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法”同行
“密”不可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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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其实就在你我身边
一个严守保密纪律的共产党—周恩来
把好手机“保密关”
干惊天动地事 做隐姓埋名人
来源:国家保密局网站
国家秘密
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国家秘密的密级
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
绝密: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
机密: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
秘密: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
国家秘密的基本范围
《保密法》第九条规定,下列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
1、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2、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
3、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秘密事项;
4、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
5、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
6、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
7、经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其他秘密事项;
政党的秘密事项中符合前款规定的,属于国家秘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规定
公民和组织应当履行下列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关于国家安全的有关规定;
2、及时报告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线索;
3、如实提供所知悉的涉及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证据;
4、为国家安全工作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其他协助;
5、向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和有关军事机关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6、保守所知悉的国家秘密;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有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不得向危害国家安全的个人或者组织提供任何资助或者协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规定
(一) 国家秘密载体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保存、维修和销毁,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
绝密级国家秘密载体应当在符合国家保密标准的设施、设备中保存,并指定专人管理;未经原定密机关、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应当指定人员负责,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二)机关、单位应当加强对国家秘密载体的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1、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
2、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
3、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
4、邮寄、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
5、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
来源: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公众号
“贯彻落实保密法,你我都是护密人”
人人皆有责,人人皆可为!
END
(素材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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