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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3岁
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方案
咸政办发〔2020〕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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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派出机构、直属事业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以及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19〕37号)精神,不断促进我市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健康有序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
婴幼儿照护服务是指为3岁以下幼儿及其家长提供幼儿保育和科学育儿指导的服务。照护机构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由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人举办,面向3岁以下幼儿,尤其是0—1岁幼儿以照护为主、2—3岁幼儿实施保育为主、教养融合的幼儿照护的全日制、半日制、或计时制机构。我市按照“政府引导、家庭为主、多方参与”的总体思路,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管理的体制机制,大力促进托幼一体化发展,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个人多方参与,以多种形式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形成规范化、多层次、多样化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按照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需求和问题为导向,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建立完善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政策法规体系、标准规范体系和服务供给体系,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的积极性,多种形式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逐步满足人民群众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需求,促进婴幼儿健康成长、广大家庭和谐幸福、经济社会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家庭为主,托育补充。人的社会化进程始于家庭,家庭对婴幼儿成长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坚持以家庭养育为主,儿童监护抚养是父母的法定责任和义务。政府及社会为家庭提供科学养育指导,并对确有照护困难的家庭或婴幼儿提供必要的服务,减少家庭对婴幼儿养育的负担。
政策引导,普惠优先。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完善相关政策,发挥政策对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引导作用,统筹各方资源,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积极性,大力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优先支持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安全健康,科学规范。按照儿童优先的原则,最大限度地保护婴幼儿,确保婴幼儿的安全和健康。遵循婴幼儿成长特点和规律,促进婴幼儿在身体发育、动作、语言、认知、情感与社会性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属地管理,分类指导。在各级政府领导下,从实际出发,综合考虑城乡、区域发展特点,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工作基础和群众需求,有针对性地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
三、发展目标
到2020年,我市初步建立完善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政策法规体系和标准规范体系,每县市区至少建成1—2所具有示范效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全市婴幼儿照护服务水平有所提升,人民群众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得到初步满足。
到2025年,我市基本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政策法规体系和标准规范体系,基本形成多元化、多样化、覆盖城乡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新增托育机构50所以上,新增托位3000个以上,婴幼儿托育服务机构从业人员持证率90%以上。婴幼儿早期发展知识普及率达到95%以上,婴幼儿家长和看护人员接受科学育儿指导率达到95%以上。
四、主要任务
(一)加快建设儿童早期成长发展的政策支持和指导
1、加强婴幼儿早期发展指导,通过亲子活动、入户指导、父母课堂、家庭课堂、“互联网+ “等方式,为家长、婴幼儿照护者提供婴幼儿科学照护指导和相关知识培训,促进婴幼儿在身体发育、动作、语言、认知、情感与社会性等方面全面发展,增强家庭科学育儿能力。(牵头单位:市妇联,责任单位:团市委、市计生协、市总工会)
2、认真贯彻保育为主、保教结合的方针,为婴幼儿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预防控制传染病,降低常见病的发病率,保障婴幼儿身心健康。切实做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妇幼保健服务,为婴幼儿家庭开展新生儿访视、膳食营养、生长发育、预防接种、安全防护、疾病防控等服务。开展儿童早期发育异常风险筛查,新生儿疾病筛查、听力筛查、视力筛查、孤独症早期筛查,提供针对性干预、矫正和治疗。(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
3、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指导中心,为婴幼儿家长提供照护服务指导。支持脱产照护婴幼儿的父母重返工作岗位,为其提供信息服务、就业指导、职业技能培训。(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妇联、团市委、市总工会、市计生协)
(二)加快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有效供给体系
1、提供普惠托育服务有效供给。积极参加国家普惠性托育照护服务试点,负责编报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发挥中央预算内投资示范带动作用和政府引导作用,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托育服务工作,制定普惠性托育照护服务规划建设体系,建设示范性托育照护服务机构和具有普惠性托育服务项目。对公办及其他社会投资的普惠性托育服务项目,从用地保障、税费减免、水电费价格优惠、人才培养补助方面给予政策支持,为家庭提供价格合理、质量保证、方便可及的托育服务。(牵头单位: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税务局)
2、将照护服务纳入相关规划。各县市区要按照国家标准、规范,将需要独立占地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和场地建设布局纳入相关规划。新建、扩建、改建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要符合相关标准。在新建居住小区应规划、建设中心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已建成居住小区无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在2022年年底前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做好公共活动区域的设施和部位改造,创建安全、适宜、符合标准的婴幼儿照护服务基础设施。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布局要充分考虑居住、就业、集中建成区域等因素,符合消防安全、疾病预防、环保等相关要求,并充分考虑进城务工人员需求。(牵头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市卫生健康委)
