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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实现0-3岁婴幼儿幼有所育?专家全面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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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实现0-3 岁婴幼儿

幼有所育的路径

杨菊华


近两年,中国的生育率持续下滑,年轻群体生育意愿和生育水平双双下降,婴幼儿服务的短板为其要因。中国自古就有明确的“及幼” “慈幼”思想和施策。党的十九大提出的“幼有所育”,与中国历代重视儿童养育的传统, 既一以贯之又与时俱进。


一、幼有所育的现状与问题


幼有所育是指家庭、社会、幼儿园联手,为学龄前儿童提供生活照护、情感认知、事理学习、能力培育与行为规范等方面的支持。“育” 有保育和教育双重意涵(也称“托育”),对3岁前婴幼儿,主要是指保育和早教服务。改革前, 依托单位建立的托儿所体系比较发达,受托56天后的幼儿;改革后,这样的托儿所体系逐渐衰落。2016年国家卫计委开展的全国十城市和2017年中国人民大学开展的全国四省市城市地区大规模托育服务问卷调査和深度访谈结果一致表明,社会服务求而不得,婴幼儿主要由家庭看护。


总量供给不足。十城市调査数据显示,超过1/3的受访者有托育服务需求;四省市调查访谈的结果表明,有此需求者占48%。但是,2010年以来,全国层面婴幼儿获得托育服务的比例不到5%, 2015年仅为1.5%, 2016年也仅 为3.5%,相比OECD (经合组织)国家0-3岁婴幼儿进入正规照料机构的占32%,丹麦甚至超过 60%,中国城市社会托育服务供求矛盾突出。


结构布局失衡。目前,托育机构主要有幼儿园托班、托儿所、提供全日制托育服务的早教机构及家庭“邻托”等。虽然七成以上家长希望孩子上公办托育机构,但是0-3岁婴幼儿教育主要由民办早教机构承担。2012-2016年, 民办幼儿园接收0-3岁婴幼儿的占八成,而教育部门所属托幼机构入托比例由16.04%降至 11.79%,机关企事业单位所属托幼机构的入托比例由9.81%降到7.29%,公办托育机构严重缺位。同时,以民办为主的托育机构,或质量 较好但学费昂贵,或收费较低但质量不保,激化了入托难的问题。


服务质量缺乏保障。目前,我国托育服务准入和管理制度尚未建立,社会力量参与托育服务困难重重。一些大型企事业单位开办的婴幼儿照料中心虽受职工欢迎,但因难以获得资质许可而被叫停;一些提供全日制服务的机构因无法获得服务资质,只能按早教机构进行工商注册;还有相当一部分机构以“黑园”身份存在。凡此种种,政府监管难以落地,服务质量难以保障。



二、幼有所育的新时代定位



由于公共服务在幼有所育中缺位,造成家庭尤其是女性面临生育与就业矛盾突出,严重制约了她们对美好生活的追求。重新定位新时代的幼有所育迫在眉睫。


家庭是幼有所育的主要场所。婴幼儿的养育状况对其身心健康和终身发展都会产生深远影响。出生后的头1000天是婴幼儿各方面发展的关键期,良好的环境刺激和科学抚养对大脑 和身体各项机能的发育至关重要。3岁前需悉心呵护和精细照料。客观上,婴幼儿与亲代有着天然的情感和生存纽带;主观上,家长不舍或不放心将他们送往机构照料,故家庭始终是婴幼儿最主要的照料主体和中心场所,在幼有所育中具有基础核心性地位。


社会服务是幼有所育的必要延伸。将新时代幼有所育定位于以家庭为主的同时,需要社会为家庭照护提供支持、为无法实现家庭育教者提供社会照料服务。对有2岁以上孩子的家庭来说,社会服务成为刚性、迫切和重大的民生需求。为此,政府和社会须尽快重构幼有所育服务体系,做好提供社会照料服务的准备,形成对家庭育幼服务的有效补充和延展。在服务起步阶段重点关注2-3岁幼儿,此后再逐渐延展到2岁前婴幼儿。尽快制定时间计划表,明确社会服务的时间节点:如2019年拟提供多少托位,2020-2021年拟增加多少托位,逐步推进服务的覆盖面。


