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二十年来,心理学、教育学越来越强调早期教育特别是家庭教育对儿童人格和未来发展的重要性,同时可以显见的是育儿焦虑的愈演愈烈,孩子学业压力有增无减。前两年二孩政策出台后,家庭对0-3岁儿童早期照料的社会需求凸显,呼吁重建公立托育体系。这一系列的现象也不由得让人们对“我们小时候”产生了很多追忆。因此,我们通过对新中国托育政策的历史演变的回顾,及其伴生的人们的儿童观的变迁,也许对形成今天关于人们对儿童的情感和观念,会有一个更加全面和历史性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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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公共托育政策的历史变迁
计划经济时代公共托育制度的建立
建国初,为大力发展劳动生产力,政府鼓励城镇和农村妇女参加社会生产,一系列鼓励妇女和男性同样参与社会生产的政策,由国家计划经济体制保障执行[1];城市大范围的扫盲和技能培训帮助广大家庭妇女获得参加社会生产的能力。为确保集体劳动的可执行,也为了将原先“涣散”的劳动力动员起来,企业不仅承担生产任务,也建了如职工子弟学校、托儿所、职工住区医务所、澡堂子、食堂等等一系列生活保障基本设施……解决人们走出家庭,投入社会生产后的基本生活需求问题,一部分原先由“家”承担的生活功能分离出来,重点包括了原先由妇女在家庭承担的儿童照顾问题。这就是 “包下来”的集体福利制度[2]。
在上述背景和制度依托下,以帮助女职工解决育儿困难为主要目的的福利性质的公共托育体系从50年代初开始建立[3]。中国妇女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关于中国妇女运动当前任务的决议》提出儿童照顾社会化的初步提议;1950年,中华全国民主妇女联合会一届三次执委扩大会议将儿童照顾作为公共问题进行重点讨论;1952年教育部出台《幼儿园暂行规程》规定,幼儿园的任务是“教育幼儿,使他们的身心在入小学前获得健全的发育;同时减轻母亲对幼儿的负担,以便母亲有时间参加政治生活、生产劳动、文化教育活动等。”可见,当时的幼儿园工作承担了教育幼儿和帮助母亲的双重任务。195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规定,“……女工人女职员,有四周岁以内的子女20人以上,工会基层委员会……单独或联合其他企业设立托儿所(如尚未具备设立托儿所条件,而有哺乳婴儿5个以上须设立哺乳室)”。数据显示,1949年10月前,全国共有托儿所119个[4],到了1954年,全国厂矿企业、医院、学校等系统建有托儿所4003个、哺乳室2670个[5]。此外,妇联、卫生、教育等部门还开展了一系列工作,“帮助广大妇女群众提高科学养育水平、农村防病治病,提高婴幼儿存活率”,“帮助家庭建立科学教育的理念”,“还帮助、鼓励农村、街道里弄鼓励设立托幼互助组织”[6]等等。
可以说,新中国成立后的计划经济时代,儿童照顾问题与妇女解放议题密切相关[7、8] 。公共育儿政策的产生,恰是妇女作为社会劳动者地位形成的见证,而女性作为劳动者的主体意识也是伴随着集体化生产的过程而建立起来的——如果不是因为这股强有力的主体意识的确立,那么很难解释之后几十年的社会变迁,中国妇女一直保持较高劳动生产率的内在原因。依托单位集体福利制的公共育儿模式,将幼儿由原先的家庭个人照顾转移到由专人集体照顾模式中,在生产能力不足、个人和家庭物质条件显著短缺的当时也是一种“优育”的实践。但是,需要看到的是,即使在计划经济时代,也并不代表我们已经建立了国家对育儿的公共责任意识,公共托育的安排并不意味着育儿责任转移到国家身上。类似育儿的工作,实际上依然属于“家庭私事”,妇女也并未因此彻底摆脱“家庭是妇女需要自己克服的私人困难”的境遇,只是当时,国家通过机制安排和成本付出,给予了积极重要的帮助。
