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顺利推进积分入学工作,经昆山市新市民子女公办学校积分入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现就相关政策作如下补充说明:
一、关于在本市居住满一年以上的认定
1.居住证满一年,可认定为在本市居住满一年;
2.有居住证,当前处于缴费状态,18个月以内社保累计缴费满12个月(截止时间为2016年3月31日)。
3. 有居住证,并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视为居住满一年:
(1)2016年3月31日前,已取得房产证的,可以在房产证所在区镇申请积分入学报名;
(2)2016年3月1日前,已购买一手住宅房并签订昆山市商品房购销合同且经市住建局网上备案的,可以现居住地参加积分入学报名;在7月15日之前取得房产证的,可以房产证所在地申请调整积分入学申报学校。
二、关于房产积分的认定及截止时间
2016年3月1日前,已购买一手住宅房并签订昆山市商品房购销合同且经市住建局网上备案的可以加10分;7月15日前取得房产证的,可以再加30分,共40分。
在3月31日之前尚未取得房产证的,如在7月15日之前取得房产证,可以纳入积分。5月15日到21日,7月10日到7月16日,各区镇积分入学办理窗口受理房产证的积分登记。
三、关于积分入学的时间调整
公布当年度准入学校可供学位数时间调整为6月底前;
申请人查分阶段调整为7月18日至7月22日;
公示各区镇和各准入公办学校申请人积分高低排名时间调整为7月25日前;
公布各学段积分入学准入名单时间调整为8月10日;
各区镇向符合积分入学的新市民子女发放相应学段积分入学准入卡时间调整为8月15日前。
以上补充说明仅适用于2016年。
转自|昆山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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