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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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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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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精神,推进我省3岁以下婴幼儿(以下简称婴幼儿)照护服务健康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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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总体要求

    坚持以家庭为主、托育补充,政策引导、普惠优先,安全健康、科学规范,属地管理、分类指导的原则,积极满足人民群众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需求。加快建立健全有利于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服务供给体系、政策支持体系、管理体系和保障体系,确保婴幼儿的安全和健康。

    2020—2021年,各市(地)要建设2—3个具有一定指导功能的示范性婴幼儿照护机构;有条件的县(市、区)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试点。到2025年,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政策法规、标准规范体系基本健全,多元化、多样化、覆盖城乡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基本形成,婴幼儿照护服务水平明显提升,婴幼儿家庭的照护服务需求得到进一步满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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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主要任务


(一)逐步建立满足社会需求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

    1.加强城乡社区婴幼儿照护设施建设。

    各地政府要按照标准和规范,在新建居住区规划、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并与住宅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无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要限期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建设。鼓励各地政府采取政府补贴、行业引导和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等方式,在加快推进老旧居住小区设施改造过程中,通过做好公共活动区域的设施和部位改造,为婴幼儿照护创造安全、适宜的环境和条件。加大对农村和贫困地区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支持,推广婴幼儿早期发展项目,根据实际统筹考虑婴幼儿服务设施建设的拓展。

    发挥城乡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婴幼儿照护服务功能,加强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与社区服务中心(站)及社区卫生、文化、体育等设施的功能衔接,发挥综合效益。支持和引导社会力量依托社区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挥网格化服务管理作用,大力推动资源、服务、管理下沉到社区,使基层各类机构、组织在服务保障婴幼儿照护等群众需求上有更大作为。〔责任部门:各市(地)、县(市、区)政府(行署),省自然资源厅、省发改委、省住建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2.发展多种形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独立开办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一般设置乳儿班、托小班和托大班,招收3岁以下婴幼儿。积极发挥幼儿园专业资源的聚集优势和管理经验,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婴幼儿照护班,招收2—3岁的幼儿。鼓励通过市场化方式,采取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多种方式,支持社会力量在产业聚集区、工业园区等就业人群密集的区域建立普惠性或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支持用人单位单独、联办或与社区联合,举办普惠性和非营利性照护服务机构,为职工提供福利性照护服务,有条件的可向附近居民开放。〔责任部门:各市(地)、县(市、区)政府(行署),省卫生健康委、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总工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3.鼓励提供多样化、多层次照护服务。

    根据婴幼儿家庭的实际需求,向婴幼儿家庭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灵活多样的服务模式。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居民消费水平的提升,提供多层次的婴幼儿照护服务。在满足不同需要同时,提供开展差异化服务,针对6—12个月、12—24个月、24—36个月不同年龄差异及特征,为入托婴幼儿分别提供差异化的生活料理、习惯养成、安全保障等服务,保障入托婴幼儿安全健康成长。〔责任部门:各市(地)、县(市、区)政府(行署),省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总工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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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完善多方位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管理体系。

  1.规范注册登记。

    申请举办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机构编制部门或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申请举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申请登记时,应当在业务范围(或经营范围)中明确托育服务内容。登记机关应当及时将有关婴幼儿照护机构登记信息推送至省政务信息共享交换平台。〔责任部门:各市(地)、县(市、区)政府(行署),省委编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民政厅、卫生健康委、营商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落实备案制度。

    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注册登记后,向所在地的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备案,按照备案相关规定提交相关资格证明等材料。提供餐饮服务的,应当提交《食品经营许可证》。县级卫生健康部门提供备案回执和基本条件告知书,对备案内容不符合设置标准和管理规范的,通知备案机构并说明理由。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及时将备案情况向社会公开公示。〔责任部门:各市(地)、县(市、区)政府(行署),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明确监管责任。

    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对婴幼儿的健康和安全负主体责任,要建立健全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安全管理制度,按要求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器材及安保人员。

    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各地政府要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安全保障和责任追究制度,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规章制度落实到位,对婴幼儿照护服务规范发展和安全监管负主要责任;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监管责任,要指导婴幼儿照护机构建立包括人身、食品、消防、卫生保健等方面的安全制度,加强日常监管。加大对婴幼儿照护服务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严防安全事故发生。对履行职责不到位、发生安全事故的,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运用信息化手段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服务行为进行全程监督。畅通投诉举报渠道,接受社会和舆论媒体的监督。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应当成立家长委员会,事关婴幼儿的重要事项,应当听取家长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责任部门:各市(地)、县(市、区)政府(行署),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应急管理厅、省公安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教育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4.实行行业和职业资格准入制度。

    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要遵守国家和省相关设置标准和管理规范。根据规模配置综合管理、保育照护、卫生保健、安全保卫等工作人员,人员数量符合相关规定。从业人员应符合国家主管部门规定的相关从业条件。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黑名单”制度,对虐童等行为零容忍,对相关个人和直接管理人员实行终身禁入。〔责任部门:各市(地)、县(市、区)政府(行署),省卫生健康委、省营商环境局、省市场监管局、省人社厅、省教育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5.加强质量评估和动态管理。

