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门市《关于促进3岁以下
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
的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酒政办发〔2020〕81号)要求,加快补齐民生短板,助推全面两孩政策实施,推进我市3岁以下婴幼儿(以下简称婴幼儿)照护服务健康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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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以需求和问题为导向,按照“政府引导、部门监管、多元参与、先行先试、分步实施”的总体思路,建立主体多元、管理规范、质量保证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机制,提高婴幼儿照护服务有效供给,逐步满足群众对婴幼儿照护的需求,促进婴幼儿健康成长、家庭和谐幸福,推进我市婴幼儿照护服务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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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发展目标
2020年底前,全市要积极开展家庭科学育儿指导,开展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试点,推动全市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
到2022年,全市普遍开展家庭科学育儿指导,建成2–3所符合规范和标准,具有示范效应的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婴幼儿照护服务水平不断提高,广大市民对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得到初步满足。
到2025年,全市基本形成覆盖城乡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科学育儿知识普及率和婴幼儿早期发展知识普及率达到95%以上,新增2—3所托育机构,婴幼儿照护服务水平明显提升,人民群众对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得到进一步满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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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主要任务
(一)支持和指导家庭开展婴幼儿照护
1.按照《甘肃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女职工特别保护规定》,全面落实产休假政策。用人单位可采取设置育婴室、哺乳室、母婴室等,延长哺乳时间,灵活安排工作时间,为职工保留工作岗位等积极措施为婴幼儿家庭照护创造便利条件。
牵头单位:市总工会
责任单位:市妇联、团市委、市计生协会
2.支持脱产照护婴幼儿父母重返工作岗位,并为其提供信息服务、就业指导和职业技能培训。
牵头单位:市人社局
责任单位:市总工会、市妇联、团市委、市卫健局
3.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妇联、计划生育协会等单位和社会组织可根据辖区内家庭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通过入户指导、亲子活动、家长课堂、信息化等多种方式,为家长及婴幼儿照护服务者提供科学育儿早期发展指导服务,完善相关制度,建立工作网络,逐步增强家庭的科学育儿能力。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将婴幼儿纳入家庭医生签约服务重点人群,增强家庭的科学育儿能力。
牵头单位:市卫健局
责任单位:市妇联、团市委、市计生协会
(二)加强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功能
4.重点发展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将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完善社区公共服务功能的重要内容,保障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用地、用房,引导社会力量在社区举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发挥城乡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婴幼儿照护服务功能,加强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与社区卫生、文化、体育及其他设施的功能衔接,发挥综合效益。
牵头单位:市民政局
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卫健局、市文化旅游局
5.2021年起,要按照标准和规范在新建居住区规划、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并与住宅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无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鼓励采取政府补贴、行业引导和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等方式,通过做好公共活动区域的设施和部位改造,于2022年底前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建设。2025年前,全市城镇社区基本达到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全覆盖。
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局
责任单位:市发改局、市住建局、市卫健局
6.根据实际,在农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中,统筹考虑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建设,探索建立专兼职婴幼儿照护指导员,定期为区域内婴幼儿家庭提供入户指导服务。
牵头单位:市卫健局
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各乡镇
(三)发展多种形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7.依托现有机构延伸婴幼儿照护服务职能。发挥托育一体化服务的管理体制优势,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提供婴幼儿照护 服务,招收2至3岁的幼儿。2020年,市教育局至少选择1所幼儿园开设托班试点,并指导全市幼儿园每年按不低于10%的比例开设婴幼儿照护服务。
牵头单位:市教育局
责任单位:市卫健局
8.鼓励通过市场化方式,采取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多种方式,在就业人群密集的产业聚集区域和用人单位完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
牵头单位:各街道办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卫健局
9.鼓励和支持社区引入社会组织、家政和物业等企业,兴办和运营公益性、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牵头单位:各街道办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卫健局、市教育局
10.支持用人单位以单独或联合相关单位共同举办的方式,在工作场所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有条件的可向附近居民开放。
牵头单位:市总工会
责任单位:市妇联、团市委、市卫健局
11.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可根据家庭的实际需求和消费水平,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多样化的婴幼儿照护服务。
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卫健局、市民政局
(四)科学规划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12.要将需要独立占地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和场地建设布局纳入社会经济发展相关规划,严格根据城乡规划、常住人口和人口结构变化,新建、扩建、改建一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城镇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要充分考虑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婴幼儿的照护服务需求。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选址应在自然条件良好、交通便利、居民相对集中、周边治安状况良好,符合卫生和环保要求的地方, 避开、远离对婴幼儿成长有危害的场所。可结合住宅配套设施、商务办公、教育、科研、文化等建筑综合设置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
