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育机构设置标准和管理规范试行征求意见稿相关解读
国家卫健委公布了《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征求意见稿)》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征求意见稿)》。在《设置标准》中明确规定,托育机构应当有自有场地或租赁期不少于3年的租赁场地,且能保障婴幼儿生活用房人均面积不少于3㎡,户外活动场地人均面积不少于2㎡,并配备相应设施。
根据《设置标准》,托育机构负责人应具备大专以上学历、有从事儿童保育教育、卫生健康等相关管理工作3年以上的经历,且经托育机构负责人岗位培训合格。而托育人员也应具有婴幼儿照护专业背景,受过相关婴幼儿保育教育培训。
《设置标准》要求,每个独立的托育机构收托的婴幼儿不宜超过150人,且需配备至少一名持《保安员证》的保安员。托育人员和保育员,与婴幼儿的比例应当不低于:乳儿班1:3,小托班1:5,大托班1:7,而且每个班至少有1名托育人员。
《管理规范》明确规定,托育机构应当建立24小时设防监控报警系统,确保婴幼儿生活和活动区域应当全覆盖。监控录像资料保存期不少于90日,不得无故中断监控,不得随意更改、删除监控资料。严禁出现虐待、歧视、体罚或变相体罚、侮辱人格等损害婴幼儿身心健康的行为,对虐童零容忍。
根据《管理规范》,非营利性托育机构需到民政部门依法办理登记;营利性托育机构则需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办理法人登记。登记机关应当及时将登记信息推送至卫生健康部门。民政、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等部门应当将托育机构有关信息在官方网站公开,接受社会查询和监督。
《管理规范》要求,托育机构应当建立与家长联系的制度,定期召开家长会议,接待来访和咨询,并成立家长委员会,对托育机构事关婴幼儿的重要决策提出意见和建议。
-=||=-收藏赞 (0)
幼儿园研学培训,找优师教研18610206462
南通、常州、成都、广州、杭州多处培训基地,优质的专家师资资源、幼儿园资源,让你深入幼儿园,近距离感受先进的幼儿园生活。专题研修:课程叙事专题研修、课程游戏化专题研修、民族特色民族文化的专题研修以及各类您需要的定制化专题学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