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申报自治区级0-3岁婴幼儿
照护示范创建机构的通知
各盟市卫生健康委: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政策,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高质量发展,不断满足群众多层次多样化服务需求,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决定在全区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机构创建工作。现将示范机构创建工作申报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主体
各盟市所辖的托育机构及含有形成规模托班的幼儿园均可申报,原则上每个盟市申报1-2家。
二、申报条件
(一)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按照规定在所在地的旗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进行注册登记;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按照规定在所在地的旗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进行注册登记。尽可能完成在当地卫生健康部门的登记备案工作。
(二)托育机构应具有一定的规模,原则上按年龄段单独设置托班,室内和室外活动场所面积应与托位数相匹配。可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多样化的婴幼儿照护服务。
(三)按照国家、自治区托育机构保育工作相关要求,提供科学、规范的婴幼儿照护服务,很好地保障婴幼儿身心健康发展。
(四)近三年没有发生直接管理责任的重大安全事故,没有行为不规范、师德师风建设工作落实不到位,伤害婴幼儿身心等现象。
三、申报流程
(一)旗县级申报。具备以上创建条件的机构均可向旗县级卫生健康部门进行申报,并填写申报表。
(二)盟市级推荐。各盟市对提出申请的机构进行评估审核,确定1—2个机构,向自治区卫生健康委推荐。
(三)自治区评审。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将组织婴幼儿照护专家委员会成员对申报机构进行复核评审,确定10家机构为自治区级0-3岁婴幼儿照护示范机构,并进行公示。
四、其他事项
(一)各盟市卫生健康委要高度重视本次创建申报工作,加强指导、严守标准、好中选优,切实把一批具有示范带动效应、承担一定指导功能的婴幼儿照护机构推选上来,发挥好示范机构的带动引领作用。
(二)自治区将根据工作实际,在政策、项目等方面给予示范机构一定的倾斜。同时,做好示范机构经验的总结和推广工作,不断扩大示范成效。
(三)各盟市卫生健康委务于11月25日前将申报材料和申报表报至自治区卫生健康委人口家庭老龄健康处。
联 系 人:赵 静
联系优师教研0471—6944050
电子邮箱:rkll_wjw@nmww.gov.cn
附件:0-3岁婴幼儿照护示范机构申请表
(详见原文)
2020年11月14日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