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5日,山东省启动实施了全省公办幼儿园编制标准。这一新政的施行,为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核定、公共财政核拨幼儿园相关经费提供了政策依据,解决了制约学前教育发展至关重要的瓶颈问题。
这一新政施行之前,山东的幼儿园教职工没有核编依据,全省现有的13万名幼儿园教师(含园长)只有约15%在编,且大多挤占中小学教师编制,而编外教师的身份、待遇、劳动保障等问题难以解决。此外,由于没有编制标准,公办幼儿园在编教师很少,财政经费没有进入学前教育这一公共服务领域的通道,公办幼儿园得不到公共财政的支持,不得不依靠收费来维持运转,其公益性和普惠性难以体现。
山东规定,此次实施的公办幼儿园编制标准适用于县级以上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举办的幼儿园。此外,国有企业利用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和国有资产举办的幼儿园,村(社区)集体举办的幼儿园等,也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根据这一标准,幼儿园教职工核编人员主要包括幼儿园管理人员、专任教师、医务和财务人员,其中幼儿园专任教师不低于教职工总数的91%。保育、后勤服务人员逐步采用劳务招聘等方式解决,不列入编制管理。幼儿园园长应由具有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担任,其他管理工作一般由教师兼任。
这一编制标准规定的教职工与幼儿比例:全日制普通幼儿园为1∶6至1∶8,寄宿制幼儿园为1∶5至1∶6。为发挥实验、示范幼儿园和乡镇中心幼儿园的作用,同时考虑山区、多民族和特殊教育幼儿园的需要,这类幼儿园可以按不超过教职工编制总数5%至8%的标准核增附加编制。
【山东突破公办幼儿园编制瓶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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