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县域学前教育普及普惠督导评估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青海省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方案》(青办字〔2019〕118号)精神,不断提高全省学前教育普及普惠水平,根据教育部《县域学前教育普及普惠督导评估办法》(教督〔2020〕1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党的教育方针,认真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学前教育规律,牢牢把握学前教育正确发展方向,完善学前教育体制机制,健全学前教育政策保障体系,推进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安全优质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对幼有所育的美好期盼,为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坚实基础。
二、工作目标
通过推进县域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努力构建覆盖城乡、均衡发展、体制顺畅、充满活力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增加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提高学前教育普及率。从2022年起,结合规划目标,在县(区)级自评、市(州)级核查的基础上,由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开展对各地县域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工作省级督导评估,对县域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工作成绩突出、各项指标达到国家要求的县,按程序申报国家验收,力争2030年前全面实现县域学前教育普及普惠督导评估工作目标。
三、督导对象和范围
(一)督导评估的对象为县级人民政府(含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和功能区等国家划定的其他县级行政区划单位人民政府)。
(二)按照以县为主的学前教育管理体制和属地管理原则,各级各类幼儿园均纳入县域学前教育普及普惠督导评估范围。
四、督导内容
督导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普及普惠水平、政府保障情况、幼儿园保教质量保障情况三个方面。
(一)普及普惠水平包括
1.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到85%。
2.普惠性幼儿园覆盖率达到80%。即:公办园和普惠性民办园在园幼儿占比达到80%。(公办园是指由国家机构举办,或者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街道、村集体利用财政性经费或者国有资产、集体资产举办的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园是指通过教育部门认定、面向大众、质量合格、接受财政经费补助或政府其他方式的扶持、收费执行政府限价的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当地确认的公办园和普惠性民办园名单须在当地政府门户网站公开。)
3.公办园在园幼儿占比达到50%。
(二)政府保障情况包括
1.党的领导坚强有力。县级党委和政府加强对学前教育事业的领导,幼儿园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实现全覆盖。
2.发展规划科学合理。制定幼儿园布局规划;把普惠性幼儿园建设纳入城乡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设施统一规划,列入本地区详细规划。
3.学前教育公共服务网络基本完善。农牧地区每个乡镇原则上至少有一所公办中心园,大村独立建园或设分园,小村联合办园,人口分散地区根据实际情况举办小学辐射班、巡回支教点、季节班等。
4.小区配套幼儿园管理规范。落实《青海省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小区配套幼儿园与首期建设的居民住宅区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现有小区配套幼儿园由当地政府统筹安排办成公办园或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园,且运转良好。
5.财政投入到位。落实《青海省学前教育和普通高中生均公用经费补助标准》;落实《青海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管理办法》认定标准及相关补助标准和扶持政策。
6.收费合理。落实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和普惠性民办园收费办法;幼儿园收费标准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动态调整;各类幼儿园无不合理收费。
7.教师工资待遇有保障。落实公办园教师工资待遇保障政策,确保教师工资及时足额发放、同工同酬;参照公办园教师工资收入水平,合理确定民办园相应教师工资收入。
8.安全风险防控机制健全。落实教育、公安、生态环境、交通、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应急等部门对幼儿园园所、食品、卫生、校车、消防等各方面的安全监管责任;督导评估认定前2年内无较大社会影响的安全责任事故。
