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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快递|关于《学前教育法草案》,你有什么想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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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信息快递|关于《学前教育法草案》,你有什么想说的?-幼师课件网第1张图片


2020年9月7日,教育部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这意味着我国的学前教育即将“有法可依”。

我们梳理了待征求意见的草案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内容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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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幼有所育

(1)国家保障学前儿童受教育权

第五条(教育权利)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不分本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民族、种族、性别、户籍、职业、家庭财产状况、身体状况、受教育程度、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学前教育的权利


第十三条(儿童权利)国家保障学前儿童的受教育权

对学前儿童的教育应当坚持儿童优先和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尊重儿童人格,保障学前儿童享有游戏、受到平等对待的权利。


第十四条(入园保障) 学前儿童入幼儿园等学前教育机构接受学前教育,除必要的身体康检查外,不得组织任何形式的考试或者测试。


第十五条(政府供给)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通过举办公办幼儿园、支持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学前教育服务,为学前儿童提供公平而有质量的学前教育

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优先保证经济困难家庭的学前儿童、边远贫困地区的学前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服务。


第十六条(弱势群体) 国家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为经济困难家庭的学前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提供资助,保障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特困人员中的儿童、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儿童接受免费学前教育。


第六十四条(支持普惠) 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财政补助、政府购买服务、减免租金、派驻公办教师、培训教师、教研指导等多种方式,支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


(2)国家保障师资培养


第五十一条(师资培养)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普及学前教育的需要,制定学前教育师资培养规划,支持高等学校设立学前教育专业,提高培养层次,扩大培养规模。各级人民政府制定公费师范生培养计划,应当专项安排学前教育专业培养计划,并根据需要调整。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制定高等学校学前教育专业设置标准、质量保证标准和课程教学标准体系,组织实施学前教育专业质量认证,建立培养质量保障机制


第五十二条(在职培训)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制订幼儿园园长和教师的培训规划,建立培训支持服务体系,开展多种形式的专业培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康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并实施保育员和卫生保人员的培训规划。


2. 教有法控,教有法依,教有法护

(1)把控教师资质


第四十一条(教师资质) 国家实行幼儿园教师资格制度。

幼儿园教师应当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已取得其他教师资格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专业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后,方可在幼儿园任教。


第四十条(教师权责) 幼儿园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幼儿园教师应当热爱儿童,具备专业能力,为人师表,忠诚于学前教育事业。


第四十六条(职业规范) 幼儿园教师、保育员、卫生保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应当身心康,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尊重、爱护和平等对待学前儿童。


(2)明确保教原则


立法明确了幼儿园保教原则,并明令禁止幼儿园教授小学内容

第二十八条(保教原则) 幼儿园应当坚持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面向全体儿童,尊重个体差异,注重习惯养成,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创设良好的生活和活动环境,使学前儿童获得有益于身心发展的经验。


第二十九条(卫生保) 幼儿园应当把保护儿童生命安全和身心康放在首位,建立科学合理的一日生活制度,做好儿童营养膳食、体格锻炼、康检查和幼儿园卫生消毒、传染病预防与控制、常见病预防与管理、食品安全等卫生保管理工作,加强安全与康教育,促进儿童身体正常发育和心理康。

幼儿园对体弱和残疾学前儿童应当予以特殊照顾。


第三十一条(保教内容) 幼儿园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学前儿童年龄特点和身心发展规律,科学实施保育与教育活动。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和学前儿童学习发展指南,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据职责组织实施,加强学前教育教研和业务指导。


第三十二条(保教方式) 幼儿园应当以儿童的生活为基础,最大限度地支持和满足儿童通过亲近自然、实际操作、亲身体验等方式获取经验的需要,促进儿童在康、语言、社会、科学、艺术各方面协调发展。


第三十三条(课程资源) 幼儿园应当配备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的玩具、教具和幼儿图画书,不得使用教科书。

在幼儿园推行使用的课程教学类资源应当依法进行审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幼儿园应当充分利用家庭、社区教育资源,拓展儿童生活和学习空间。


第三十九条(禁止行为)幼儿园不得教授小学阶段的教育内容,不得开展违背学前儿童身心发展规律的活动

幼儿园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不得向学前儿童及其家长组织征订教科书和教辅材料,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

校外培训机构等其他教育机构不得对学前儿童开展半日制或者全日制培训,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


(3)保障教师待遇


第四十条(教师权责)全社会应当尊重幼儿园教师


第四十八条(工资福利) 幼儿园及其举办者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保障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社会保险待遇,改善工作和生活条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办幼儿园教师工资纳入财政保障范畴。民办幼儿园应当参照当地公办幼儿园同类教师工资收入水平合理确定教师薪酬标准,依法保障教师工资待遇,依法缴纳社会保险


第四十九条(其他待遇) 幼儿园教师在职称评定、岗位聘任(用)等方面享有与中小学教师同等的待遇。符合条件的幼儿园教师可以按规定享受艰苦边远地区津贴、乡镇工作补贴等津贴、补贴。承担特殊教育任务的幼儿园教师按规定享受特殊教育津贴。


3. 家庭责任

监护人应承担教育儿童的责任,积极配合幼儿园工作,实现家园共育。

(1)养儿育儿


第八条(家庭责任)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抚养与教育儿童的责任,尊重学前儿童身心发展规律和特点,创设良好家庭环境,科学开展家庭教育。


(2)家园共育


第三十四条(家园共育)幼儿园应当主动与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交流儿童身心发展状况,指导开展科学育儿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积极配合、支持幼儿园开展保育教育


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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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草案(征求意见稿)》,您有什么想说的呢?欢迎在评论区留言。让我们共同助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草案》的诞生!


文字:马诗雨 编辑:曹颖


   审核:鹤琴信息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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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转载自微信公众号:南京市鹤琴幼儿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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