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一天,对于江苏省滨海县的许某、贺某夫妇来说,成了生命中永远也抹不去的黑色日子,就在这一天,他们的爱子、年仅7岁的小成命丧无警示标志和说明的缺陷商品――小鲨鱼玩具糖之“口”。悲剧发生后,“小鲨鱼”玩具糖销售者却矢口否认其销售行为,拒绝许某、贺某夫妇提出的赔偿要求,并提出许、贺作为小成的监护人,应对他的死负全部责任。
天真活泼的小成难道就这样白白地失去如花的生命么?
出事这一天下午4点多钟,在江苏省滨海县某小学幼儿班上学的小成放学后,与5岁的同伴小旺一起到校内的商店,各花了5角钱购买了一只粉红色的小鲨鱼造型的玩具糖。玩具糖裸包装,无商品标识,无厂名厂址,无生产日期,无警示标志和说明。“小鲨鱼”憨态可掬,十分惹人喜爱,数十颗圆珠状的糖果就装在它的肚子内。更绝的是,“小鲨鱼”的嘴里嵌着一颗锥形塑料弹头,只要轻轻一按“小鲨鱼”尾部的机关,塑料弹头就会快速地射出。小成对“小鲨鱼”爱不释手,天真烂漫的他哪知这只“小鲨鱼”会成了他生命的杀手。
回到家后,小成兴致勃勃地拧开“小鲨鱼”肚上的塞子,将里面的糖果往嘴倒,就在这瞬间,他不小心触动了尾巴上的机关,“小鲨鱼”嘴内的塑料弹头猛地射进小成的口中。这只塑料弹头一下子呛进他的气管,小成猛烈地咳嗽起来,呼吸困难,脸色由红变紫,他非常难受地用双手乱抓脖子和胸脯,并倒在地上。此时,小成的父母都在外地打工,只身一人在家看护他的奶奶顿时慌了手脚。她忙不迭地从地上抱起正在挣扎的孙子,连声问道:“怎么啦,怎么啦?嘴里有东西赶紧吐出来!”可小成再也无法回答奶奶的问话。奶奶疯了似的大声呼救,闻讯赶来的亲戚和邻居迅速用拖拉机将身体逐渐变得僵硬的小成送往3公里外的乡卫生院抢救。赶到卫生院后,医生尚未及施救,小成便停止了呼吸,永远地离开了世界。奶奶听着医生的诊断结论,顿时昏了过去。
耳边仍回响着孙子亲切叫声的奶奶怎么也弄不明白,康活泼的小成怎么说死就死了呢?她很快便从与小成同去买“小鲨鱼”糖的同学口中得知这只“小鲨鱼”是在小成就读的小学的校园商店里购买的,而此商店的承包者就是该校的教师俞某。失去理智的奶奶当时就叫上几位亲戚,将小成的尸体抬进俞某的家里,要求俞给个“说法”。停尸事件在当地引起极大震动,县有关部门和公安机关迅速介人此案。法医对小成的尸体进行了解剖,从其气管内取出了那颗长1.5厘米、直径0.8厘米的塑料弹头,并鉴定小成的死因为“机械性窒息死亡”。经有关部门说服和调解,许家将小成的尸体予以火化安葬。之后,许家要求俞某和小学对小成的死给予赔偿。而此时俞某却一口咬定,校园外有许多商店也销售这种玩具糖,那只小鲨鱼玩具糖不是在她那里购买的。并提出,小成的父亲和母亲作为小成的监护人,应对他的死负全部责任。小学校则认为,俞经营的校园商店并不是学校承包给她的,学校只是租给她一间房屋,不负责房屋的用途,因此,小成的死与学校没有任何关系。
刚从江南赶回来的许、贺夫妇愤怒地将俞某及小学校告上了法庭。要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45210元,丧葬费50元,差旅费160元,鉴定费300元,合计46170元;判令两被告负连带责任;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此案。
滨海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对这起特殊的人身损害赔偿案进行审理。庭审中,该案的当事人就双方关注的焦点――死者小成是在何处购买的小鲨鱼玩具糖、小鲨鱼玩具糖是否具有危害性、两被告之间是承包关系还是租赁关系,进行了激烈的辩论和举证、质证。
原告许、贺的委托代理律师在法庭上出示大量证据、证人证言,并引用有关法律条文,认为被告主观上过错明显,必须承担原告之子小成死亡的赔偿责任。他认为,本案是因销售者销售不合格产品而导致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根据《产品质量法》第27条规定,如果产品使用不当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生产者应当在其外包装上标注必要的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说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8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1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按法律规定,本案理应由生产厂家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但经营者、本案被告俞某拒绝提供生产厂家详细情况。《产品质量法》第42条第二款规定:“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死者小成玩的小鲨鱼玩具糖是被告俞某销售的事实,有10份证人的证词加以证明,特别是和死者小成一起在校园商店购买的同学的证言。被告俞某在小成死亡之前一直在出售小鲨鱼玩具糖,而在3月15日小成死亡后才不再销售小鲨鱼玩具糖。从现有证据来看,小学校园以外的小店没有出售过小鲨鱼玩具糖,仅校园商店一家出售。
此外,被告小学校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小学在没有合法经营手续的情况下,把小店发包给本校教师,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所签订的合同为无效合同,因此学校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再说,学校负有监督义务,有禁止商店销售具有危险性玩具的义务,而学校未能实施管理也未能实施有效的监督,导致危险玩具在校园内出售,造成了小成死亡的严重后果。
法庭认为,在此案中,两被告均负有责任,应当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原告许、贺对小成购买具有危险性的玩具疏于监护,致小成死亡,也负有一定的责任。并据此当庭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俞某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34768元、丧葬费400元、差旅费128元、鉴定费24。元,合计人民币35536元。两被告负连带赔偿责任。
据笔者调查了解,小学校园商店公开向学生销售“三无”商品及危及人身安全的缺陷商品的情况,在广大农村小学相当普遍,给小学生的人身安全埋下了极大的隐患。我们呼吁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切实加强对农村校园商店的监管,使小成的悲剧不再重演。
《中国教育报》2003年10月31日第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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