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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前动态】 威海市第二期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5—20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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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编:环翠区机关幼儿园

【学前动态】  威海市第二期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5—2017年)-幼师课件网第1张图片

为巩固《威海市2011—2013年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成果,促进学前教育可持续和有质量地发展,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实施第二期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的意见》(教基二〔2014〕9号)和山东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第二期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5—2017年)的通知》(鲁教基发〔2015〕1号)精神,制定本计划。

一、指导思想

加强统筹规划,全面推进学前教育管理体制、办园体制、经费投入体制、教师队伍管理体制的改革与创新。坚持学前教育的公益性和普惠性,强化政府职责,健全保障机制,加大财政投入,支持社会参与,扩大资源总量,提高办园水平和保育教育质量,保障城乡适龄儿童接受公平的、有质量的学前教育。

二、目标任务

各级政府发展学前教育的职责进一步强化,经费保障体系基本建立,公益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充足,幼儿园管理规范,师资队伍整体素质和保教质量大幅提升。到2017年,建立起覆盖城乡、布局合理、资源充足、公益普惠性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

——普及学前三年教育。学前三年幼儿入园率达到98%以上,残疾儿童入园率和接受康复教育训练率达到95%以上,开展0-3岁婴幼儿早期教育试点。

——公益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基本覆盖。全市公办及公办性质幼儿园处数、在园幼儿数分别占总数的75%以上,普惠性幼儿园(含公办及公办性质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下同)处数、在园幼儿数分别占总数的85%以上。

——学前教育经费保障体系基本建立。完善政府投入、举办者投入、家长合理分担的投入机制,做到保工资、保安全、保运转、保发展。逐步建立起以公共财政投入为主的农村学前教育成本分担机制。幼儿园教师待遇保障水平和社会保障水平明显提高。

——办园条件和保教质量全面提升。全市城乡80%以上的幼儿园达到省定基本办园条件标准,镇(街道)中心幼儿园全部达到省级示范性幼儿园标准。深入贯彻《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规范办园行为,创新教育方式方法,杜绝“小学化”倾向,促进幼儿健康快乐成长。

——师资队伍素质大幅提高。根据《山东省公办幼儿园编制标准》,核定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建立公办幼儿园编制动态管理制度,及时补充在编教师。到2017年,幼儿园教师持证上岗率达到70%以上,幼儿园园长、专任教师专科及以上学历比例达到70%以上。

三、主要措施

(一)多措并举,扩增优质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

1.加大公办幼儿园建设力度。按照省定基本办园条件标准,新建、改扩建公办幼儿园30所,增加学位8000个。其中,2015年建设10所、2016年建设12所、2017年建设8所。各区市(含国家级开发区,下同)政府(管委)要按照区域发展规划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划,结合人口密度及变化趋势,特别是城镇化进程、单独二孩政策实施等因素,合理规划幼儿园布局,确保新建、改扩建幼儿园按时投入使用。

2.加强城市小区配套幼儿园的建设与管理。认真落实市政府《威海市区城市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管理规定》(威政发〔2011〕24号,以下简称《规定》),《规定》下发前已建成的小区配套幼儿园,当地政府(管委)可出资收回或由个人租赁举办幼儿园,一律不得挪作他用。《规定》下发后建设的小区配套幼儿园,要移交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确保举办普惠性幼儿园,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改变其用途,严禁开发商私自将小区配套幼儿园出售、转让或租赁给单位和个人。2015年,各区市要全面完成已建成小区配套幼儿园的摸底工作,并制定相应的建设和管理政策,对小区配套幼儿园的建设、移交、举办以及回收、补建等作出具体规定。到2016年,要完成无建设规划、应建未建、建后闲置、挪作他用的小区配套幼儿园的清理工作,挪作他用的要限期恢复办园。到2017年,所有建成的小区配套幼儿园全面投入使用。

3.继续开展“威海市城市学前教育示范街道”创建活动。2017年前,所有城市街道办事处都要建设1所达到省级示范性幼儿园标准的幼儿园,市级财政对达标的示范街道办事处给予每所幼儿园10万元奖励。

