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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停业、终身禁业!新计生法:托育机构不再是法外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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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育管理#托育照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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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已由2021年8月20日施行,首次以法律的形式,将托育机构(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管理确定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监管职责,赋予卫生健康部门执法处罚权,并明确托育机构的法律责任,托育机构不再是法外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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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国家卫健委虽然制定了《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并于2019年10月8日起施行,要求卫生监督机构加强监督执法,但是,对于托育机构违反托育服务相关标准和规范、虐待幼儿的行为,并无明确的处罚条款。

2021年8月20日起,托育机构违反托育服务相关标准和规范、虐待婴幼儿行为的,将按照《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予以警告、罚款、停业、终身禁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1、托育机构违反托育服务相关标准和规范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托育服务,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托育机构有虐待婴幼儿行为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婴幼儿照护服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相关法律规定

第十一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应当规定调控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加强母婴保健和婴幼儿照护服务,促进家庭发展的措施。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综合采取规划、土地、住房、财政、金融、人才等措施,推动建立普惠托育服务体系,提高婴幼儿家庭获得服务的可及性和公平性。

国家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兴办托育机构,支持幼儿园和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区提供托育服务。

托育机构的设置和服务应当符合托育服务相关标准和规范。托育机构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城乡社区建设改造中,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活动场所及配套服务设施。
公共场所和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配置母婴设施,为婴幼儿照护、哺乳提供便利条件。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家庭婴幼儿照护的支持和指导,增强家庭的科学育儿能力。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为婴幼儿家庭开展预防接种、疾病防控等服务,提供膳食营养、生长发育等健康指导。

第四十一条 托育机构违反托育服务相关标准和规范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托育服务,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托育机构有虐待婴幼儿行为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婴幼儿照护服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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