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实施好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中发〔2021〕30号)、《江苏省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苏发〔2022〕8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以实施积极生育支持措施为重点,以完善生育服务体系为支撑,改革服务管理制度,提升家庭发展能力,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保障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为“好地方”扬州建设得好上加好、越来越好提供有力支撑。
二、发展目标
到2025年,积极生育支持政策制度基本建立,服务管理制度基本完备,生育友好型社会环境基本形成。优生优育服务水平稳步提升,孕产妇死亡率、婴儿死亡率分别控制在6/10万、4‰以下。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基本健全,实现“一乡镇一街道一普惠一公立”,每千人口拥有3岁以下婴幼儿托位数达到4.5个左右。应当配备母婴设施的交通枢纽、商业中心、医院、旅游景区等公共场所实现母婴设施全覆盖。生育、养育、教育成本显著降低,生育水平适当提高,出生人口性别比基本正常,人口结构逐步优化,人口素质进一步提升。
到2035年,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政策法规制度更加完善,服务管理机制运转高效,生育水平更加适度,人口结构更加优化,人口与经济社会发展更加协调。优生优育、幼有所育服务水平与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相适应,家庭发展能力显著增强,推进人的全面发展走在全省前列。
三、主要任务
(一)完善政策支持,落实落细三孩生育政策
1、依法实施三孩生育政策。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政策。取消社会抚养费,及时清理与三孩生育政策不一致不衔接的相关规定,依法依规妥善处理好历史遗留问题,保障群众合法权益。
2、优化婚育服务便民措施。依托省新生儿出生“一件事”集成服务平台,通过“苏服办”APP等渠道开展生育登记省心办理服务,实现新生儿出生“一件事”和常住人口生育登记线上线下双线融合办理。推动公民婚育事项实现“一件事一次办”。完善新生儿参保缴费办法,保障新生儿医疗保障权益。
3、加强人口监测。落实国家生命登记管理制度,健全覆盖全人群、全生命周期的人口监测体系。加强基层人口监测工作力量配备,提高人口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依托大数据平台,提升人口信息化水平,实现人口服务基础信息融合共享、动态更新。开展妇女儿童两纲(《妇女发展纲要》《儿童发展纲要》)监测,及时掌握妇女儿童事业的发展状况。密切监测全市生育形势和人口变动趋势,开展人口形势分析研判和人口预测预警。
4、完善生育休假制度。严格落实产假、护理假、哺乳假等制度,保障生育妇女休假合法权益。符合政策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延长产假60天,达到158天。在女方产假期间,男方享受护理假15天。推动实行父母育儿假制度,子女3周岁之前,夫妻双方每年分别享受10天的育儿假,每年的育儿假不按子女数量叠加。国家法定休假日不计入延长产假、男方护理假和育儿假。
(二)健全妇幼体系,提高优生优育服务水平
5、强化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加快推进各级妇幼保健机构标准化建设和规范化管理,加强妇幼健康人才队伍建设,推动妇幼保健特色专科建设。推动各地开展示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妇幼健康规范化门诊建设,实现85%以上的基层医疗机构建成妇幼健康规范化门诊。
6、保障孕产妇和儿童健康。加强“两个救治中心”(危急重症孕产妇救治中心、危急重症新生儿救治中心)标准化建设和规范化管理,完善母婴安全综合监督机制,规范开展母婴保健助产、计划生育以及婚前医学检查等专项技术准入,加大妇幼健康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做好生育全程基本医疗保健服务,推动孕产妇和0-6岁儿童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工作。严格落实24项高危孕产妇管理制度,提升孕产妇和新生儿危急重症救治水平。普及产后康复适宜技术,推动各地积极创建省级产后康复实训基地。创新全生命周期“互联网+妇幼健康”服务,发挥中医药在妇幼健康服务中的特色优势。
7、加强出生缺陷综合防治。深入实施《江苏省出生缺陷防治办法》,将出生缺陷综合防治列入基本公共服务事项清单或政府民生实事项目。推进婚姻登记与婚孕检一站式服务,构建“筛查-诊断-干预-随访”的一体化服务网络,实现产前筛查和新生儿疾病筛查应筛尽筛。加大婴幼儿卫生服务补助,做好出生缺陷患儿基本医疗和康复救助。
8、促进儿童健康发展。积极开展省级儿童早期发展基地建设,积极推广适合儿童早期发展的健康、营养、安全保障等技术。规范儿童疫苗接种。做好0-6岁儿童眼保健和视力检查工作,实现在园儿童眼健康档案全覆盖。定期开展托幼、托育机构园长和卫生保健人员培训,提升全市托幼、托育机构卫生保健水平。落实困境儿童分类保障政策,为符合条件的重病重残儿童发放生活费补贴,对0-6岁残疾儿童实施免费康复救助,做好关爱保护工作。
(三)加强能力建设,积极构建人口服务体系
9、强化政策支持措施。制定出台托育服务工作发展政策,推动落实土地、住房、财政、金融、人才等支持措施,备案托育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按照居民价格标准执行。
10、支持养老托育设施建设。以“一老一小”为重点,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养老托育服务设施。全面落实养老托育服务设施分区分级规划建设要求,新建居住区婴幼儿照护服务用房在社区用房中按不少于15平方米/百户且不少于200平方米配置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有条件的应集中配置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常住人口3000-4000户配置一处,每增加3000户增配一处。已建居住区有条件的,可结合老旧小区改造,按不少于10平方米/百户且不少于150平方米的要求设置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已建居住区应根据常住人口3000-4000户配置一处,每增加3000户增配一处;已建成居住社区养老托育设施未达到规划要求或建设标准的,应当通过新建、改建、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予以补充完善。加强养老托育设施与社区服务中心(站)及社区卫生、文化、体育等设施的功能衔接。