4.提高农村幼儿园办园水平。落实市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农村学前教育的意见》(威政发〔2009〕19号),镇中心幼儿园为镇政府举办的公益性独立法人事业单位,到2017年要全部达到省级示范性幼儿园标准。建立农村学前教育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培养机制,充分发挥名师的引领带动作用,推动农村幼儿园教师队伍整体素质不断提升。加大对农村幼儿园业务的指导,提高幼儿园保教水平。

5.鼓励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举办学前教育机构。出台《威海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管理办法》,各区市每年要认定一批办园条件好、收费合理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减免租金、以奖代补、派驻公办园长教师、培训教师等方式,对通过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予以扶持和财政补贴。鼓励民办幼儿园提供多形式、多层次的学前教育服务,满足家长不同需求。

6.实施幼儿园办园条件标准化建设工程。各区市按照《山东省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试行)》要求,对辖区内幼儿园房屋建设等进行全面排查,对经排查需要鉴定的园舍,要委托有相应资质或资格的单位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和抗震鉴定,对存在危房和达不到相应建设标准的幼儿园,要分期分批进行加固改造或拆除重建,确保幼儿园园舍安全。根据省定办园标准,按照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配足配齐幼儿园办公设备、玩教具及图书等,不断改善办园条件,满足保教活动需求。

(二)建立和完善学前教育财政经费保障机制

7.设立学前教育专项经费。各区市政府(管委)要落实学前教育投入的主体责任,设立学前教育专项经费,主要用于公办及公办性质幼儿园基本建设、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配备、师资培训和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等。

8.建立学前教育成本分担和运行保障机制。在全市建立幼儿园生均财政拨款机制,公办幼儿园生均财政拨款标准不低于1200元/年,公办性质幼儿园不低于800元/年,原则上2015年各区市要达到此标准;加大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扶持力度,生均财政拨款不低于500元/年,环翠区、经技区2015年达到此标准,高技区、临港区2016年达到此标准,文登区、荣成市、乳山市2017年达到此标准;生均财政拨款已经高于上述标准的区市不得降低,鼓励财力状况好的区市不断提高生均财政拨款标准。自2015年起,市级财政对市直幼儿园按幼儿园规模、标准班额核定的幼儿数,以600元/年的标准拨付生均公用经费,将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幼儿园编内人员经费纳入财政全额保障,对公办性质幼儿园按幼儿园规模核定的班数、标准班额核定的教师配备数量的50%和城镇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1.9倍给予补助。

9.继续加大学前教育幼儿资助力度。对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资助标准不低于每生每年1200元,有条件的区市要进一步提高资助标准和比例。落实特殊儿童接受学前教育保障政策,在普惠性幼儿园就读的残疾儿童免除保教费,并按照每生每年不低于4000元的标准给予残疾幼儿交通费、特殊学习用品和生活费补助。

(三)完善师资队伍管理政策,提升幼儿园教师专业素质

10.落儿园教职工编制核定政策及人员补充机制。到2015年底,各区市政府(管委)举办的幼儿园、镇政府(街道办)举办的镇(街道)中心幼儿园,要按照《山东省公办幼儿园编制标准》核定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到2017年在编幼儿园教师比例达到50%以上。公办性质、民办幼儿园要参照公办幼儿园编制标准配足配齐教职工,并实行自主聘用、合同管理。

11.严格教师资格制度。幼儿园园长、教师、卫生保健人员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自2016年起,新入职幼儿园教师需具有教师资格证书和专科以上学历,对已经在岗尚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人员,要限期取得任职资格。转岗到幼儿园的中小学教师须经过学前教育专业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12.完善幼儿园教师培训体系。完善市、区市、幼儿园层级培训网络,建立每5年为一个周期的幼儿园园长和教师全员培训制度。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新任幼儿园园长上岗培训及幼儿园园长提高培训。区市负责幼儿园教师全员培训,要特别加强新入职教师、转岗教师、农村幼儿园教师的培训。幼儿园要建立园本培训制度,加强教研交流,不断提高教师的专业水平。

13.提高幼儿园教师待遇。公办幼儿园在编教师工资水平不低于同类公办中小学教师工资标准。对公办幼儿园非在编教师和民办幼儿园教师要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各区市要通过生均财政拨款、专项补助等方式,解决好公办幼儿园非在编教师、农村集体办幼儿园教师工资待遇、社会保障等问题,逐步实现同工同酬。农村、城镇公办幼儿园中非在编教师工资分别达到当地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城镇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 1.9 倍以上,按规定参加各项职工社会保险。引导和监督民办幼儿园依法保障教师工资待遇,并按规定为教师足额足项缴纳社会保险。