良好体系是幼有所育的制度保障。OECD 国家托育服务政策演变过程表明,经济社会越 发达,就越强调随时随地满足家庭需求,出台更积极的公共政策,扩大托育服务覆盖面。中国幼有所育的发展方向应是,围绕家庭服务需求和居家育教模式,形成“政府主导、家庭主体、市场/社会补充、社区依托“的服务格局,提供主体多元、层次立体、性质多样、形式灵活的服务模式,政府规范并引领多方力量,积极探索依托社区的“居家育教”机制。


育教结合和质量为先是幼有所育的核心灵魂。育和教是幼有所育的基本内容,保育重生活看护,教育重教学活动。改革开放前的托儿所体系虽然发达,但基本以保为主。如今,群众对托幼服务需求不仅是“有数量“,更要“有 质量”。对优质育教资源的渴求,既是人们最 关注的民生问题之一,也是幼有所育的最大短板。未来我国托育服务体系建设必须做好“质量” 这篇文章,提供让家庭安心、孩子舒心和社会放心的服务。



三、幼有所育的发展方向



在2019-2021年这三年,需要社会服务的孩子或形成峰值,形成对托儿机构的数量、师资和其他资源的巨大压力。


制度设计须遵循“两个确保,两个必须” 原则。确保有社会服务需求家庭的基本需求得到满足;确保托育服务质量。为确保当下婴幼儿到本世纪中叶成为更好的文明筑基者、强国建设者、民族复兴者,政府须制定和落有 所育的基本标准和法律规制,进行有效的监管与落实;须做好人财物统协与保障工作,保证幼有所育的目标顺利推进。


夯有所育的家庭基础。实现幼有所育,须围绕需求完善家庭友好政策,制定家庭育教的国家支持计划,通过社会服务和政府购买等方式,使家庭育幼服务与二孩生育行为兼容并具有可持续性;鼓励弹性工作时间,加强对劳动力市场和用人单位监管,消解人类再生产对女性就业的不利影响,对支持女性二孩生育的用人单位给予税收优惠和政策奖励,反之进行 实质性惩罚;加强妇女回归职场能力的培训,保障女性回归职场的机会。


制定幼有所育的公共服务清单。为建构适合中国国情的多维度的托育服务测量指标体系,制定内容较为完备的育教清单,并据此监测评估幼有所育广度和深度的发展趋势、面临困境,为进一步推动幼有所育决策提供科学依据。鼓励各地因地制宜,制定可操作和有针对性的公共服务清单。


打造幼有所育公共服务体系。一是政府要扮演好服务引领者、组织者、监督者的角色,确保婴幼儿照护和早教机构的公益属性和普惠特性,在一定范围内起到兜底和示范作用。二 是将家庭育教服务纳入托育服务体系。三是发挥市场和社会力量,鼓励社会资本进入,以安全为强制条件,引导服务向市场化和产业化发展,提供多层次育教服务。四是依托社区开展服务。要鼓励社区做好配套服务,给予居家婴幼儿多方支持,如派专业人员上门,提供专业化、菜单式或组合式的服务;推广休息日保育、 临时计时托管、喘息服务、夜间保育等。


实行分类管理,提供精准服务。提供全日制、半日制、临时托管和家庭“邻托”服务, 满足不同类别的需求。了解和预测婴幼儿存量与增量:在未来5年、10年、20年内,有真实服务需求的婴幼儿数量的变动态势及不同年龄 的需求差异,精准掌握当下和未来的需求特征,并基于此而提供差别化的生活料理、习惯养成、安全保障、健康发育等服务。1岁前以保为主1-2 岁增加教育内容;2岁尤其是2岁半后,则育教并重,保教融合。


推动出台《儿童养育法》。从幼有所育目标出发,尽快出台《儿童养育法》,一是以法律形式规范婴幼儿养育服务;二是明确各服务主体的职责定位、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人群、对家庭的支持等;三是明确各级政府的财政投入,落实政府的管理和监督责任,让婴幼儿养育走上法制化轨道。




作者:中国人民大学老年学研究所、人口与发展研究中心

           教授

来源:《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19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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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转载自微信公众号:国家婴幼儿托育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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