9.监管制度比较完善。对民办幼儿园审批严格执行“先证后照”制度,完善年检制度;落儿园基本信息备案及公示制度;建立3年一轮覆盖所有幼儿园的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制度;幼儿园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制度落实到位;全面完成无证园治理工作。民办园没有上市、过度逐利等行为。
(三)幼儿园保教质量保障情况包括
1.办园条件合格。幼儿园园舍条件、玩教具和幼儿图书配备普遍达到《青海省幼儿园基本办园标准》;2017年后规划设计的幼儿园符合国家《幼儿园建设标准(建标175-2016)》。
2.班额普遍达标。县域内85%以上的班额符合《幼儿园工作规程》有关规定。
3.教师配足配齐。按《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暂行)》配足配齐各类幼儿园教职工;公办园没有“有编不补”的情况;县域内幼儿园专任教师总数与在园幼儿总数之比不低于1:15。
4.教师管理制度严格。建立健全幼儿园教师资格准入制度和定期注册制度,全面落儿园教师持教师资格证上岗制度;落儿园(含民办)园长、教师定期培训和全员轮训制度;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幼儿园普遍建立师德教育、考评、奖惩机制;督导评估认定前2年内没有发生严重的师德师风事件。
5.落实科学保教要求。县域内幼儿园落实《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和《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的规定,以游戏为基本活动,无“小学化”现象。
五、督导评估程序
(一)县(区)级自评。参照全省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安排,由县(区)级人民政府组织开展对本区域范围内学前教育普及普惠情况自查自评,自评达到要求的,填写《青海省县域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县申报表》(附件),并于当年4月底前报市(州)级初核。
(二)市(州)级核查。市(州)级教育督导机构和学前教育管理机构综合已有数据、日常工作掌握情况和县级自评情况,对申报县进行核查。核查达到要求的,于当年5月底前提请省级督导评估,同时报送县级自评报告、州(地、市)核查报告和《青海省县域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县申报表》。
(三)省级评估。根据市(州)申报结果,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对指标审核全部合格的申报县组织开展省级督导评估。实地督导评估前,向社会发布公告;实地督导评估后,督导评估结果向省人民政府报告,并公示5个工作日。公告、公示中包括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和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监督举报电话。
对通过省级督导评估的申报县,由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于当年9月底前,将有关材料报送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申请国家审核认定。
(四)国家认定。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对各省(区、市)督导评估工作进行审核认定。程序如下:
1.指标审核。组织专家组对省级督导评估工作进行审核,审核申报县是否达标,审核省级督导评估工作标准是否明确、方式是否科学、程序是否规范、结果是否客观等。
2.社会认可度调查。通过统一调查平台,抽取一定比例的申报县开展学前教育社会认可度调查,调查对象包括家长、教职工、园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其他群众等。被抽查县社会认可度须高于85%。
3.实地核查。组织督导组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申报县开展实地核查,明察与暗访相结合,通过听取汇报、座谈、查阅资料、随机抽查幼儿园、听取当地群众意见等方式,全面考察了解当地学前教育发展情况。督导组对申报县“是否通过实地核查”形成意见,并向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提交书面报告。
4.结果认定。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根据掌握的数据、资料、举报情况、实地核查情况对申报县形成最终评估认定结论,提请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审核后,确定国家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县名单。
在国家认定过程中,各抽查县达到所有指标和标准要求且通过所有环节认定,则该省(区、市)当年所有申报县均通过认定;凡存在任一抽查县明显不达标、群众对学前教育投诉举报多、负面反映强烈、数据弄虚作假等严重问题的,则终止对该省(区、市)当年的评估认定工作。
六、保障措施
