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民政部等13部委印发〈养老托育服务业纾困扶持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发改财金〔2022〕1356号)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青海省关于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青政办〔2021〕104号),进一步帮助养老托育服务业困难行业渡过难关、恢复发展,在认真落实国家养老托育服务业助企纾困扶持政策措施的基础上,结合省情实际,特制定如下细化落实的具体举措。
一、房租减免措施
1.养老服务机构和托育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养老托育服务机构)属于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范畴、承租国有企业以及行政事业单位等国有房屋的,一律免除租金到2022年底。结合《青海省进一步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青发改财贸〔2022〕231号)和《省国资委关于做好2022年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租免除工作的通知》(青国资产〔2022〕65号)等要求,承租国资系统监管企业的国有房屋,在前期已完成部分租金减免的,减免租金继续执行至2022年年底。对民政系统公建民营养老服务机构减免2022年度场地租赁、运营管理、房屋折旧、房屋使用等上缴费用,免租期内的在原有期限上顺延1年。教育、科研等系统的有关单位和机构出租房屋的,鼓励其对养老托育服务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免除租金。对减免租金的房屋业主,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根据条例授权和地方实际,报请省政府同意后给予减免。对减免养老托育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承租人房屋租金的出租人,鼓励在青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其资质水平和风险水平给予优惠利率贷款,拓宽贷款抵押担保范围等支持。因减免租金影响国有企事业单位业绩的,在考核中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认可。(责任单位:省国资委、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司法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省广电局、省体育局等履行国有企业出资人职责的相关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青海银保监局,各市州人民政府)
2.鼓励非国有房屋租赁主体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合理分担疫情带来的损失,非国有房屋减免租金的出租人可同等享受上述各项政策优惠。鼓励各地依法依规统筹整合各类资金,对承租非国有房屋养老托育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给予适当帮扶。(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青海银保监局,各市州人民政府)
3.支持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开辟空间用于养老托育服务。探索将街道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国有房屋等物业以适当方式转交政府集中改造利用,免费或低价提供场地,委托专业化养老托育服务机构经营。对存在房屋租金支付困难的养老托育服务机构,鼓励合同双方通过平等协商方式延期收取。探索允许空置公租房免费提供给社会力量供其在社区为老年人开展助餐助行、日间照料、康复护理、老年教育等服务。(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国资委、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省卫生健康委、省教育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州人民政府)
二、税费减免措施
4.2022年,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托育服务机构按照50%税额顶格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六税两费”。(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财政厅)
5.养老托育服务机构可按规定享受《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规定的税费优惠政策。(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商务厅、省卫生健康委)
6.养老托育行业纳税人可按规定享受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财政厅)
7.严格落实养老托育服务机构用电、用水、用气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的政策。落实对受疫情影响封闭管理的养老托育服务机构用电、用水、用气“欠费不停供”政策,缓缴期限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欠费滞纳金。养老托育服务机构申请办理电、水、气、热等业务,实行限时办结制度。(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能源局、国网青海省电力公司,各市州人民政府)
三、社会保险支持措施
8.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托育领域参保企业等,按规定落实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各市人民政府)
9.受疫情影响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养老托育领域中小微企业(含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可以申请阶段性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缓缴期限至2022年底。(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税务局,各市州人民政府)
10.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养老托育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等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2年缴纳费款确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2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3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3年我省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税务局,各市州人民政府)
四、金融支持措施
