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2017年1月18日,对于民办幼儿园来说是个值得纪念的大日子!民办幼儿园新政三箭齐发!
? 新政一: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商总局联合印发《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 新政二:教育部等五部门联合印发《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
? 新政三:国务院印发《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 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阳光幼教带您解读三大新政:
一、《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导读
1、营利性幼儿园分为筹设和正式设立两个阶段。
2、营利性幼儿园在筹设期内不得招生。
3、举办营利性幼儿园的社会组织,应当具备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外资不能担任举办者)
4、举办营利性幼儿园的个人,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外籍人士不能担任举办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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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二、《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导读
1、申请非营利性幼儿园,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办理登记。
2、正式批准设立的营利性幼儿园,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3、现有幼儿园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幼儿园的,依法修改学校章程,继续办学,履行新的登记手续。
4、现有幼儿园选择登记为营利性幼儿园的,应当进行财务清算,办理新的办学许可证,重新登记,继续办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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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
三、《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 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导读
1、加强党对民办学校的领导。
2、创新体制机制。
3、完善扶持制度。
4、加快现代学校制度建设。
5、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6、提高管理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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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 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注:截至目前,全国共有各级各类民办学校17.10万所,比上年增加8253所,其中有民办幼儿园15.42万所,比上年增加7827所,占全国学前教育的比例为53%-54%。在国家及各界支持下,民办幼儿园撑起了学前教育的“半壁江山”,为缓解入园难发挥了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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