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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义务教育法》实施的过程中,为什么总是政府在起诉家长,而很少见家长起诉政府?义务教育,究竟谁是义务的主体?答案就是政府。    ――葛洪义 ( 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 )

   6 月 25 日 《中国青年报》报道,不久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柯坪县的玉尔其乡、阿恰勒乡人民政府,将 29 名孩子的家长告上法庭,理由是他们的孩子因忙农活辍学,要求法院责令家长把孩子送回学校读书。

   近些年,经常可以听到有关地方政府将不送孩子上学的家长告上法庭的新闻。这说明有关政府的法律意识在不断提高,遇到问题不是简单地施加压力解决,而是通过诉讼和依法说理的方式来处理。但是,在《义务教育法》实施的过程中,为什么总是政府在起诉家长,而很少见家长起诉政府?义务教育,究竟谁是义务的主体?

   义务教育的有关规定是建立在公民的受教育权的基础上的。受教育权作为宪法权利受到各国宪法制度的基本肯定。 1919 年德国《魏玛宪法》首次确立了与受教育权相关的各项权利。二战后受教育权入宪更是成为普遍保障受教育权的方式。根据荷兰学者亨利・范・马尔赛文和格尔・范・德・唐在 1975 年 ~1976 年间的统计 , 在 142 个成文宪法国家中 , 有 73 个国家规定了公民受教育权 , 占总数的 51.4 % 。我国宪法第 46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就是从宪法角度对公民受教育权的肯定和保障。

   既然受教育是公民的基本权利,那么,谁来保障这种权利呢?答案就是政府。

   受教育作为一种权利,其实现面临的最大困难就是经济因素。如果接受教育必须付费,那么,就一定有人无法接受教育。所以,有关人权组织开始把受教育权作为一种重要的人权提出。与公民政治自由等人权相比,受教育权最显著的特征就是它需要政府的帮助。换一种方式说,受教育权是政府通过积极作为的方式保证的具有社会权性质的人权。这种保证,首先是通过有关免费接受教育的立法推动的。《世界人权宣言》第 26 条第 1 款规定:“人人都有受教育的权利 , 教育应当免费 , 至少在初级和基本阶段应如此。初级教育应属义务性质”。《儿童权利宣言》第 7 条规定:“儿童有受教育的权利 , 至少在初等教育阶段应该是免费的、义务的。提供儿童接受教育应该是基于提高其教养与教育机会均等为原则 , 使儿童的能力、判断力以及道德的与社会的责任感获得发展 , 成为社会有用的一员”。正因如此,我国 1986 年制定的《义务教育法》确定 9 年义务教育免学费,在 2006 年的修改中,又将杂费与学费一同免去。

   《义务教育法》不适合作为政府起诉家长的依据,尽管其中也有家长必须送年满 6 周岁的孩子上学的规定。毕竟,《义务教育法》的立法目的是建立政府提供帮助实现受教育权的制度。

   在实际生活中,家长限制子女读书的原因中,经济因素还是主要的。例如,许多农民在农忙时不让孩子上学,而是让他们干农活;有的农村,家长经济困难,就不让女孩子读书,等等。这些现象说明,义务教育不是一部法律就能够解决的,而有赖于经济的发展。因此,现在政府根据《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文件起诉家长,固然是有法律依据的,但是,如果不能从根本上消除贫困,而只是起诉家长,是不可能真正实现义务教育的。看看大街上乞讨的儿童,我们就应该知道:要想实现义务教育,除了起诉家长,政府还有更多更重要的事情要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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