11.鼓励支持引导养老托育服务机构入驻青海省小微企业信用融资服务中心平台(以下简称“青信融”平台)为其提供融资需求申请、融资增信、融资智能撮合、金融产品查询、金融政策查询、第三方服务机构咨询等服务,帮助养老托育服务机构找政策、找资金等,降低养老托育服务机构的运营成本和融资成本。支持金融机构通过“青信融”平台向普惠养老服务机构提供贷款。(责任单位: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青海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
12.引导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继续按市场化原则与养老托育领域的中小微企业(含中小微企业主)和个体工商户自主协商还款安排,充分利用续贷、展期、无还本续贷、调整还款计划等方式对其存续贷款予以接续支持。对企业提出的延期申请,努力做到应延尽延,延期还本付息日期原则上最长可延至2023年6月30日。(责任单位:青海银保监局、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13.落实好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对符合政策要求的养老托育服务企业的创业担保贷款按比例给予财政贴息,切实缓解养老托育服务机构融资困难。(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民政厅,各市州人民政府)
14.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依法依规为养老托育领域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供融资增信支持,省级财政对省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开展的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业务给予保费补贴、业务奖励等奖补支持。依法依约及时履行代偿责任,积极帮助受疫情影响的养老托育服务机构续保续贷。支持有条件的地方结合财力实际向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注资、提供融资担保费用补贴。鼓励各级政策性担保机构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养老托育领域中小微企业弱化和创新反担保措施,合理确定担保费率。(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青海银保监局,各市人民政府)
15.支持养老服务机构投保综合责任保险和雇主责任保险,各市(州)可根据实际情况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按照竞争择优原则,为托育服务机构提供相关保险。引导综合责任保险承保机构,2022年提升理赔效率、应赔尽赔。对2022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区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内的养老托育服务机构,鼓励保险机构在风险可控、市场化和商业自愿前提下,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保单到期日或延期收取保费。(责任单位:省民政厅、青海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市州人民政府)
16.鼓励在青金融机构对符合续贷条件的养老托育服务机构按正常续贷业务办理,不得盲目惜贷、抽贷、断贷、压贷,保持合理流动性,积极帮扶前期信用记录良好、因疫情暂时遇困的养老托育服务机构;加强在青金融机构与养老托育行业主管部门的信息共享,运用交易流水、经营用房租赁以及有关部门掌握的数据等信息,提升风险定价能力,更多发放信用贷款给予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养老企业申请中长期贷款、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在多层次资本市场挂牌上市,利用债券市场和资本市场等进一步拓宽养老托育企业多元化融资渠道。(责任单位: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青海银保监局、青海证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
17.继续推动在青金融机构积极落实减费让利政策要求,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托育领域市场主体加大利率优惠幅度,深入推进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改革,用足用好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推动实际贷款利率在前期利率基础上继续下行。在优惠期内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托育领域市场主体降低银行账户服务收费、人民币转账汇款手续费、银行卡刷卡手续费等,有效降低受疫情影响养老托育领域市场主体融资和财务成本,切实减轻其经营压力。(责任单位: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青海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
五、防疫政策支持
18.省、市(州)、县(市、区、行委)人民政府应在物资调配、转运隔离、医疗救治等疫情防控工作部署方面对养老托育服务机构予以倾斜,提供技术支持和必要保障。(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粮食局、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民政厅、省公安厅、省应急厅、省市场监管局,各市州人民政府)
19.省、市(州)、县(市、区、行委)人民政府根据疫情防控规定组织辖区内养老托育服务机构定期开展核酸检测。养老托育服务机构按规定储备必备防疫物资,引导公益慈善组织为养老托育服务机构捐赠防疫物资。(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民政厅、省公安厅、省应急厅、省红十字会,各市州人民政府)
20.对因疫情防控要求实施封闭管理、无法正常运营的养老托育服务机构的防疫物资、消杀支出,当地人民政府可给予适当支持。(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
21.民政部门视疫情情况,除涉及安全管理情况外,适度考虑疫情对养老服务机构满意度评价的影响,合理调整运营补贴发放条件,推动及时足额发放运营补贴。(责任单位:省民政厅,各市州人民政府)
六、其他支持措施
22.加大中央预算内投资对养老托育设施建设支持力度,将符合条件的养老托育设施建设项目纳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范围。鼓励优先通过公建民营方式,引导运营能力强的机构参与养老托育设施建设和运营,减轻养老托育服务机构建设投入成本,提升服务质量。(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各市州人民政府)
23.组织心理医生、社会工作者、心理咨询师、心理老师等团队,通过现场或视频方式,根据需要及时为不具备心理咨询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提供心理疏导服务,帮助缓解入住老年人及员工因长期封闭出现的焦虑等心理健康问题。(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各市州人民政府)
24.鼓励餐饮企业为不具备餐饮自制能力的养老服务机构和居家养老的老年人提供助餐服务,支持连锁餐饮企业建设中央厨房,布局智能提货柜等配送网点,提高餐饮配送水平,各地可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对老年人助餐服务给予适当支持。(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民政厅,各市州人民政府)
