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今年起天津市中小学、 幼儿园 的教学用电将统一执行新的价格标准,今后中小学、 幼儿园 的用电价格将比以往便宜。
按照天津市物价局《关于中小学教学用电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意,今后经市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的全日制小学、初中、高中、职业高中和职业中专的教学用电,要统一执行居民生活电价;对校办企业、出租房屋等非教学用电仍按现行电价执行。另外,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 幼儿园 (班)的公用事业费(煤、水、电、供热、房租等费用)要按中小学的标准收缴,因此今后天津市 幼儿园 、托儿所的教学用电也统一执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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