11、增加普惠托育供给。将普惠托育服务纳入公共服务体系和政府民生实事。发挥中央投资项目和省普惠示范项目的带动引领作用,加大财政支持力度,通过多种形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普惠托育服务。推进“一乡镇一街道一普惠一公立”建设,积极支持以公建公营、公建民营、民办公助、政府补贴、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兴办托育机构。到2025年,新建完整居住区配套托育服务设施覆盖率达100%,普惠托育机构乡镇(街道)覆盖率超过90%,示范性托育机构县(市、区)覆盖率达100%,县(市、区)、功能区结合社区综合服务用房各设置社区托育园(小型化、嵌入式)3个以上。
12、丰富托育服务类型。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或扩大托班规模。加强社区托育服务设施建设,将托育服务设施纳入本地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标。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在工作场所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推进医育结合,鼓励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发展托育服务。支持和规范家庭托育点发展,抓好“爱心托管班”试点。推动家政服务业与托育服务融合发展。促进“互联网+托育”发展,建设托育机构信息管理系统,提升婴幼儿家庭照护能力。推进建设“向日葵亲子小屋”,提高农村地区优生优育、婴幼儿照护和科学养育等方面的意识和能力。
13、提升托育服务能力。市级、区级各配置1处托育综合服务中心,每处设置150个以内托位,开展人员培训、科普宣传、托育产品研发等。市、县(市、区)两级妇幼保健机构均设立婴幼儿照护服务指导中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等设立乡镇(街道)级托育指导站,全市建成“1+6+N”(1个市级婴幼儿照护服务指导中心,6个县市区级婴幼儿照护服务指导中心,N个乡镇街道级婴幼儿照护服务指导站)婴幼儿照护服务指导体系,构建覆盖城乡的“15分钟婴幼儿照护科普圈”,将婴幼儿卫生保健服务与托育师资培训等有效结合,切实提高家庭和托育机构科学育儿能力。实行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制度,规范育婴员、保育师职业培训市场,落实职业培训补贴等政策,推动托育从业人员职称评聘制度化、规范化。支持高校、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开设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相关专业,与企业联合开展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促进产教融合,创建托育服务品牌。市、县(市、区)托育实训基地覆盖率达100%。
14、加强托育机构监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功能区管委会要落实监管责任,构建基于信用的托育服务新型监管机制。卫生健康部门牵头组织对托育机构规范运营情况进行动态监管,联合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加大对托育服务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信息共享机制,严格执行登记备案、信息公示、质量评估制度,实现数据互联互通。
15、完善人才体系建设。聚焦提升城市竞争力和优化人口结构,动态更新人才政策体系,加大适龄劳动力人口吸引力度,大力集聚创新创业人才和高校毕业生,确保人才政策与城市发展同向发力。推动“青年人才二十条”落地生效,打造青年人才综合服务平台,全方位加强青年人才引进、培养、使用、服务等工作。各地区应精准服务企业用工,制定企业引工、留工实施细则,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对经营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给予引工奖励、招工补助等。
(四)坚持多措并举,提升育龄人群生育意愿
16、降低生育成本。做好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依法参加生育保险工作。落实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生育的医疗费用保障待遇。稳步提高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水平,住院分娩医疗费用待遇参照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住院待遇报销政策执行。贯彻落实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免征个人所得税和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等相关政策。
17、降低住房成本。符合条件的未成年子女数量较多的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同等条件下纳入优先配租范围,并在户型选择等方面予以适当照顾。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符合条件的多子女家庭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的,提高提取标准;在我市购买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高贷款额度。支持人才、二孩及以上家庭购买首套和二套住房享受更多优惠政策。
18、降低教育成本。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健全作业管理机制。推行课后服务“5+2”模式,指导学校“一校一案”统筹推进课后服务。加强校外培训机构监管力度,严肃查处违规校外培训机构和违规培训行为。
19、推进教育公平。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学校“县管校聘”人事制度改革,全面落实义务教育学校教师校长交流轮岗制度。加大幼儿园配套建设力度,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一律为公办园或民办普惠幼儿园。加强省、市优质幼儿园建设,全市90%的幼儿在省、市优质园就读。持续推进义务教育集团化办学(组团办学),促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坚持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实施公办、民办同步招生。