市场化转型中育儿政策的调整和转向
1980年代开始,中国逐步转向以市场经济为主导,特别是伴随着现代企业制度转型,依托单位制的集体福利制度逐渐消解,原先由企业承担的福利转向由市场和社会供应[9],现代企业制度打破了“大锅饭”,建立了合同制用工模式和“多劳多得”的分配机制。企业本身也逐步甩脱了政治和社会职能,而向“趋利”性转变,作为集体福利内容之一的公共托育制度也随之走向消亡。
在这期间,国家育儿政策和导也发生了如下转变:
一是国家从0-3托幼体系中几乎全部退出。托幼职能被逐步从(国有)企业职能中剥离,而由社会和市场来承担。1995年国家教委等单位颁布《关于企业办幼儿园的若干意见》中指出,“推进幼儿教育逐步走向社会化”,标志着托幼服务的主要提供者转向市场的开始。1997年国家教委发布《全国幼儿教育事业“九五”发展目标实施意见》,“……逐步推动幼儿教育社会化……应该坚持政府拨款、主办单位和个人投入、幼儿家长缴费、社会广泛捐助和幼儿园自筹等多渠道解决。”2003年,教育部等十家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坚持走以市场为主题的模式,家长向市场购买服务。公办托幼机构大规模萎缩,2000年到2005年,全国集体性托幼机构减少70%[10];2006年中国企业社会责任调查显示, 只有不到20%的国有企业提供托幼服务, 私企与外企比例更低。此外,民办托儿所缺乏可操作的准入机制,支持公共托育服务发展领域的法律法规缺位,社会性公益性社会托幼机构发展缓慢。
二是家庭逐步成为儿童照顾的主要承担者。1988年,八部委联合制定《关于加强幼儿教育工作的意见》指出,“养育子女是儿童家长依照法律规定应尽的社会义务,幼儿教育不属义务教育。”相关政策亦随之调整,1988 年开始,女职工产假由原来的56天增加到90天(2012年产假增加到98天+30天);托儿机构最低入托年龄由原先的56天提高到18个月(部分是2岁)以上,幼儿园的入园最低年龄为3岁[11];1990年代,一些省市(如上海、江西等)开始提出亲职假,提倡在儿童照顾中的父亲参与。有研究调查近年来我国7个省的“承担三岁以下的孩子的照料任务”的情况,家庭成员(孩子妈妈、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孩子爸爸)是三岁以下孩子的主要照料者,合计比例达91.65%,由托幼机构照顾的仅为5.57%[12]。可以看到,家庭已经成为低龄儿童的首要照顾者,而整个社会在制度安排上对家庭的帮助主要是增加假期,这个过程,同时也是托育市场兴起的过程。
三是儿童的核心议题从照顾转向教育。上世纪80年代起,与儿童照顾相关的政策主张,不再主要出现在妇女工作会议中,而是教育政策和儿童发展政策中,3岁以下的儿童照顾问题,从国家政策体系中退出,转为由家庭承担的“早期教育”[13], 3岁以上的“学龄前儿童”的政策重点从照顾转为教育。1988年起,幼儿园教育的任务由50年代所提出的“双重任务”,转变为“对幼儿进行体、智、德、美全面发展的教育……为入小学作好准备……”的单一的教育为重。儿童问题的教育化和家庭化与专业主义的介入也是彼此呼应的,“计划生育”政策倡导的“优生”观念也凸显了早期教育专业化的重要性,现代尤其是西方教育学、心理学、医学理念和专业话语,强调儿童发展的科学性、关键性、不可逆性,凸显家庭尤其是父母双亲对儿童教育的重要性,而对儿童未来的预期亦成为教育投资不可明说的“回报”。有家庭需求调查显示,家长高度认同3岁以下儿童最好的养育方式是在家庭内部由亲职承担,且亟需更加专业化的早期教育资源[14]。因此,看似由家庭承担儿童照顾的职责,但关于如何照顾、怎样教养的一整套知识话语权力,却伴随着专业主义的介入,转移给了专业权威,父母实际上对儿童可以施加的权力和权威开始衰落。
