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五”时期北京市中小学幼儿园
教师培训学分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北京市中小学教师培训制度化、规范化建设,促进教师终身学习,根据《“十四五”时期北京市中小学干部教师培训工作方案》(京教工〔2021〕72号)精神和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教师资格的各级各类中小学幼儿园在职教师,包括普通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机构、校外教育机构、区教师培训机构、教科研机构等学校和机构的在职教师(以下简称“教师”)。
第二条 培训学分。指教师参加由市、区教委认定的教师培训机构组织的各种不同类型的培训、进修学习、教研、科研,以及由所在学校举办的、经区教师培训机构审核的校本研修等所获得的学时折算而成的学分。教师五年内完成的总学分由必修课程、选修课程和校本研修课程三部分学分构成。教师在五年内必须完成累计不少于36学分或特定要求学分的培训。
市教委负责统筹管理市级培训项目,北京市教师发展中心负责审定市级培训项目课程类别、学时和学分。区教委负责统筹管理区级培训项目,区教师培训机构负责审定区级培训项目的课程类别、学时和学分,指导学校开展校本研修活动。
第三条 学分管理。教师培训机构或学校负责及时将教师参加培训获得的学分通过“北京市中小学教师培训管理系统”上报。区教师培训机构负责对各类培训学分进行定期审核。北京市教师发展中心负责对教师培训学分进行达标认定。截至2025年12月底完成规定学分的教师,由市教委统一核发教师培训结业证书。
第二章 必修课程学分
第四条 必修课程包括公共必修课和专业必修课两部分,其中公共必修课8学分、专业必修课不少于10学分,总计不少于18学分。
第五条 公共必修课。包括“思想政治素质与师德修养”、“教育政策与理论”、“学生发展”、“现代信息技术”四个主题, 总计8学分。其中 “思想政治素质与师德修养”主题计3学分、“教育政策与理论”主题计3学分、“学生发展”主题计1学分、“现代信息技术”主题计1学分。
第六条 专业必修课。由市、区教委正式立项,以提升教师专业能力为目标的学科课程类培训可定为专业必修课。专业必修课原则上按照10学时折合1学分计算。学分累计超过10学分的,超出部分的学分可折抵选修课学分。
第三章 选修课程学分
第七条 选修课程包括专题选修和自主选修,总计不少于6学分。
第八条 专题选修课程为市、区教师培训机构针对特定培训对象开展的各种拓展性、政策性、时事类专题课程。
第九条 自主选修课程是在教师培训机构的指导下,按照一定主题,由教师个人选择学习的课程,其中包括网络学习、读书自学等。
第十条 教师参加选修课程学习并合格,原则上按照20学时折合1学分计算。
第四章 校本研修课程学分
第十一条 校本研修课程指学校依据学校发展需要和教师队伍建设需要,按照区教师培训机构审定的方案,组织开展的研修活动。校本研修课程学分每年2.4学分,总计不少于12学分。
第十二条 教师参加所在学校组织的校本研修活动,原则上按照20学时折合1学分计算。
第五章 其他情况的学分
第十三条 新入职教师培训学分。新入职教师指2021年及以后首次任教的教师。
新入职教师必须完成不少于120学时的上岗培训。所在区或学校不得以其他类型的教师培训代替新入职教师上岗培训。
新入职教师完成上岗培训后,按本办法规定参加相应的各种培训,平均每年获得不少于7.2学分。
第十四条 2021年及以后从外省市或境外调入的教师,自调入年度起,按本办法规定的学分参加相应的培训,平均每年不少于7.2学分。如属新入职教师范围的,则按第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教师在“十四五”时期参加学历教育或研究生课程学习并合格的,根据“十四五”时期所学课程和学时数,可按20学时1学分折抵专业必修课学分。
第十六条 教师参加教育部“国培计划”项目培训并合格的,根据所学课程和学时数,按10学时折合1学分计入专业必修课学分。
第十七条 教师参加“北京市中小学信息技术应用能力提升工程2.0”培训并合格的,按1学分计入公共必修课现代信息技术主题,2学分计入专业必修课学分。
第十八条 教师在“十三五”时期参加由市、区教委立项,市、区教师培训机构组织实施的培训,在“十四五”时期结业,经培训统筹管理部门认定,可根据培训课程类型在结业年度计入学分。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未能涵盖的学分认定范畴,根据具体情况,依据国家以及市级相关文件精神,由北京市教师发展中心和区教师培训机构研究议定,报市教委审核备案,完成学分认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教育委员会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