(一)优化布局和结构。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人口规模及分布情况,研究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幼儿园布局规划,各级财政要加大学前教育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力度,确保规划如期实现。各地区要加大基层学前教育保障体系建设,力争每个乡镇有一所标准化公办中心幼儿园。同时,以行政村为单位,通过采取大村独立办园或设分园,小村联合办园,人口分散不宜办园的村可设立巡回支教点、流动幼儿园、季节班等方式,提高学前教育覆盖率。学前教育资源不足的城镇地区坚持公办民办并举,着力构建以普惠性幼儿园为主体的办园体系,公办园在园幼儿占比偏低的地区,逐步提高公办园在园幼儿占比,确保让更多的幼儿“有园上”“上得起”。
(二)多渠道扩大资源。加快推进学前教育专项建设,重点扩大农村牧区、边远贫困地区和新增人口集中地区的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腾退搬迁的乡村公共服务设施、农牧区中小学闲置校舍要优先用于举办公办园。引导和鼓励更多的民办幼儿园办成普惠性民办园。落实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接收轻度残疾儿童随班就读,支持有条件的特殊教育学校和儿童福利机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举办学前特教幼儿班,增加残疾适龄儿童的入园机会。
(三)健全投入保障机制。各级政府要在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补充配备教师、提高教师待遇、改善办园条件等方面加大投入力度,完善保障措施。进一步健全完善学前教育成本分担机制,科学核定办园成本,根据幼儿园办园成本、经济发展水平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并建立定期动态调整机制。
(四)强化教师队伍建设。严格依标配齐配足幼儿园教职工和卫生保健人员、安保人员。有条件的地区,要在事业单位编制总量内,通过调剂等方式,加强公办幼儿园骨干教师队伍建设。招收残疾儿童的幼儿园应根据实际需要,配备相应的特殊教育教师。研究制定公办幼儿园非在编教师工资待遇保障政策,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教师工资待遇提出指导性意见,确保教师工资及时足额发放并逐步实现同工同酬。各类幼儿园要依法依规为教职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落实乡村教师生活补助制度。进一步畅通幼儿教师职称评聘通道。
(五)完善监管治理体系。建立健全教育部门主管、各有关部门按职能分工负责的动态监管机制。建立完善普惠性民办园退出机制,对年检年审考核时发现办园条件不达标、办园行为不规范、保教质量下降、“小学化”倾向严重、不按规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要限期整改,整改不达标的,取消普惠性民办园认定资格。
(六)规范发展民办园。制定《青海省营利性民办园和非营利性(普惠性)民办园分类管理办法》,稳妥实施分类管理。完善公建民办幼儿园准入退出机制,规范公建民办幼儿园工作机制。严格依法监督,实行幼儿园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制度,加强办园行为督导。对不符合要求或违规运行的公建民办幼儿园,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要及时责令退出。要遏制民办园过度逐利的行为。
(七)提高幼儿园保教质量。通过新建、扩建、闲置校舍改造等项目,分年度实施现有公办幼儿园扩容提升改造。各级政府要设立民办幼儿园园舍改造提升奖补政策,鼓励引导民办幼儿园举办者投资园舍改造,不断改善办园条件。加强学前教育教研队伍建设,配备专门教研人员,落实教研指导责任区制度,加强园本教研、区域教研,及时指导基层幼儿园解决在教育实践过程中的问题。积极构建学前教育联盟,开展省级和市(州)级示范幼儿园与薄弱幼儿园“一对一、一对多”结对帮扶工作,推动全省学前教育城乡、镇村一体化发展。加强学前教育阶段教师普通话专项培训,积极创设普通话会话环境,将普通话会话能力培养融入各类保教活动,帮助幼儿在游戏和日常生活中养成学习普通话、使用普通话的习惯。在各类幼儿园中广泛开展爱国主义和民族团结进步教育,从小抓起,厚植爱国主义情怀。
七、督导评估结果运用
(一)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和各市(州)教育部门建立学前教育普及普惠监测和复查机制,对全省学前教育普及普惠情况进行监测。对通过国家认定后连续三年普及普惠水平下降、体制机制保障程度降低、幼儿园保教质量下滑的县取消国家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县称号。
(二)学前教育普及普惠督导评估结果是对县(区)级人民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履行教育职责评价和教育发展水平综合评估的重要依据。我省将县域学前教育普及普惠情况纳入对市(州)、县(区)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内容。
(三)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对履行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工作职责不力、未如期完成督导评估目标的地区,采取约谈有关负责人、通报批评等方式予以问责。
时间:2021年7月24日
来源:湟中区土门关乡林马幼儿园汪金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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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转载自微信公众号:幼师微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