2
我们的“儿童观”的变迁
集体认同和儿童公育思想
计划经济时代公共托育制度所依托的单位,被称为“公家”[15],为企业职工提供了最基本物质福利保障、社会服务和高效度的精神激励。“公家”作为单位制的具体形式,通过反复加强的情感共享,激活激发情感认同,让群体成员之间滋生情感[16],而“集体认同”正是集体主义情感的核心。
今天我们回看计划经济时期的集体主义情感时,常常认为是对个人权利的压制。事实上,集体主义情感确实需要人们克制私欲和“个人意识”,为他人或公共利益奉献自己。但是,在具体的生活实践中,个人常常在由私到公的情感取向之间矛盾、纠结、舍弃,这条情感“连续体”并不是截然二分的,而是由个人推及他人、推及社会的过程——即由 “私情 ”向 “公情”的展开[17]。尤其是,当单位制形成的集体主义生活,逐渐在日常中构成了一个熟人社会时,所谓的私与公的情感,常常更多是交织在一起,因此,并不能简单认为集体主义情感对“个人”就是完全的压抑或压制的,有研究将这一时期的这公与私交织的情感结构形容为“公私相嵌型”结构[18]。劳动者在长期的集体生产、劳动和生活中,形成彼此渗透的新的差序格局关系,产生依托于日常的精神和情感联结,个体之间有着不同程度但很高的依存度。因此也使得个体必须完成非个人主义化(因为空间、物质的有限,需要彼此的容忍、妥协,乃至于需要一些集体统一和协调的生活方式)的人际关系的历练——事实上,相对不富裕的社会本身也不具有个人主义化生活方式的基础——这当然是另话了。
通过托育,可以看到这种“公私交织”的情感认同:那些看管孩子的工作者,既是“公家”里从事这一分工的工作者,也是和孩子的父母一同劳动和生活的“熟人”,这就是非职业化的彼此信任的关系基础。学者刘伯红对棉纺工人的研究中,纺织女工在需要加班的时候,“把孩子往厂长办公桌上一放,‘孩子交给你了,我们加班去了’。”[19]由此可见,女工对工厂的职能认识是“公私不分”的,而女工认为由“公家”出面对自己的孩子进行照料,非但理所当然,而且也是放心的。
在社会主义建设时期,公共托育也是发端于五四时期的“公育”思想的现实载体,浸润于集体主义公共托育成为了具体实在的生活实践,由此改变了原先的儿童归家庭私有的观念。孩子不再是个人和家庭的私有,而是国家未来栋梁——“共产主义接班人”。
儿童公育的思想产生了以下两方面的影响:一是颠覆了过去照料儿童是家庭乃至妇女的天然职责的观念,而变成“公事”和工作——是将原先有妇女主要承担的“家务劳动社会化”的一种形式。二是直接影响了社会大众对儿童的期待及教养方式。在建国初的《幼儿园暂行规程(草案)》中规定,幼儿园对幼儿(3-7岁)的教育原则重要的一条是“要使幼儿惯于集体生活”;强调“幼儿园不进行识字教育,并不进行测验”。由此可见,当时对于儿童的期待,并不提倡过早的知识教育,而是偏重于集体主义情感道德的塑造以及渗透其中的生活实践。
从非独特性的儿童到私有化的儿童
在这一阶段,国家层面,儿童被视为国家“接班人”,在大部分的农村和城市普通家庭,较大的孩子被作为家庭预备的劳动力,从事“准成人”的家庭工作,包括帮助父母料理家务,从事辅助性农业劳动,照看管理较小的孩子等等——传统中国社会文化中“多子多福”的观念,在现实中并不仅仅指养老,对父母而言在,劳动能力上较早“成人化”的孩子能够给家庭较早带来收益和帮助,即“福气”。当时经济社会资源相对匮乏,儿童养育也相对粗放;相较于成人,儿童并没有被特殊对待,比如,劳动是一种美德,家庭并不会因为是儿童,就放弃对其劳动能力和习惯的训练。在这一阶段的社会文化中,人们对儿童并不采取“独特”化的情感和价值取向,儿童并没有因为年龄而成为一种特殊的身份。
