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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您耐心读完此文,为了我们的教师不再流血流泪受委屈!
10月8日早晨9点多,新化吉庆镇户长小学康习文老师在检查作业时发现,学生刘梦龙拿一本2014年的数学基础训练骗老师说是他作的。康老师讲完之后,叮嘱这位学生回去补上。
10月9日早晨,康老师再去复查他的作业时,发现一个题目也没有做。老师当时批评了这个学生,学生赌气,用手玩笔。老师边讲课边用教鞭在刘梦龙的手上敲打了一下,没想到这个学生从教室后门跑撒腿就跑。老师气糊涂了,把学生拉回来在其腿部又打了几下。之后,杨梦龙的作业完成得比以往任何时候要好。
10月10日早晨,杨梦龙姑父、姑母都学校吵闹,老师后悔极了,多次赔理道歉!上完课,带他到诊所挂吊瓶。但是,杨梦龙的姑婆依然来到学校责骂,后在学校操场假死。老师含泪协助其家人把杨某送到诊所。之后,在学校校长、户长山村支书的陪护下,上门陪理道歉。
11日早晨,杨梦龙经医院诊断结果:”无异常”。就在当天,学校校长、户长村支书、联校支书、政教主任等一起来参与调解。杨家亲戚12人全程参与。杨梦龙之父杨林辉以3万元开价,如果不给,他就要把小孩子放到学校,归学校抚养。这天,杨梦龙在教室里做了三页作业。学校里,杨梦龙在操场上蹦蹦跳跳,多次出入教室。100余师生可以作证。
11日下午6点,校长接到对方电话,说要一万元。校长到康老师家中放信,要她出钱消灾。康老师家答复是:当面调解,当面协议,花钱多少可以,但要以理服人。
最终,在家长的肆意大闹下,新化县吉庆镇、学校领导、杨梦龙家属、康习文老师在吉庆镇教育办进行调解。
下面是杨家提出的清单:
1、车费3次600元。10月11日,来户长学校调解,车费200元;到人民医院检查200元,15日复查200元。
2、打字复印费60元,相片160元;
3、孩子父母从长沙回家车费600元。吃六个核桃225元。
4、误工费11天乘以260元计2860元;
5、门诊费450元,
6、呷饭411元。
7,住院费5000元
8、不明费用若干。
共计:照单全收,13000元!不包括11日出的905元。康习文老师全部买单。
从本案来看,康习文老师对违规的杨梦龙做了适当的惩戒——教鞭在手上打了一下,即使后来气不过,也只是把要逃课的学生拉回来在其腿部又打了几下。如果这也算体罚,也只能算是轻微的体罚,我认为这应该算是惩戒——教师对违规学习的适当惩戒,是大有必要的。
但是,事件发展到后来不可收拾的地步,甚至教师被迫签下巨额赔偿(对老师来说,1万3相当于他半年的薪酬了),与当地有关部门的病态处理脱不了干系。
家长为何敢于到学校耍横,一哭二闹三上吊?学校为何选择忍气吞声、选择让教师出钱消灾?有关部门为何纵容家长的肆意妄为而逼迫教师就范?……因为,无论学校还是有关部门都不是依法办事的,他们是为了保护自己的乌纱帽,本着息事宁人的态度办事,只要家长不闹、学生不闹就可以了,至于老师“受委屈”也没什么呢,谁叫你归我管、端我的饭碗呢?殊不知,这种处理结果助长了家长、学生的不正之风,让他们更加猖狂、更加气焰嚣张、更加为所欲为。
此案的这种处理结果,无异于南京彭宇案第二。试想,今后哪个教师还敢惩戒学生?一不小心,就被扣上体罚学生的帽子甚至被耍横的家长索取巨额赔偿。有理说不清、有委屈无处诉、有法却不能依……于是,教师为了不担责、为了不被处分、为了不被敲诈勒索,对学生放任不管,我教我的,你学你的,试想一群没人管的小马驹,能成气候吗?马到成功,只是一个遥不可及的传说。…
家长不把教师当做教师,学校不把教师尊严当作一回事、有关部门不把教师权益当作一回事,老师为鱼肉,老师为羔羊……谁都可以欺凌、谁都可以宰割……这样的教师生存环境还正常吗?
