转自公众号:学而时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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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3日,港股教育板块集体暴跌,单只个股最大跌幅超过40%,平均跌幅20%以上,市值损失逾280亿;14日略有反弹,但好景不长;15日教育板块整体继续下跌,三日市值损失近400亿,单只个股最大跌幅超过50%,真可谓惨不忍睹。此次板块股灾的“元凶”是司法部8月10日晚公布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其中第12条相关内容“同时举办或者实际控制多所民办学校、实施集团化办学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具备与其所开展办学活动相适应的资金、人员、组织机构等条件与能力,并对所举办民办学校承担管理和监督职责。实施集团化办学的,不得通过兼并收购、加盟连锁、协议控制等方式控制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被认为对上市公司目前的业务模式构成重大利空,如果此条通过,上市公司目前普遍的集团化办学模式或者会被视为违法,或者需要更复杂的制度设计大幅增加办学成本,当然还有一些条款也被认为是利空。本来一个政策出台影响资本市场相关公司的涨跌实属正常,但引起相关产业板块整体暴跌绝非正常现象,而是反映了资本市场对该板块投资信心的崩溃,这就需要引起立法和决策部门的高度关注了。
这两天各路神仙纷纷登台亮相,其中两种表演特别引人注目:一是各路大佬(大咖?)高调发声力挺“送审稿”,简直就是十全十美;二是“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纯洁论”转土重来,认为如果因为“送审稿”相关条款阻断了某些举办者以非营利民办学校之名行营利性民办学校之实而导致民间资本撤出教育领域,那对民办教育是好事而不是坏事,因为随着这些“动机不纯”的举办者的撤出,民办学校更纯洁了。我对这两种表演全不以为然。第一种表演,值得同情,因为这是政治正确的唯一选择,你知道的(我承认他们的表态有真诚的成分);第二种表演,则是完全脱离国情的胡言乱语,虽然他们比第一种表演更加真诚。
远的不说,2012年以来,民办教育提供的教育公共服务超过4.6亿人年,相当于节约财政资金人民币2万亿元,2016年以来,每年的财政贡献超过5000亿。需要强调的是,2012年以来民办教育得到的政府公共财政资助没有超过2000亿元,而更需要特别强调的是,民办教育对社会如此巨大的教育贡献和财政贡献90%以上都是由那些“动机不纯”、“在办学的同时还想赚一点小钱”的举办者所办的民办学校创造的!如果因为我们政策上的失误,而导致民间资本参与办学的积极性大幅衰退,优质教育资源不能持续增加或减少,那真是对国家和对人民的犯罪。我们必须认清一个基本的事实:人民的教育利益只能在持续增长的优质教育中才能实现,而并不在那些冠冕堂皇的理论当中。有人自欺欺人地说,“送审稿”的某些条款对民办教育短期是利空,长期却是利好。这是多么荒唐的逻辑!请问,对于那些因此丧失优质教育机会的学生来说,哪里还有什么长期利好?你们是可以去追求理论的纯洁性,但请不要以学生的机会和学生的发展作为祭品!
现在有一种流行的观点,想当然地认为进入民办教育想赚钱的资本都是邪恶的,都必然会把民办学校办坏,如果想通过兼并民办学校上市营利,那就更坏了,一旦他们得逞,最终必将一地鸡毛。我想请问这些人,你们谁能举出事实来?面对17万所以上由“既想办学,也想赚钱”的举办者以巨大的热情和高度的社会责任感殚精竭虑举办的民办学校和他们的社会贡献,那些个别的负面案例是多么的不值一提。更不用说,那些由教育类上市公司所举办的民办学校,他们的管理更规范,质量更稳定,更愿意吸收现代教育理念和提升管理水平,怎么可能得出对他们更加负面的评价呢?诚然,港股教育类上市公司财报的利润率实在有些高的离谱,但随着民办教育新法新政的实施和推进,营利性民办学校税务成本的增加,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关联交易的监管,利润率自然就会下降,我们有什么必要对此忧心忡忡呢?即便政府要采取更加直接的规制手段,那也应该优先考虑让市场机制发挥积极作用,有必要破坏市场的基本法则吗?甚至我们只需要简单地规定“民办学校收入的一个不低于多少的百分比必须用于教师工资、办学条件、教学研究等直接教育教学活动”,不就基本解决问题了吗?
最后,有一个非常蛊惑人心的观念和说法,“如果允许举办者以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之名行营利性民办学校之实,那政府的财政资助和税收优惠不就进了举办者的私人腰包了吗?”我想给这些人一个当头棒喝:政府的钱进了私人腰包有什么值得大惊小怪的了?在教育以外的所有产业扶持政策中,政府通过税收优惠和其他扶持政策给资本家送钱难道不是必不可少的内容之一吗?为什么在别的产业扶持中可以给资本家送钱,唯独在民办教育中就不可以给举办者送钱了呢?
民办教育经过近40年的发展对国家教育事业做出了巨大贡献,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进程中,民办教育应该、也有能力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做出更大的贡献,而这一切的前提,是要吸引更多的民间资金参与办学,这才是国家的大局,是修法和分类管理的宗旨,也是教育事业的长远利益和人民的根本利益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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