随着90年代市场经济的逐步深入,企业经历现代性转向,国家集体主义传统逐步瓦解,集体主义情感随之被分化位移、多元流变。人们的个人意识、私有意识和权利意识的苏醒,个人主义情感兴起。市场机制对劳动者提出“适者生存”的法则,妇女在市场化的职业竞争中日趋处于弱势,妇女解放话语式微,女性家庭角色回归。与此同时,如前文所述,国家强调家庭是对儿童教育的责任主体,“母职”开始在儿童教养领域被重新唤回。这一时期亦是计划生育“优生优育”观念的兴起,“一个孩子”对家庭来说,更显得尤为“珍贵”。儿童幼年的照顾问题,不再指向解决父母当下的工作困难,而以儿童教育作为未来家庭延续或家庭攀升社会阶层的手段——这些因素让“儿童属于家庭私有”的意识重新形成。专业主义的介入将儿童的教养视线拉回儿童个体本身,儿童教养的内容也不再强调集体主义情感对儿童社会化的重要性,而开始强调“儿童本身”的独特性价值,教育方式讲求针对性和文明性。儿童照顾责任、女性家庭角色、儿童价值,这三方面的回归家庭,使得儿童重新成为家庭的私有,并且与母职的联系愈加紧密。
焦虑的父母和“娇贵化”儿童
市场环境培育的市场主体具有竞争性人格,这一人格具体在儿童照顾和养育中,呈现出焦虑型父母的状态。金一虹对中国“工作母亲”的研究显示,“工作母亲”面临的工作和育儿“双重焦虑”,一重是“参与经济社会劳动的意识”以及在职场中加倍努力的竞争意识,另一重是竞争意识从个人向家庭的转移[20]。家庭本身作为参与社会竞争的场域和砝码,传递着社会阶层的分化。“儿童教养变成了社会竞争的一个特殊领域”[21]。正因为中国社会处于高速发展的进程,主体在社会形态转变的过程中,争取自身阶层攀升,因此,愈来愈个体化的竞争意识产生并加剧了不确定性。现代社会“对自我与外部分离的认知,对风险、对抉择及内心体验的愈发敏感与脆弱”,催生了“情感现代化基础上的恐惧(对未来,对周遭的理性筹划)”[22]。中国家庭的育儿焦虑,正是来自于父母对自身及其后代所处的社会阶层及财富积累的不确定性。说白了,就是情感个人主义化的过程。
育儿焦虑具体体现在越来越精细化的养育方式,及其导致的幼儿教育成本提高。上海2015年的一项调查显示,55%的被访表示子女的幼托费用高于800元/月,9.9%的家庭的孩子的幼托费超过2500元/月。精细化养育不仅表现在儿童产品市场的愈来愈丰富和细分(随之也不断刺激生产出新的消费欲望),更表现在对养育过程中情感付出的强调——也就是强调日常养育作为情感劳动重要性的凸显。精细化养育不仅要求家庭在儿童养育过程中金钱的付出,更强调的是作为父母的时间和精力,也就是情感的付出。
计划生育初期人们对独生子女所面临的“小太阳”式宠溺,还表达出一定程度上的警醒;到了如今,人们只抱怨“全家总动员”式的养育消耗了太多的家庭成本,表达对家庭劳动布局的不满(呼吁儿童养育的父亲参与),呼唤政府和社会提供更多“公益化”的育儿资源……而对集聚无限关注于一身式的精细化养育本身,可能对孩子造成的负面影响,已经鲜有反思和警醒,背后也体现着这样的现实和情感需要(母亲不够用了,祖辈也不够用了,父亲不能再“闲着”了,政府也不能再若即若离了)。
精细化养育下的儿童需要被特殊对待:将成人和儿童进行二元区分,强调儿童身份的“特殊”性——特殊价值、特殊人格,以及“童年创伤”的独特性和“终身性”——由此需要获得特殊的资源、特殊的保护。这类“特殊且弱”的“娇贵化”的儿童主体在当下非常常见:比如,在今天的地铁车厢里,人们未必会主动给一个老人或怀抱婴儿的成人让座,却已经习惯了给一个并不在父母的怀抱中的半大孩子单独让座;今天,我们的新闻总能抓住“儿童周围无时无刻不存在的危险”来博得关注和点击;专业的教育理念无时无刻不在警训父母“陪伴孩子”的重要性,而不再强调“培养孩子的独立能力”……但更值得警醒的是另一方面,那就是,“儿童”作为年龄的弱者身份建构,实际上是已经攀升的社会阶层,需要以这类娇贵儿童的形象来将自身与底层进行区隔的一种手段。“儿童”无分具体情境,无分所处阶层、民族、文化地,被无差别的身份化、弱者化——凡是儿童都是弱者,这样以来,更加具有社会结构性意义的儿童阶层化,就隐匿不见了。
3
儿童保护是终极思考吗?
