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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级文件】《深圳市非深户籍人员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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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岗区教育局关于落实


的专项提示

 

2018 121日深圳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深圳市非深户籍人员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管理办法》规定:非深户籍人员子女在本市接受义务教育,实行免试就近入学和积分入学制度。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年满六周岁(2012831日及此日前出生),有学习能力的非深户籍人员子女;2、父母双方或一方持有具有使用功能的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3、申请学位时,父母双方或一方在我市连续居住满 1 年、连续参加社会保险(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满 1 年。同时还须提交核验以下材料:1、父母双方或一方具有使用功能的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2、儿童出生证明、户口簿、身份证及父母的户口簿、身份证,港澳籍儿童还需核验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父母与子女亲属关系证明;3、父母在本市的有效房产证明或购房合同,或由房屋租赁管理部门核发的、登记备案时间连续满 1 年以上的房屋租赁凭证;4、父母双方或一方在本市的社会保险卡(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需同时缴交)。 

为确保宣传工作到位,落实工作分步推开,经研究决定,2018年先期在中心城的区实验学校、福安学校、新亚洲学校、平安里学校、区外国语学校、清林小学、龙城小学和依山郡小学小一(不含初一)学位申请中试点执行“非深户籍人员子女提供房屋租赁凭证(或房屋租赁信息)申请2018年秋季小一学位的,需提交租期包含201741日(备案日期在201741日前)至2018930日的学区有效房屋租赁凭证(或房屋租赁信息)”,其他学校暂执行原规定,:“非深户籍人员子女提供房屋租赁凭证(或房屋租赁信息)申请2018年秋季学位的,需提交租期一年以上包含201841日(以签发日期为准)至930日学区有效房屋租赁凭证(或房屋租赁信息).

2019年起全面执行“非深户籍申请人提供房屋租赁凭证(或房屋租赁信息)申请学位的,需提交租期包含前一年41日至当年930日(备案日期在前一年41日前)的有效房屋租赁凭证(或房屋租赁信息)”的规定。为此,温馨提醒需申请小一、初一学位的非深户籍学龄儿童家长,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办理有效的房屋租赁凭证,并确保租赁合同在学位申请资料核验期间未过期。

 

特此通告。

 

龙岗区教育局基础教育科

201839

 

 

附:

龙岗区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咨询电话

 

平湖综管所28858755   南湾综管所28705867

横岗综管所28633661   龙岗综管所85207569

龙城综管所89916777   坪地综管所84050941

布吉街道行政服务大厅:28539257

坂田街道行政服务大厅:89586187

吉华街道行政服务大厅:28259000

园山街道行政服务大厅:84264114

宝龙街道行政服务大厅:23255480

 

 

 


文章转载自微信公众号:龙岗区布吉街道东方半岛幼儿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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