    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质量评估和信息公开制度。由各级卫生健康部门牵头,联合属地相关职能部门定期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进行检查评估,评估结果定期向社会公布。〔责任部门:各市(地)、县(市、区)政府(行署),省卫生健康委、省教育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民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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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构建强有力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政策支持体系。

    1.建立用地优先政策支持。

    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并优先予以保障。农用地转用指标、新增用地指标分配要适当向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倾斜,新建、扩建、改建一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配套设施。鼓励利用低效土地或闲置土地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对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和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划拨方式予以保障。〔责任部门:各市(地)、县(市、区)政府(行署),省自然资源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2.落实优惠政策。

    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用电、用水、用气实行居民价格。严格执行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6号),落实托育服务机构各项税费减免的优惠政策。协调和争取地方金融机构和金融平台的借款和低息贷款扶持,为婴幼儿照护机构提供资金支持。〔责任部门:各市(地)、县(市、区)政府(行署),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托育服务。

    各地政府要根据本地实际,积极组织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的项目申报,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培育建设一批承担指导功能的示范性托育服务机构。支持一批嵌入式、分布式、连锁化、专业化的社区托育服务设施建设;支持在新建居住区配建、在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新建、改扩建托育服务设施;支持学前教育机构等通过新建、改扩建等方式提供托育服务。鼓励托育服务机构设施与社区服务中心(站)及社区文化、体育、养老设施共建共享。〔责任部门:各市(地)、县(市、区)政府(行署),省发改委、省卫生健康委、省教育厅、省民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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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健全多层次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保障体系。

    1.加强专业人才培养和培训

    高等院校和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根据需求开设婴幼儿照护相关专业,依据国家培养目标和计划,合理确定招生规模、课程设置和教学内容。将婴幼儿照护服务人员作为急需紧缺人员纳入培训规划,依托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等培训主体开展培训,按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将职业道德、职业规范、工匠精神、质量意识、法律意识和相关法律法规、消防安全、安全环保和健康卫生、就业指导等内容贯穿职业技能培训全过程,提高婴幼儿照护服务能力和水平。依法保障从业人员合法权益,建设一支品德高尚、富有爱心、敬业奉献、素质优良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队伍。〔责任部门:各市(地)、县(市、区)政府(行署),省教育厅、省人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2.加强对家庭婴幼儿照护的指导。

    落实《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产假、护理假政策。鼓励用人单位采取灵活安排工作时间等措施,为婴幼儿照护创造便利条件。支持脱产照护婴幼儿的父母重返工作岗位,并为其提供信息服务、就业指导和职业技能培训。加强对家庭的婴幼儿早期发展指导,通过入户指导、亲子活动、家长课堂等方式,利用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为家庭婴幼儿照护提供婴幼儿早期发展指导服务,增强家庭的科学育儿能力。切实做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妇幼保健服务工作,为婴幼儿家庭开展新生儿访视、膳食营养、生长发育、预防接种、疾病防控等服务。建立婴幼儿健康档案,普及电子健康卡应用。加快推进公共场所哺乳室等母婴设施的建设,开辟服务绿色通道,为婴幼儿出行、哺乳等提供便利条件。〔责任部门:各市(地)、县(市、区)政府(行署),省卫生健康委、省人社厅、省总工会、省妇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3.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的信息化支撑。

    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资源,结合婴幼儿照护服务实际,推广应用婴幼儿照护服务信息化管理系统。积极探索应用信息化手段,连接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家庭,实现线上线下结合,在优化服务、加强管理、统计监测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责任部门:各市(地)、县(市、区)政府(行署),省卫生健康委、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省民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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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组织实施


(一)坚持政府主导,强化部门联动。

    各地要切实提高认识,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组织各职能部门制定具体措施办法,协同推进工作。由省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召集相关单位商议解决重大事项和问题。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由卫生健康部门牵头,发改、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社、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税务、应急管理、工会、共青团、妇联、计划生育协会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指导、服务、管理、监督和督查检查,有关情况报组织部门掌握。

(二)加强分类指导,强化示范引领。

    各级卫生健康部门作为牵头部门,要根据婴幼儿家庭分布、照护需求和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现状等情况,协调相关部门共同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指导,积极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及时总结和推广具有典型示范作用的经验做法,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事业健康有序发展。

(三)坚持宣传倡导,强化舆论导向。

    利用主流媒体、新媒体积极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的社会宣传和正面引导,主动接受社会和媒体的监督。发动街道办事处、社区等基层组织,通过社区宣传栏、宣传板、海报等途径,提高婴幼儿照护服务的群众认知度,为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本实施意见自2020年12月16日起实行。

 

附件: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部门职责分工(详见原文)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11月16日


来源: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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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转载自微信公众号:国家婴幼儿托育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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