儿童保护,谁来保护?保护谁?
今天被越来越认同的“儿童保护”理念,实际上有两个层面,一是在国家层面建立普惠制的儿童特殊保护体系,让儿童养育进入国家责任;另一个层面,则是中产阶层基于对儿童弱势的情感召唤而产生的要求特殊保护、区别对待的欲望。这两个层面并非是割裂的,正是后者源于自身的社会阶层传递的焦虑,呼唤出对国家保护的期待。
但是,上述的关于儿童的观念和情感,真的是可以无差别地用来对待所有的家庭和儿童的吗?实际上,这套通过强调“儿童弱势”来凸显的保护主义价值观,对不同社会阶层者的生活方式和儿童观的优劣等级进行了重新分布,强调的是中产生活方式在道德上的优越性。
现行主流中产家庭提倡民主的、开明的、平等的、彼此尊重的教育理念,但舆论中广泛呈现的对低阶层家庭的真实生活却表现出区隔、冷漠、鄙夷和排斥,并希望通过“儿童保护”制度落实对家庭成员的干预,甚至对“忽视照料者”剥夺“监护权”。低阶层家庭对待儿童和养育儿童的方式(如包括儿童在内的家庭成员之间的互助行为,为了谋生而将儿童进行粗放养育或托管的行为,传统社会中对儿童身体裸露较少的规训,等等)可能随时被批评是对儿童的忽视、剥夺,甚至“家庭失能”……今天,如果我们需要由国家法律来落实普惠的“儿童保护”,需要警惕的以保护儿童为名,对低阶层者可能造成的新的困境与剥夺。国家保护的应该是儿童最基本的生存、成长、发展的权利,而不是一部分人的生活方式和儿童观,更不应该是以“儿童保护”为由对另一部分人的侵占。
事实上,这套被认为是普适的儿童观实际上并非不受质疑。在经常被我们拿来作为西方进步主义学习的参照体的台湾,前些年规定了如“不得让儿童独自放爆竹烟火”保护主义法条。对此,台湾学者批评这种对儿童无差别的“极端保护”意识[23]:本质上“是透过儿少的治理来规训、教化与压迫下层家庭与父母……实质是阶级治理。”我们是否可以通过无差别的保护主义,来消解真正的结构性社会难题?
我们需要怎样的儿童主体?
除了精细养育,儿童“娇贵化”还通过不断塑造儿童弱势形象和“被害”故事来实现。舆论对“儿童受害”案件动辄群情激奋,不断放大恐惧和不安,进一步形塑易受害的“娇贵”儿童形象。
娇贵儿童的易受害性,恰恰压制了儿童自身的成长能力和自主性。那些“不娇不贵”的儿童,恰恰是来自于低阶层家庭,由粗放养育出来的儿童主体,他们在与现实的打磨中,往往积累了大量应对困境的经验和方法,具有强大的自主性。但是,这些主体要么不被看到,要么不被提倡,要么因被保护而收缩起来——总之,具有自主性的、不娇不贵的、可能越轨的、具有冲撞性的儿童形象越来越不被看到。
在现实的教育实践中,“穷人的孩子早当家”不再是教育观念的主流,孩子们之间相互攀比的是获取的资源的稀缺性;粗放型的“吃苦教育”也不再被认为是有必要的;教育机构大量缩减儿童户外活动的时间,减少儿童探索未知的可能,将儿童“圈养”在安全地带,动辄得咎,深怕儿童受到伤害。
这样的娇贵化的儿童主体,真的是我们所期待吗?如果说,我们真的是将对儿童的期待视为对社会未来的期待的话,那么,难道我们想要的真的是一个儿童化的未来社会?
