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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宣传教育月】与“法”同行 “密”不可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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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与“法”同行

       “密”不可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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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中旬至5月中旬,是我国第36个保密宣传月。本次活动主题是:贯彻落实保密法,你我都是护密人。国家秘密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保守国家秘密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让我们一起做好保密宣传,共同守护国家秘密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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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保密公益宣传海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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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保密宣传教育微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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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其实就在你我身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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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严守保密纪律的共产党—周恩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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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好手机“保密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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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惊天动地事 做隐姓埋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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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保密局网站

国家秘密


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国家秘密的密级


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

绝密: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

机密: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

秘密: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

国家秘密的基本范围


《保密法》第九条规定,下列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

1、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2、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

3、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秘密事项;

4、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

5、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

6、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

7、经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其他秘密事项;

政党的秘密事项中符合前款规定的,属于国家秘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规定


公民和组织应当履行下列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关于国家安全的有关规定;

2、及时报告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线索;

3、如实提供所知悉的涉及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证据;

4、为国家安全工作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其他协助;

5、向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和有关军事机关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6、保守所知悉的国家秘密;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有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不得向危害国家安全的个人或者组织提供任何资助或者协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规定


(一) 国家秘密载体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保存、维修和销毁,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

绝密级国家秘密载体应当在符合国家保密标准的设施、设备中保存,并指定专人管理;未经原定密机关、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应当指定人员负责,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二)机关、单位应当加强对国家秘密载体的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1、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

2、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

3、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

4、邮寄、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

5、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


来源: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公众号

“贯彻落实保密法,你我都是护密人”

人人皆有责,人人皆可为!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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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素材来源于网络)






文章转载自微信公众号:烟台市芝罘区只楚中心幼儿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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