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9〕64号)精神,推进我市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健康规范发展,经市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01
工作目标
遵循国务院和省政府的工作指导思想,开展我市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工作。到2020年底,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和标准规范管理体系初步建立,全市至少新增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10家、托位240个,婴幼儿照护服务先行县(市、区)–莲都区建成2家以上省级示范单位,其他县(市)积极推进省级示范单位建设。全市婴幼儿健康管理率达到90%以上,婴幼儿家长科学育儿知识普及率达到80%以上。到2025年底,每个县(市、区)要建成1家以上省级示范单位,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标准规范体系和覆盖城乡的服务体系基本健全。婴幼儿健康管理率达到95%以上,婴幼儿家长科学育儿知识普及率达到90%以上。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从业人员持证率达到80%以上。
02
主要任务
(一)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
1.加强婴幼儿家庭照护服务指导。结合医疗卫生健康机构妇幼保健工作,规范开展科学育儿指导,通过亲子活动、家长课堂、入户指导、推行母子健康手册等形式,为家庭育儿提供科学养育、儿童早期发展的专业指导,提高家长的科学育儿知识和技能。
2.加强婴幼儿社区照护服务供给。支持多方力量在社区新建、改扩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或服务点,优先支持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进驻社区开展服务工作。在未来社区建设中,实现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全覆盖。在新建居住区规划、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并纳入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建设。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无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可采取社区统筹、社会兴办、单位自建、幼儿园办托班等方式,加快推进托育服务供给。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与社区服务中心(站)及医护、教育、文化、养老、体育等设施共建共享。落实好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用电、用水、用气享受居民价格政策。对提供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取得的收入按规定免征增值税;提供房产、土地用于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按规定免征契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动产登记费等税费。
3.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采取政府举办、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多种形式,支持建设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或服务点,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多样化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通过市场化方式,引导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个人举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形成多元化服务格局。发挥工会组织作用,鼓励支持用人单位以单独或与相关单位、驻地社区联合等方式,举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或设置服务点,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有条件的可向附近居民开放。婴幼儿照护服务所发生的费用,作为单位职工福利费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其中属于提供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4.加强幼儿园开设托班服务。教育部门负责幼儿园托班管理,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班。加大托幼资源统筹力度,发挥幼儿园专业资源优势,鼓励幼儿园增加托班服务供给,支持民办幼儿园开设托班,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到社区开设托班服务点。
(二)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管理体系。
1.明确婴幼儿照护服务管理工作机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管理工作以县(市、区)属地管理为主。市、县(市、区)卫生健康部门应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管理,牵头做好本区域婴幼儿照护机构(不包括家庭照护,幼儿园开设托班由教育部门负责)的行业管理、政策咨询和业务培训等工作。各地要落实由卫生健康部门牵头,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力社保、建设、应急管理、税务、市场监管、消防救援等相关职能部门,工会、共青团、妇联、计生协会等群团组织,以及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共同参与、密切协作的管理体系。在日常监管中,各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具体监管。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不得从事经营服务活动。
2.明确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登记备案办法。(1)登记和备案机关。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不包括幼儿园开设的托班)实行县(市、区)属地备案管理,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莲都区南明山街道)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由莲都区备案。营利性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在机构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非营利性事业单位性质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在机构所在地县级机构编制部门申请审批和注册登记;社会服务机构性质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在机构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注册登记。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经核准登记后,应当及时向县(市、区)卫生健康局备案。登记机关应当及时将有关机构登记信息推送至卫生健康部门。(2)命名原则和经营范围。申请注册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机构名称为“行政区划+字号+托育园”,业务范围为“托育服务”。申请注册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机构名称为“区域+字号+托育+组织形式”,经营范围核定为“托育服务”。(3)备案申请资料。根据《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浙江省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浙江省托育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要求,备案需提供评价为“合格”的《托幼机构卫生评价报告》、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明、《食品经营许可证》(提供餐饮服务的)、场地证明、工作人员资格证明等材料。(4)备案工作流程、变更及宣告无效。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在注册登记后,应向县(市、区)妇幼保健机构申请卫生评价;提供餐饮服务的,应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工程应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向建设部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消防设计审查、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明材料。当所有备案材料办结后,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应向县(市、区)卫生健康部门提交备案申请。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因故发生已备案事项变更的,应当在15日内向原备案部门办理变更备案手续。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弄虚作假、骗取备案资质的,备案部门可以撤销其备案并公告,同时抄告相关部门进行相应处理。(5)备案申请的审核、公示。县(市、区)卫生健康部门接收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备案申请全部材料后,按照相关规定,对其提交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核。在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符合备案要求的,发放《托育机构备案回执》和《托育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对不符合备案要求的,应将需完善信息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可根据审核意见修改并重新提交申请。县(市、区)卫生健康部门应将已核准备案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名称、地址、园长(负责人)、服务范围等内容通过政务网站向社会公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实行一证一点管理。迁址易地举办,或设立分支、连锁机构的,应当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3.明确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考核评估。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的业务指导、督促检查、考核奖惩、安全保障和责任追究制度,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规章制度落实到位。按照属地管理和分工负责的原则,地方政府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规范发展和安全监管负主体责任,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监管责任,对履行职责不到位、发生安全事故的,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诚信档案,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对虐童等行为“零容忍”,对相关个人和直接管理人员依法实行终身禁入。
(三)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保障体系。
1.落实支持政策。落实《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关于产假、奖励假、护理假等相关规定。鼓励用人单位采取灵活安排工作时间等积极措施,倡导夫妻双方共同承担育儿责任。加强公共场所母婴设施建设,为婴幼儿出行、哺乳喂养等提供便利条件。统筹安排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用地需求,将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
2.完善财政补助。各级政府要将婴幼儿照护服务必要的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推进工作给予适当奖补。公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收费标准,参照公办幼儿园收费管理政策;民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收费标准,由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合理确定,实行市场调节。依法加强对民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收费的监管。
3.加强技能培训。依法实行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和持证上岗制度,确定从业人员岗位性质,对育婴员、保育员等从业人员开展岗前培训、职后培训,建设专业化、规范化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队伍。要大力开展职业道德和安全教育,加强婴幼儿照护相关法律法规培训,增强从业人员法治意识。
4.加快人才培养。做好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人才培养工作,扩大婴幼儿照护相关专业人才的培养规模。鼓励各类院校特别是职业院校(含技工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开设婴幼儿照护相关专业,鼓励支持各类院校与妇幼保健机构共建“婴幼儿照护服务实训基地”,培训各类婴幼儿照护人才。在市妇幼保健院设立婴幼儿照护服务指导中心,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行业培训、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管理咨询、家庭养育指导和社区亲子活动指导等服务。
03
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将婴幼儿照护服务作为重要民生,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和目标责任考核,统筹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管理,加大政策引导力度。
(二)加强示范引领。
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活动,鼓励创新创优,及时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完善相关政策措施。
(三)加强督导检查。
要建立健全业务指导、督促检查、安全保障和责任追究制度,通过组织开展联合执法和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对婴幼儿托育服务的监督管理,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本实施意见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详见原文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1日
End
来源:丽水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