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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前教育法 | 虞永平:保障儿童受教育权——学前教育立法的核心追求和出发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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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前教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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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前教育法(草案)》" data-type="live" data-status="0" data-noticeid="finderlivenotice-v2_060000231003b20faec8cae28c1ecad4cf02eb3db0777866ede02c88861483d9ecf92fcb73e8@finder-1685785003704369-1550308529" data-isdisabled="0" data-errortips="">

学前教育立法的首要目的是保障适龄儿童接受学前教育的权利,促进学前教育事业普及普惠安全优质发展,规范学前教育实施。

儿童受教育权不只是教育机会的获得,还应包括教育过程的优化和教育质量的提升。

因此,保护儿童受教育权涉及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的供给,有质量的师资队伍建设,幼儿园课程改革和质量提升等,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政府、家庭、幼儿园和全社会共同努力。

保护儿童受教育权、促进儿童发展是学前教育立法的出发点,也是根本目的所在,主要通过贯彻五个重要原则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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虞永平

学前教育学博士

现任南京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中国学前教育研究会第七届、第八届理事长

教育部学前教育专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教育部高等学校幼儿园教师培养教学指导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全国教师教育课程资源专家委员会学前教育工作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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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前微主编,与100000+园长共成长

01/

平等原则

学前教育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草案》)提出保护中国所有的儿童,坚持无差别、无歧视原则,强调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不分本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民族、种族、性别、户籍、职业、家庭财产状况、身体状况、受教育程度、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学前教育的权利。

这就是要让每一个儿童的受教育权受到充分保护,真正实现幼有所育。这是对科学儿童观的庄严宣誓,也与国际社会的基本价值立场一致,是我国人权事业伟大成就的重要彰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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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多义务主体原则

《草案》强调保护儿童受教育权和促进儿童发展,不只是幼儿园和教师的责任,家庭及全社会都负有重大责任。

要求国家及相关机构、家长、教师及其他社会成员共同承担起保护儿童受教育权的义务,坚持多义务主体原则。这些义务主体承担各自的责任,共同保护儿童利益,促进儿童发展。

《草案》强调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依法履行抚养与教育儿童的责任,尊重学前儿童身心发展规律和特点,创设良好家庭环境,科学开展家庭教育。

强调全社会应当为适龄儿童接受学前教育、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环境。

公共博物馆、图书馆、美术馆、科技馆等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应提供适合学前儿童身心发展的公益性教育服务,按照有关规定对学前儿童免费或优惠开放。这体现了全社会对儿童权利保护的共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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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政府核心责任原则

就保护儿童受教育权而言,在众多义务主体中,政府是最重要的义务主体,也是最重要的责任主体。《草案》强调国家保障学前儿童受教育权,坚持儿童优先和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

政府履行保护儿童权利、促进儿童发展责任的关键途径是发展普及普惠安全优质的学前教育,真正建立起公益普惠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

《草案》指出,学前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

发展学前教育应坚持政府主导,以政府举办为主,大力发展普惠性学前教育,鼓励、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参与。

这充分体现了政府在发展学前教育中的关键责任,进而实现保护儿童权利和促进儿童发展。

04/

积极保护原则

《草案》坚持合理对待和积极保护儿童利益的原则。这就要尊重儿童身心发展规律和学习特点,排除对儿童发展不利的各种因素,按照科学规律,规范开展学前教育。

《草案》强调学前儿童进入幼儿园等学前教育机构接受学前教育,除必要的身体健康检查外,不得组织任何形式的考试或测试。

禁止违规开展小学学科内容及其他不符合学前儿童身心发展水平的培训,禁止体罚或变相体罚儿童;

禁止歧视、侮辱、虐待、性侵害儿童;禁止违反职业道德、职业规范或者以其他手段损害儿童身心健康;

禁止在幼儿园内设置危险建筑物和设施设备,禁止在幼儿园周边区域设置有危险、有污染、影响采光的建筑和设施。

要求幼儿园对学前儿童在园期间的人身安全负保护责任,落实安全责任制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责任制度,完善安全措施和应急反应机制。

发生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应优先保护学前儿童人身安全,立即采取紧急救助和避险措施,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要求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组织学前儿童参与商业性活动、竞赛类活动和其他违背学前儿童年龄特点、身心发展规律的活动。

这些要求充分体现了学前教育应遵循科学规律,坚持以儿童为本,制止一切有害儿童身心发展的行为,有利于维护儿童的基本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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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特别照顾原则

《草案》在坚持公平对待所有儿童的基础上,坚持特别照顾原则,对处境不利和有特别需要的儿童,给予特别照顾,满足他们基本的学习和发展条件,维护他们的基本受教育权利。

这是国际社会的基本共识和基本行为准则,也是现代世界文明的重要元素。  

《草案》强调了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优先保证经济困难家庭、边远贫困地区的学前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服务。

国家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为经济困难家庭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提供资助,保障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特困人员中的儿童、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儿童接受免费学前教育。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区域内残疾学前儿童的数量、类型和分布情况,统筹实施多种形式的学前特殊教育,推进融合教育。

幼儿园应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学前儿童入园。鼓励、支持有条件的特殊教育学校、儿童福利机构和康复机构设置幼儿园(班)。

幼儿园对体弱和残疾学前儿童应予以特殊照顾。

由此可见,对处境不利和有特殊需要儿童的特殊照顾和公平对待是《草案》的基本要求,这些要求的落实,将很好地改善处境不利和有特殊需要儿童的生活状况,能很好地保障他们的受教育权利。

全社会迫切期待《学前教育法》颁布,这将是我国依法治教的又一重大举措,也将是中国学前教育发展的重要里程碑。依法保护儿童的受教育权,促进儿童健康快乐成长,是关系国家和民族未来的大事,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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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学前微主编
来源:中国教育报学前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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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转载自微信公众号:学前微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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