25.鼓励支持托育服务机构创新服务模式,发展“互联网+托育”互动式家庭育儿模式,开办在线父母课堂、育儿资讯等栏目,促进线上线下融合发展,切实加强婴幼儿健康养育、生长发育和早期发展等方面的指导服务。鼓励支持有条件的托育服务机构与家政企业等合作,提供上门居家婴幼儿照护服务。鼓励有资质的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和专业人员,依托村(居)委会等基层力量,通过家长课堂、养育照护小组活动、人户指导,以及提供家庭小型化互助式托育服务等方式,提高家庭婴幼儿照护能力水平。(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商务厅、省教育厅,各市州人民政府)
26.支持养老领域企业发展智慧养老模式,帮助对接互联网医疗、康复辅助器具制造等资源,提供智慧化服务。探索设立“家庭照护床位”试点,为长期照护失能失智老年人的家庭提供“喘息服务”。落实政府购买养老服务政策,引导养老服务机构优先接收经济困难的失能失智、高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同时大力支持开展特殊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并依法依规给予适当补贴。(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药品监管局,各市州人民政府)
27.促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开展家政服务企业“领跑者”评选奖励活动,鼓励支持引导家政服务企业参与规范化居家上门养老托育服务,对家政企业发展员工制、家政服务进社区、服务标准化品牌化等发展模式给予后补助支持,有效提升社区居家养老托育服务水平。(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民政厅,各市州人民政府)
28.结合养老托育领域产业发展现状,大力发展现代职业教育,加快培养培训养老托育服务类技术技能人才。推动职业院校与养老托育服务企业深度合作,创新合作方式方法,探索联合培养育人新模式。充分发挥职业院校职业培训优势,面向在校生及社会人员积极开展老年照护、母婴照护、婴幼儿托育等养老托育领域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考评及培训,拓宽技能培训领域和质量。对吸纳符合条件劳动者的养老托育服务机构,按规定给予社保补贴。(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
29.鼓励支持省内高等院校、职业院校开设养老托育服务相关专业。将养老托育相关专业作为急需紧缺职业(工种)纳入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按照规定落实培训补贴。支持养老托育服务机构依托职业院校共建产教融合实训基地。(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
30.支持各类主体利用存量低效用地、商业服务用地、各类闲置房屋和设施改建养老托育服务设施,支持开办非营利性养老托育机构的组织和个人依法使用集体所有土地。引导支持民营资本参与护理型养老机构建设。非独立场所按照相关安全标准改造建设养老托育点并通过验收的,不需变更土地和房屋性质。(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发展改革委、省国资委、省财政厅,各市州人民政府)
31.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发展社区嵌入式、小型化的养老服务设施和带护理型床位的日间照料中心。依托社区、幼儿园、妇幼保健机构等新建和改扩建一批嵌入式、分布式、连锁化、专业化的托育服务设施。鼓励照护为主业、辐射社区周边、兼顾上门服务的专业化服务机构和组织,着力打造“十五分钟”社区养老托育服务圈。鼓励各级政府通过回购、租赁的方式加强老旧小区服务设施保障,按照人均用地不低于0.1平方米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州人民政府)
32.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在县(市、区、行委)行政中心附近、乡(镇、街道)、社区、辖区单位周边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为社区居民、辖区单位职工家庭提供便利的照护服务。在大型园区等企业聚集区,鼓励企业协同其他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开办托育机构,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提供托育服务。支持妇幼保健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国资委、省总工会、省卫生健康委,各市州人民政府)
七、保障措施
(一)强化责任落实。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促进养老托育服务业恢复发展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监管、谁负责”原则,进一步压紧压实属地管理和行业监管责任,强化政治担当,积极主动作为,狠抓工作落实,形成工作合力。在聚焦政策执行过程中,密切跟踪有关方面反应和舆情动向,做好效果评估分析,妥善解决执行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及时反映需省级层面协调解决的重大问题,着力打通堵点、痛点、难点,认真总结有关经验做法加以推广应用,并加强政策实施情况反馈。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将适时会同有关部门就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贯彻落实政策措施情况开展专项督促检查。(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有关部门)
(二)加强政策宣传解读。省有关部门、各市(州)人民政府要充分利用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通过微信公众号、微信小程序等方式,加大各领域政策宣传推广力度,拓展宣传渠道,创新宣传方式,及时跟进解读,推广政策事项办理途径和方法,让企业知晓政策、了解政策、用好政策,确保政策直达企业和各类市场主体,打通政策落地的“最后一公里”,不断增强市场主体的获得感。(责任单位:省有关部门,各市州人民政府)
(三)推动政策落地见效。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抓紧抓实抓好促进养老托育服务业恢复发展工作,明确时间表和路线图,对于可直接实施的政策措施,要立即组织实施,确保企业尽早享受政策红利;对于需进一步细化的政策措施,要抓紧出台专项配套支持政策,确保政策尽快落地执行;对于需地方财力支持落实的政策措施,要按规定程序综合统筹地方资源予以保障。省有关部门要按照“企业易理解、程序易兑付、政策有实效”原则,创新工作方式方法,明确各项政策措施申请条件和实施路径,进一步明确帮扶对象、帮扶标准和兑付流程等,切实帮助养老托育服务业纾困发展,保持其平稳运行。如国家出台同类政策,原则上按“取高不重复”原则执行。充分发挥行业组织联系企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指导帮助企业用足用好相关纾困扶持措施,加强调查研究和政策储备,及时了解和反馈行业发展共性问题、趋势动态、难点问题、企业诉求和政策落实情况。(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有关部门,各有关行业协会)
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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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青海发改
文章转载自微信公众号:国家婴幼儿托育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