康习文老师认栽了!这位教了32年书的老师,发了个不准子孙教书的毒誓!
老师说:我老了,不在乎什么,在这件事情上,受到侮辱出了冤枉钱都可以!低三下四也没有问题!因为再过两年我就可以跳出苦海,再苦也能熬出来的!只是对于孩子的教育,性相近,习相远!习相远啊!他能脱离这种社会病态下的生长环境?!
亲爱的家长、尊敬的各级政府请牢记这句名言:
“对待穷人的态度,考验一个社会的良知;对待知识分子的态度,考验一个社会的文明程度。”教师既是穷人,又是知识分子,因此,对待教师的态度,既是在考验我们政府的良知,也是在考验我们政府的文明程度。
苏联教育学家马卡连柯说过:“适当的惩戒不仅是老师的权利,更是老师的义务,不了解惩戒,老师就放弃了一部分自己应尽的职责。”他还指出:“凡是需要惩罚的地方,教师就没有权利不惩罚。在必须惩罚的情况下,惩罚不仅是一种权利,而且是一种义务。教育是一门爱的艺术,它离不开管束,合理的惩戒不仅是合法的也是必须的。一般来说,学生犯了错误,恰恰是教育的最佳时机,教育就是唤醒人,使人健康成长。对绝大多数学生来说,离开了必要的惩戒,可能就失去一种最为有效的教育方法。
特级教师魏书生和他的学生经过讨论制定出“特别”的班规,即让犯错误的学生写“说明书”,让迟到的同学唱首歌。这些来自学生自己想到的惩戒措施,极大的尊重了学生自己的意愿。执行起来学生也不会显得那样抵触,从而达到了良好的教育效果。
有关部门不要动辄就给老师戴上体罚学生的帽子,要明确规定出体罚的具体界限,要明确赋予教师必要的惩戒权。并设定教师可以实施的惩戒方式,让教师有规可依,从而才敢实施惩戒权。
学校是社会的“缩影”,不同性格、不同背景的学生在学校这个“小社会”里生活、成长:如果没有一套严格的规章制度去约束他,没有一套相应的措施去惩戒他:任其自由发展:正如社会的发展失去了法律的保障一样:后果不堪设想。
正如踢足球需要遵守规则:违反了就要黄牌警告、红牌罚下:过马路需要遵守规则,闯红灯就要罚分,甚至酿成车祸:学校作为一个小团体:要想形成和谐的整体:就必须为整个团体制定一些规则:团体内所有的人都要遵守:违反了就要受到惩罚。学校的规章制度就是一种在学校团体内部生成的规则:学生必须遵守: 违反了就要受到惩戒。损坏公物不能不了了之:迟到早退不能随随便便:持有淫秽书刊就要没收:上课捣乱必须离开教室:考试作弊理应受到处分:目无尊长自然要接受批评;旷课逃学听之任之岂能培养成才:打架斗殴不管不问岂非培养地痞流氓?以事实为根据:以制度为准绳:对学生违反规则的行为进行惩戒:不用太多的大道理进行说教:时间短:见效快:既能惩戒犯错者:也警示了其他团体成员:让学生从小就明白:人要生存就必须遵守规则:遵守规则是一个人在社会上生存必需的品质:不遵守规则的人将毫无立锥之地。
当然,学生应享有的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基本权利必须享有,如肖像权、隐私权、著作权、受教育权等,学校都不得侵犯。但是大多学生正处于未成年人阶段,难以辨别是非善恶,难以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犯错误,甚至违法犯罪都不知晓后果的严重性。这就需要教师予以惩戒,使学生再也“不敢为”。
总之,社会的发展需要法律护航一样,学生的成长也需要教师的惩戒予以保障。学生宛如成长中的小树:长斜了就要扶正,长弯了就要校直:对学生的违规行为进行惩戒,最终目的是使学生认识错误:改正错误:把学生培养成一个适格、健全的人。
倡导惩戒,并不是倡导教师对学生无节制的体罚,而是要依据学校制定的科学合理的惩戒制度进行惩戒。对滥用体罚的教师,应坚决抵制,甚至严厉处罚之。
为老师伸张正义,请转发。强烈要求有关部门重新处理此案,莫让老师再留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