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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呼吁:特殊儿童教育纳入统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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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龄前由残联负责,学龄期由教育部门负责,这一延续了半个多世纪的规定已经和现实严重脱节,专家呼吁―― 

    我国特殊儿童早期教育的管理权属问题始终没有理顺,以至于政府的大量投入达不到预期效果。在近日举行的第七届上海“为了孩子”国际论坛上,南京特殊教育职业技术学院副研究员谢明通过论文《对我国特殊儿童早期教育康复机制建设的思考与对策》,呼吁全社会重视这个问题。
    
康复机构迅速增长
    
    上世纪50年代初,教育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达成特殊儿童教育康复的协议,在特殊儿童阶段性教育康复方面,学龄前由中残联负责,学龄期(6年)的特殊儿童的教育康复由教育部门负责。这一划分,一直延续至今。
    
    谢明在论文中说,从当时的情况看,特殊儿童早期教育康复由残联系统负责是有利于这些孩子实行早期干预原则的。但是,上世纪80年代开始,我国首先在一些教育部直属的院校成立了特殊教育专业,开始对特殊儿童的教育康复和社会性发展进行系统的研究,并着手培养我国的特殊教育教师。由于师资有了保证,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我国的特殊教育学校数量急剧增加。据相关资料反映,到2007年,我国有各类特殊儿童学校1674所,在校教职工数3万多人。由于高校特殊教育专业开设数量的增加,特殊儿童教育康复的科学研究成果大量涌现。对各类特殊儿童的认识不断加深,特殊儿童早发现、早干预,教育康复早期介入有利于他们后期的成长已形成共识。因此,以学前特殊儿童为招生对象的幼儿园一类的特殊儿童早期教育康复机构,这几年得到了迅速增长。
    
难解编制经费问题
    
    这本该是好事,但是,由于历史原因形成的体制问题,由教育部门举办的特殊儿童早期教育康复机构,遇到了师资编制、办学经费等方面的问题,加之学前教育是非义务教育阶段的教育康复,所以,特殊学校举办的幼儿园只能通过向家长收费来解决必要的教育康复设备购置的费用。而残联举办的康复中心的教师大多没有教师资格证书,更没有编制。但是,这些机构由于举办多年,有各级残联的固定的专项经费支持,且获得民政部门批准,具有一定的合法性。而且除了康复,这些孩子的教育,教育部门很难给予指导。这就形成了游离于政府教育主管部门之外、不受约束的学前教育教育机构。这种因为体制上造成的问题,受影响的是这些特殊儿童。
    
专家呼吁统一管理
    
    心理学研究表明:0-6、7岁是神经系统结构发展的重要时期,是心理发展的关键时期,也是生理发展、知觉发展、动作发展的重要时期。早发现、早干预,教育康复早介入,有利于特殊儿童的成长。
    
    因此,谢明建议,打破特殊儿童早期教育康复的阶段划分界限,由教育部门统一管理,由残联部门协助并支持。原残联举办的特殊儿童早期教育康复机构,经教育部门考核评估合格后,由教育部门发给办学许可证。教育部门对这些机构的考核,可以聘请有关专家组成评估组进行。对特殊儿童早期教育康复机构的教师由教育部门统一招聘,统一培训,持证上岗。对原有属残联编制的现有机构教师,考核合格后转入教师编制。教师享受政府特殊教育教师津贴。办学经费由政府统一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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