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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前教育法》宣讲(4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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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前教育法》宣讲(4总则)

《学前教育法》宣讲(4总则)-幼师课件网第2张图片
那接下来我们就来看一下总则是不是如我刚才所说的第一条,一定就是立法宗旨,就是你为什么要立这个。是吧?要规范学前教育,要促进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安全、优质的发展。所以我们不简单,满足有园上,我们还要上好园,提高全民族的素质。
《学前教育法》宣讲(4总则)-幼师课件网第3张图片
第二条这个地方需要特别注意一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施学前教育适用本法。在我们以往的认知里头,学前教育它应该是一个比较宽泛的概念,它所涉及从学术上来讲。它涉及到的是0~6岁,那么3~6岁是幼儿园,那0~3岁它涉及到的是什么?托育,但是在我们的这个学前教育法里头,它对适用的范围,它把学前教育法的适用的范围在这里做了特殊的说明。

是由幼儿园等学前教育机构对3周岁到入小学前的儿童,他为什么要做这样的一个说明?跟我们学术的这个理论稍有点不同。那是因为在目前的情况下,我们临沂市教育局也是前段时间也发了一个文,就是到2025年底前要大力的这个叫托育的这个名额大概有一万多。

那么大家想一想,现在社会各界都在推进这个托育的服务,但是我们这里头反而没有把这个0到3岁把它纳入这个里头,它为什么是这个样子?

它是基于这样的一个考虑,就是在目前的情况下,学前教育它是归于教育部门。比如说我们的学前办它是在整个市教育局,但是我们的托育它目前还是个卫生部门,而且托育它需要的费用是非常高的。那如果把它合在一起的话,在目前的情况下还比较难能够很好的去满足和实现。

因此这次在学前教育法里头,它就对于我们这个学前教育法里面的这个学前教育,它是三到入小学前的这个六岁。那么但是他后面也有提到,如果有条件的话,也建议要大力的推广开展我们的托育的服务,这个是在我们的附则当中是做了说明的。

第三条是我们教育法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它明确的提出了学前教育的公益事业的性质,认为是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重要的社会的公益的事业。

那第四条我们前面讲过,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必须要坚持社会主义的办学的方向。那么这个也谈到了要立德树人,要培养社会主义价值观。在我们1995年3月18号出台的第一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当然这个教育法在2009年、2015年和2021年已经经过了三次的调整。那么在2021年调整之后,在它的总则的第七条里就特别提出来增加了两个新的内容。

第一个就是要增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念的这个学习,那么还有一个就是要弘扬中华优秀的传统的文化。那我们的学前教育法,这次也是跟我们的教育法的精神保持是一致的。那么要求在我们的学前教育理念里头也要培育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观,要继承和弘扬中华优秀的传统的文化。

所以这个我们就会想到习总书记讲到的我们的教育一定要考虑三个问题,是吧?那么是谁的教育?就教育目的这么一个问题,一定要把它搞清楚了。好,这是我们所看到的总则当中的,那么在总则当中还谈到了,还明确提到了这个办学体制的问题。要坚持政府主导,以政府举办为主,大力发展普惠性的学前的教育。除此之外还有引导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我们的这个幼儿园的这种学前教育的这种举办,所以是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参与的这么一个办园的这么一个体制。

那么除此之外,他还提到了对一些特殊的、弱势的和特殊群体的这种倾斜,包括家庭经济困难的。包括孤儿,包括残疾儿童,包括农村留守儿童,进行普惠性的学前教育。所以在总则里头他就是对着一些比较高位的、比较概括性的问题把它做了一个这样的一些说明。好,那么在总则里头还谈到了我们学前教育的管理的体制的问题。那么国务院从国家级是国务院领导全国的学前教育工作,省级人民政府和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统筹。那么健全投入机制,那么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学前教育发展负主体的责任,总结起来就是三句话。

国家领导,省级统筹,然后县域负责它的主体的发展,它是发展的主体。所以我们最归根落底的这个责任主体是应该是我们的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学前教育的发展负主体的责任。那么这个是从法律的角度对学前教育发展的这个管理的体制做了非常清晰的这么一个说明。好,所以这就是我们说为什么要把一系列的政策,把它上升到法律,它就具有了更好的指导性。那么在这个总则后面还提到了,就是我们在这个工作过程当中还需要做好这个对儿童健康发展有益的一些事情。包括我们的出版,包括我们的传播,包括我们的玩具、音乐作品等等这些。那么我想这是在总则里头它都做了一些说明,所以我们能够明显感知到就是学前教育法它回应了现实的一些需求。但是又不满足于还对未来它有一些高端性的这么一些设计。

从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它就开始涉及到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就是我们所说的这个自然人和法人的什么权利跟义务的问题了。

是吧?那么我们看一下这个学前儿童这一块,我们会发现以前教育法里头,包括我们的教师法里头。它肯定也是有对这个儿童的一些权益的规定,但是在法律里面有一个这样的一个规定,这叫做新法优于旧法。我们的特殊法是优于一般法的,就是当我们,你比如说2021年4月29号新修订的教育法跟1995年3月18号出台的教育法。它的内容发生了很大的变化。那我们在适用的时候新法优于旧法,那我们就优先要适用的是2021年4月29号颁布的这个修订的这个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那么我们说我们的幼儿园老师,我们是中国公民,所以我们适用劳动法,我们是老师,所以我们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那同时我们又是学前领域里面的幼儿教师,那我们应该优先适用的是什么?学前教育法?为什么?因为特殊法优于我们的一般法,对吧?好,所以在这里头,尽管之前的教育法包括我们很多其他的法律对于学前儿童的权益有规定。但是不是那么集中,不是那么突出。所以在这个地方专门分出一章来对学前儿童的权益做出了说明,你可以体会到这个意义有多么的重大。

下一篇第二章到第九章
文章梳理自临沂大学教育学院学前教育专业系主任吴仁英教授宣讲《学前教育法》

文章转载自微信公众号:耕铄妈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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