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青岛市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
机构登记和备案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市、西海岸新区卫生健康局、市场监管局、行政审批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 等文件精神,规范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注册登记和备案管理,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及相关规定要求,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市行政审批局制定了《青岛市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登记和备案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岛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青岛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0年6月29日
青岛市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登记和备案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20〕9号)、《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 (青政办发〔2020〕2号)精神,规范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登记和备案管理,依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卫人口发〔2019〕58号)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为3岁以下婴幼儿(以下简称婴幼儿)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照护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举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登记和备案。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申请登记时,应当在业务范围(或经营范围)中明确托育服务内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申请登记的名称中可包含“托育”字样。
第五条 各级行政审批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登记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登记注册。
举办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含民办非企业单位或社会服务机构性质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经主管部门同意,符合条件的依法在机构所在地区(市)行政审批部门登记注册。
举办内资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在机构所在地区(市)行政审批部门登记注册;举办外资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在机构所在地区(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
登记机关在办理登记窗口和政务网站,公开注册登记指南。
登记机关按照有关登记注册程序、条件、提交的材料在办理窗口或网上及时办理登记。
第六条?登记机关应当及时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登记信息通过共享、交换等方式推送至同级卫生健康部门。
第七条?区(市)卫生健康部门负责辖区内已登记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备案。
第八条?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向机构所在地的区(市)卫生健康部门备案,登录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备案信息系统,在线填写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备案书、备案承诺书,并提交以下材料扫描件:?
(一)营业执照或其他法人登记证书;
(二)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场地证明;
(三)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工作人员专业资格证明及健康合格证明;
(四)评价为“合格”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卫生评价报告》;
(五)依法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明;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材料。
提供餐饮服务的,应当提交《食品经营许可证》。
第九条?卫生健康部门在收到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备案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提供备案回执和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
卫生健康部门发现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备案内容不符合设置标准和管理规范的,应当自接收备案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知备案机构,说明理由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条?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后,应当及时登录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备案信息系统向卫生健康部门变更备案信息或报送注销信息。
第十一条?卫生健康、市场监管、行政审批等部门应当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有关政策规定、婴幼儿照护服务 机构登记和备案要求、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有关信息在官方网站公开,接受社会查询和监督。
第十二条?区(市)卫生健康、市场监管、行政审批部门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登记指南
2 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备案指南
(附件内容请见原文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