3、鼓励托幼一体化建设。加大托育资源的统筹力度,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向托班延伸,增加托班规模,征收2—3岁的幼儿,推进托幼一体化建设,实行托幼一体化综合服务和管理。(牵头单位:市教育局,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4、发挥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婴幼儿照护服务功能。在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中,要加强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与社区服务中心及社区卫生、文化、体育等设施的功能衔接,发挥综合效益。发挥网格化服务管理作用,大力推动资源、服务、管理下沉到社区,使基层各类机构、组织在服务保障婴幼儿照护等群众需求上有更大作为。在农村及边远地区的综合服务设施建设中,统筹考虑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建设,探索建立专兼职婴幼儿照护指导员,定期为区域内婴幼儿家庭提供入户指导服务。(牵头单位: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
(三)加快和支持社会力量依法创办照护服务机构
1、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在产业聚集区、工业园区等就业人群密集区域建立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引导、培育、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市场健康发展。(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
2、支持用人单位在工作场所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与驻地街道、社区共同举办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为职工提供多种形式的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鼓励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等机构承接社区公益性婴幼儿照护服务。(牵头单位:市总工会,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
3、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利用现有资源,采取开设幼托班等多种形式,提供2—3岁婴幼儿照护服务。(牵头单位:市教育局,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4、鼓励各级政府通过采取提供场地、减免租金等政策措施,支持、引导社会力量在社区单独或联合建立公立、福利性、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多种形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充分发挥各级托幼和妇幼保健、计划生育、医疗机构等现有资源优势,探索、创新开展多层次、多样化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使居民得到就近方便可及的婴幼儿照护服务。(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
5、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可根据家庭需求,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多样化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有序供给符合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消费水平的多层次婴幼儿照护服务。(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四)加快建设照护服务机构业务指导与监管体系
1 、举办事业单位性质的托育机构,向县级以上机构编制部门申请审批和登记;举办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在服务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行政审批服务局(民政部门)注册登记;举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在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行政审批服务局注册登记。核准登记后,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应及时向本地卫生健康部门备案,登记机关应及时将有关信息推送至同级卫生健康部门。卫生健康、编制、行政审批(民政)部门应当将托育服务有关政策规定、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要求、托育机构有关信息在官方网站公开,接受社会查询和监督。(牵头单位:市编办、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
2、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监督管理,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实施动态管理,建立健全业务指导、督促检查、考核奖惩、安全保障和责任追究制度。各级政府职能部门要按事权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负监管责任。凡未登记、注册或设施条件差、管理混乱、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机构,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依法予以处罚。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对虐童等行为零容忍,对相关个人和直接管理人员实行终身禁入。(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责任单位:市编办、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
3、按照属地管理和分工负责的原则,地方政府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规范发展和安全监管负主要责任。建立县级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备案、监管机制,各部门按事权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开展综合监督,并对日常监管负主要责任。制定婴幼儿照护服务的规范细则,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备案登记制度、信息公示制度和质量评估制度等,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规章制度落实到位。社会力量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项目的,各级政府根据国家和省级婴幼儿照护服务相关管理规定,积极做好监管与服务工作。对监管不力造成重大责任事故者,追究法律责任。(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教育局)