20、保障女性就业合法权益。对企业在女职工产假期间支付的社会保险费用,生育二孩的给予50%的补贴,生育三孩的给予80%的补贴。鼓励用人单位实施弹性工作、居家办公、错时上下班、职位共享等模式,利于女职工兼顾家庭与工作。鼓励用人单位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建设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方面的困难。加强对用人单位的监督,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强化技能培训,提高女性就业能力。建立健全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履约责任制度。将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作为用人单位劳动用工书面审查和信用管理市级示范认定重要内容。
21、倡导婚育新风。结合本地特色和传统节日,开展新型婚育文化主题宣传。深入推进乡风文明建设,大力开展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示范建设。倡导夫妻共担生育责任的家庭文化,破除高价彩礼、大办宴席等陈规陋习。
22、构建生育友好型社会。实施《扬州市推进儿童友好城市建设行动计划(2022-2025年)》,建设一批儿童友好城市重点项目和实事项目,构建适度普惠的儿童福利体系,争创全国儿童友好城市、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城市和生育友好工作先进单位。
(五)推进帮扶关怀,保障计划生育家庭权益
23、落实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对全面两孩政策调整前的独生子女家庭,继续实行现行各项奖励扶助制度和优惠政策,做好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工作,按年度及时配套相应经费,确保奖励扶助资金及时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年满60周岁后患病住院期间,独生子女每年享受5天的带薪护理假。国家法定休假日不计入独生子女父母护理假。
24、健全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帮扶保障制度。建立救助对象及时精准识别机制,将低保边缘家庭成员、支出型困难家庭中的大重病患者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对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对象,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养老、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财政补贴政策。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住院护理补贴保险。将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作为重点群体,优先安排入住公办养老机构,提供无偿或低收费托养服务。对符合保障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通过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或租赁补贴)、限价商品住房等方式,优先纳入住房保障范围。建立人口公益金,重点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进行公益性补助、救助和节日慰问。
25、健全扶助关怀工作机制。落实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双岗”联系人制度、就医绿色通道和家庭医生签约等服务。开展“暖心行动”,建立健全精神慰藉、走访慰问、志愿服务、保险保障等制度,建设“暖心家园”,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搭建交流沟通、健康运动、心理健康和自助互助的服务平台。整合社会资源,开展帮扶慰问活动,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提供健康体检等。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党的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坚持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落实完善目标管理责任制,充分发挥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作用,促进生育政策和相关经济社会政策配套衔接,统筹推动优化生育政策取得积极成效。
(二)加强部门协作。卫生健康、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医保、税务等部门要围绕目标任务,及时研究制定有利于优化生育的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加强政府与社会协同治理,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计划生育协会等组织在促进人口发展、家庭建设、生育支持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以满足妇女儿童需求和营造婴幼儿健康成长环境为导向,深入推进改革,加强基层能力建设,做好宣传教育、生殖健康咨询服务、优生优育指导、计划生育家庭帮扶、权益维护、家庭健康促进等工作。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开展健康知识普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帮助、婴幼儿照护服务等公益活动,凝聚政府和社会协同治理的合力。
(三)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发挥主流媒体和新媒体在宣传优化生育政策中的作用,细化制定宣传方案,加强政策解读。提高全民对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认识。积极推动生育文化建设与家庭文明建设融合发展,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重视家庭建设,尊重生育的社会价值,提倡男女平等,营造支持生育、促进生育、适龄婚育、优生优育的良好氛围。
(四)加强工作督导。各地各部门要按照本方案要求,健全年度工作计划,逐年制定任务清单,及时研究解决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加大工作督查推进力度,确保优化生育政策取得积极成效。各地党委和政府每年要向市委、市政府报告本地区人口工作情况。市委、市政府将适时开展督查。
来源:扬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