(四)加强幼儿园规范管理和保教质量监管

14.加强幼儿园办园行为的动态监管。严格实行幼儿园登记注册制度和年检制度,对幼儿园办园资质、教师资格、办园行为、保教质量、收费管理等实施动态监管,并作为幼儿园类别评定的重要依据。坚决依法打击非法办园行为,确保市域内无非法幼儿园。建立幼儿园信息管理制度和公示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幼儿园基本信息,接受社会监督。探索实行学前教育机构统一标识制度。

15.加强保育教育管理和指导。以区市为单位划分学前教育教研指导责任区,配备专职教研员,加强对幼儿园业务的指导。完善区域教研和园本教研制度,及时解决教师在教育实践中的问题。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和特点,严禁幼儿园提前教授小学内容,切实纠正学前教育“小学化”倾向。

16.提升幼儿园办园水平。各区市要制定相应鼓励、扶持政策,大力推进省“十佳”、省级示范性、市级示范性幼儿园创建工作,提高办园水平,到2017年市级以上示范性幼儿园比例达到80%以上。鼓励示范性幼儿园通过举办分园、承办新园、托管薄弱园、合作办园、结对帮扶、支教轮岗等形式,输出先进教育与管理理念,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覆盖面。

17.强化幼儿园安全监管。落实安全工作“属地管理”责任,建立健全幼儿园安全责任制、责任追究制和安全预警机制,明确岗位安全工作职责。修订完善幼儿园公共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并定期演练,强化幼儿安全教育,严防各类事故发生。定期对辖区内各类幼儿园园舍、设施等进行全面排查,彻底消除危房和各种安全隐患。加强幼儿园安全保卫工作,按标准配齐配强专职保安、防卫器械和监控设备,安装“一键式”报警装置,实现与公安机关联勤联动的全覆盖。将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纳入公共卫生服务的重要内容,监督指导幼儿园做好膳食营养、饮用水、健康检查、疾病防控等工作。加强幼儿园接送幼儿车辆的管理,幼儿园幼儿原则上由监护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确需使用车辆集中接送的,要经各区市政府(管委)校车管理部门批准。各区市政府(管委)要将审核批准的公办幼儿园接送幼儿专用车的购置、运行与维护费用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对批准使用车辆集中接送幼儿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给予适当补助。要严格按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将幼儿园接送幼儿车辆纳入农村中小学新模式校车管理,依法从严查处各类交通违法行为,坚决取缔非法从事接送幼儿车辆。要把园舍、消防、饮食、接送幼儿车辆等方面安全监管工作纳入幼儿园审批注册和年检范畴,切实加强幼儿园安全工作动态管理。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市政府(管委)要高度重视本区市第二期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编制和落实工作,建立政府牵头,有关部门参与的工作机制。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完成学前教育行动计划目标任务。教育部门负责行动计划的编制审核、调度实施、安全检查等工作;编制部门负责对政府和事业单位举办的幼儿园进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并核定其教职工编制;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幼儿园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及推进学前教育项目工程;财政部门负责将根据第二期行动计划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非公办幼儿园教师工资待遇及社会保障政策的落实;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部门负责幼儿园布局规划、土地保障及建设等工作,并简化审批程序,减免相应规费。

(二)加强督导考核和宣传。市政府将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目标任务纳入对各区市政府(管委)的年度教育工作考核。各区市政府(管委)要将第二期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落实情况纳入对镇政府(街道办)的教育工作考核,及时发现和研究解决行动计划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在人力、物力和财力上予以重点保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高度重视学前教育宣传工作,大力宣传学前教育相关政策和先进做法,营造全社会关心和支持学前教育发展的良好氛围。

各区市要深入调研、充分论证、科学把握,结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镇化建设规划,根据全市三年行动计划的目标任务,科学编制本区市三年行动计划,分年度明确目标任务,并提出切实措施,确保全面完成各项目标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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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转载自微信公众号:威海市环翠区机关幼儿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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