儿童的公共资源,如何复制、再分配?
今天,当我们以公共托育体系的重建期待为例来思考公共资源的分配方式时,我们需要厘清,过去以集体主义生活方式、集体意识情感为基础形成的一系列照顾理念和制度框架——以劳动者为中心而不是儿童,以粗放锻炼儿童而不是以精细塑造儿童——在今天的公共托育场所,还可能再复制吗?过去以照顾为主的托幼服务今天能被家庭满意吗?过去基于对单位和熟人的信任所产生的“托付”行为,在今天的劳动契约关系下还能复制吗?更重要的是,今天的儿童教育高价市场,与优质资源集中在公立教育领域,形成怎样的关系?而当我们要延伸这些优质平价的公立教育资源至3岁以前的时候,谁更容易获得?原先从小学开始的择校焦虑,是否有可能随即提前?我们当然都知道儿童并不是“无差别”的,因此,如果这些资源是有限的,那么我们该如何分配,优先配置给怎样的家庭或儿童?
注释:
[1] 袁秀贞:1949-1978年中国共产党鼓励妇女全面就业的政策研究.湖南师范大学中共党史专业硕士毕业论文.2008年4月
[2]田毅鹏:“典型单位制”的起源和形成.吉林大学社会科学报.2007年第4期,第56-62页
[3]和建花:中国3岁以下儿童托幼政策与事业发展回顾.中国妇运.2017年1月,第46页
[4]参见:财君尚编著:新中国与托儿所.广协书局1952年,第30—34页
[5]参见:王丽瑛主编:北京卫生史料(1949-1990)妇幼卫生篇.北京科学技术出版社.1993年,第140页
[6]参见:康克清在第一次妇女儿童福利工作会议上的总结发言(1951年10月),载于《康克清文集》.中国妇女出版.1997年版
[7] 张亮:中国儿童照顾政策研究.复旦大学2014年博士毕业论文。第76-79页
[8] 翟菁:集体化下的童年:“大跃进”时期农村幼儿园研究.妇女研究论丛.2017年第2期,第36-49页
[9]杜凤莲:我国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思考.内蒙古社会科学.1996年第5期,第100页
[10]参见:中国人才发展报告2012.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2年,第112页
[11]张亮:中国儿童照顾政策研究.复旦大学2014年博士毕业论文。第76-79页
[12]王磊:“全面两孩”政策下育龄女性的生育行为与家庭幸福感——从生育服务和托幼资源视角的观察.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7 年第6期,第10页
[13]张亮:中国儿童照顾政策研究.复旦大学2014年博士毕业论文。第76-79页
[14]徐浙宁:早期儿童家庭养育的社会需求分析.当代青年研究.2015年9月第5期,第25-30页。
[15]佟新、杭苏红:学龄前儿童抚育模式的转型与工作着的母亲.中华女子学院院报.2011年2月(第1期),第76页。
[16]张晓溪:转型期单位认同的情感化探究.社会科学战线.2016年第6期.第193页
[17]徐律、夏玉珍:论现代化进程中的个体情感体验变迁——基于埃利亚斯型构视角的解读.学习与实践.2015 年第11期,第89页
[18]参见:宋少鹏:从彰显到消失:集体主义时期的家庭劳动(1949-1966).江苏社会科学.2012年第1期,第116-125页。
[19]参见自金一虹.社会转型中的中国工作母亲.学海.2013年第2期,第53-63页
[20]同19
[21]李泉、柳宝朔:儿童观小觑——从公交车乘车规定看儿童观.学园.2013年第12期,第192页
[22]徐律、夏玉珍:论现代化进程中的个体情感体验变迁——基于埃利亚斯型构视角的解读.学习与实践.2015 年第11期,第92页
[23] 台湾学者何春蕤对台湾“公民社会”过程中形塑出的公民主体,提出了“情感娇贵化”的概念。她认为,文明化的力量在塑造一种情感日益娇贵的人格主体。参见:何春蕤:情感娇贵化:变化中的台湾性布局,载于当代文化研究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