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是人生的第一所学校,家长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为积极引导全社会注重家庭、家教、家风,24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福建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从立法层面进一步促进我省家庭教育事业发展,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条例从家庭尽责、学校指导、政府推动、社会协同等方面对我省家庭教育事业进行了规范。其中,条例突出了父母在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要求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必备的家庭教育知识和科学的教育方法,孕期夫妻、婴幼儿父母、学生家长应当接受家庭教育指导,积极参加公益性家庭教育指导活动。
针对目前社会上家庭教育重智轻德、重知轻能、重养轻教等现象,条例积极回应了我省家庭教育现状,注重引导正确的家庭教育理念,促进未成年人德智体美劳全面健康发展,强调家庭教育要坚持立德树人,遵循未成年人身心发展规律,把生命教育、身心健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等方面放在家庭教育的重要位置。
此外,该条例设立了专门条款保障困境未成年人与留守儿童的家庭教育,明确政府应当建立关爱救助机制,为困境未成年人与留守儿童提供家庭教育帮扶和指导,并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困境未成年人、留守儿童信息档案,实行一人一档、动态管理,为家庭教育帮扶和指导提供信息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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