牵头单位:市发改局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分局、市住建局、市卫健局
13.新建、改建、扩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要严格执行婴幼 儿照护服务机构设置标准,以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和国家相关抗震标准的规定。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室内装修必须符合安全、卫生、环 保、消防等要求,按照消防法规、消防技术标准要求设置安全疏散通道、消防设施器材,确定专职或兼职的消防人员。婴幼儿生活用房(用餐区、睡眠区、游戏区、盥洗区、储物区等)要符合标准,收托2岁以下婴幼儿的应设置符合标准的哺乳(喂奶)室、配乳室。
牵头单位:市住建局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卫健局、市妇联
14.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应合理配置具有相应资质的育婴 师、保健员、保育员、营养员、财会人员、保安员等工作人员。法定代表人、相关从业人员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以及良 好的信用记录和职业道德,无虐待儿童记录,无犯罪记录,并符 合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要求的资格条件。依法依规逐步实行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工作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制度。
牵头单位:市人社局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卫健局、市教育局
(五)规范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
15.开办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需到市民政部门注册登记;开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需到市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要建立完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注册登记制度,严格落实信息公示制度和质量评估制度,动态管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经核准登记后,应当及时向市卫生健康局备案。登记机关应当及时将有关机构登记信息推送至市卫生健康局。
牵头单位: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
责任单位:市卫健局
16. 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和规范,并对婴幼儿的安全和健康负主体责任。建立市、乡镇(街道)联动的综合监管机制,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诚信档案,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违法信息纳入社会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加大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对虐童等行为零容忍,对相关个人和直接管理人员实行终身禁入。
牵头单位:市工信局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卫健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
17.托收的婴幼儿须经市卫生健康局指定的医疗机构健康体检合格,并每年接受健康体检不少于1次。严格落实每日晨检、卫生消毒、病儿隔离制度、传染病预防和管理制度。
牵头单位:市卫健局
责任单位:市教育局
18.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综合监督执法所要按照职责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业务指导、咨询服务和监督检查,预防控制传染病,降低常见病发病率, 保障婴幼儿的身心健康。
牵头单位:市卫健局
责任单位:市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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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保障措施
(一)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通过采取提供场地、减免租金等措施,加大对社会力量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用人单位内设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支持力度。落实国家对社区家庭服务业的税费优惠政策,按规定对提供社区托育服务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并减按90%计入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对承受或提供房产、土地用于托育服务的,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动产登记费,按规定落实契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等相关收费。完善配套政策措施,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用水用电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幼儿园设立托班提供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按照学前教育同等政策对待。
(二)加大用地保障力度。
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并优先予以保障,农用地转用指标、新增用地指标分配要适当向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倾斜。鼓励利用低效土地或闲置土地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对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和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划拨方式予以保障。
(三)加大人才队伍建设。
支持医疗机构建立婴幼儿照护、孕期心理健康疏导服务技能培训基地。将婴幼儿照护服务人员作为急需紧缺人员纳入培训规划。高等职业院校婴幼儿照护服务相关专业毕业并与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签订劳动合同在岗工作人员, 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符合条件人员享受职业培训补贴政策。民办婴幼儿照护服务用人单位应依法交纳从业人员各类社会保险,依法保障从业人员合法权益。
(四)加大强社会支持力度。
加快推进公共场所无障碍设施、母婴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开辟服务绿色通道,为婴幼儿出行、哺乳等提供便利条件,营造婴幼儿照护的友好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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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要提高政治站位,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和目标责任考核,统筹经济社会发展政策措施,加快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建设,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健康发展。
(二)加强部门协同。
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由市卫生健康局牵头,各相关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指导、监督和管理。积极发挥工会、团委、妇联、计划生育协会等群体组织的作用,加强社会监督。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解决重要事项和重大问题, 共同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健康发展。
(三)加强监督管理。
建立健全业务指导、督促检查、考核奖惩、安全保障和责任追究制度。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机构服务质量、安全保障等进行定期考核评估,实行动态管理和质量跟踪,对工作不力或进展缓慢的,予以通报约谈;对履行职责不到位、发生安全事故的,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有效保障婴幼儿照护服务质量。
END
来源:玉门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