4、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对婴幼儿安全和健康负主体责任,开展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须符合国家和陕西省《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及《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并建立内部安全管理制度,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器材及安保人员。运用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服务全过程加强监管,让家长放心满意。(牵头单位:市公安局,责任单位:市应急管理局、市卫生健康委)
5、各级妇幼保健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要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卫生保健业务指导、咨询服务和监督检查。(市卫生健康委负责)
(五)加快建设完善政策保障体系
l、增强用地保障。市级相关职能部门要积极指导各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并优先予以保障。鼓励利用低效土地或闲置土地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严禁和杜绝涉嫌污染地块供给和用于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对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和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划拨方式予以保障。(市自然资源局负责)
2、加大扶持力度。各县市区要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可采取以奖代补等多种形式,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场地租赁、设施改造、设备购置、招聘人员等给予扶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健康委印发的《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试行)》,对承担一定指导功能的示范性托育服务机构、社区托育服务设施,在中央预算内投资按每个新增托位给予1万元补助基础上,结合各地实际安排适当配套资金给予补助。积极做好社会资金的投入引导,促进社会化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多元化投入。(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3、加快队伍建设。鼓励和支持市属高职院校和中职院校根据社会需求开设婴幼儿照护服务相关专业,依据国家培养目标和培养计划,将婴幼儿照护专业人员作为急需紧缺人员纳入培训规划,合理确定招生规模、课程设置和教学内容。积极组织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在职人员职业技能提升培训。对婴幼儿照护指导师、育婴师、保育员等与婴幼儿照护服务机关机构和从业人员依法依规实施管理,指导用人单位和有关社会组织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探索建立与婴幼儿照护服务职业相匹配的薪酬、福利待遇体系。(牵头单位:市教育局,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委)
4、强化信息支撑。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技术,结合婴幼儿照护服务实际,研发、应用婴幼儿照护服务信息管理系统,实现线上线下结合,在优化服务、加强管理、统计监测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
5、深化政策保障。全面落实财政部、税务总局等6部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精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用水、用电、用气执行与学校、幼儿园相同的价格政策。符合条件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按照国家政策享受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健康委)
6、加强社会支持。加快推进公共场所无庫碍设施、母婴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开辟服务绿色通道,为婴幼儿出行、哺乳等提供便利条件,营造婴幼儿照护的友好社会环境。企业利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装备开发与婴幼儿照护相关的产品必须经过严格的安全评估和风险监测,切实保障安全性。(牵头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
五、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为了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市上实行联席会议制度(见附件);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目标责任考核。要成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领导小组,明确各单位职责分工,加强部门协作,落实和完善各项政策措施。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共同发力,确保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顺利发展。
2、加强分类指导。坚持以服务促规范,以规范处发展,对托育机构进行分类指导、科学管理,鼓励探索照护服务新模式,为托育机构举办者提供便利服务。
3、加强宣传引导。各县市区要积极宣传婴幼儿照护服务相关政策,努力提高群众认知度,营造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的良好氛围。要和极探索多种形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试点,建成一批示范单位,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提高婴幼儿照护服务的覆盖率和群众满意率。
4、加强监督管理。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业务指导、督促检查、考核奖惩、安全保障和责任追究制度,确保各项政策标准、规章制度落实到位。加强社会监督,强化行业自律,引导各托育机构健康优质发展。建立3岁以下也尤为照护服务信息管理平台,实现智慧化、数字化、网格化管理各服务。研究制定托育机构服务评价标准,通过绩效管理、委托第三方评估等途径开展综合评估评价,政府部门应运用评价结果。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不断提高婴幼儿照护服务水平。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3月23日
附件
咸阳市3岁以下托育照护服务联席会议制度
为强化我市3岁以下托育照护服务工作,加强部门间的协作沟通联系交流,特建立托育照护服务联席会议制度。
一、组织机构
托育照护服务联席会议,在市政府的领导下开展工作,由卫健委担任召集人,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市教育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卫健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编办、团市委、市税务局、市总工会、市妇联、市计生协共20个单位为联席会议成员。
二、会议时间、地点
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2次,时间为7月和12月,遇特殊情况可调整会议时间和次数。地点一般在市政府3楼会议室或者卫健委二楼会议室。
三、会议内容
会议由市卫健委负责人主持,市卫健委负责召集各联席单位,各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负责人分别汇报托育机构照护服务进展情况,由市政府相关领导总结讲话。
四、保障措施
各联席成员单位切实重视我市3岁以下托育照护服务工作,认真研究我市3岁以下托育机构建设、照护服务等相关政策,各司其责, 夯实责任,并确定一名联系人,确保各联席部门间相互沟通顺畅,保障我市3岁以下托育照护服务工作顺利进行。
各联席成员单位确定的联系人上报至领导小组下设的
联系人:市卫健委宁元元;
优师教研33553198
电子邮箱:xyldrk@163.com;
来源 丨 咸阳市人民政府官网
文章转载自微信公众号:国家婴幼儿托育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