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召开一期“幼师吐槽大会”,工资待遇一定是老师们最想吐槽的点,就像这样:
幼儿老师的工资待遇到底怎样呢,我们一起来看一下表中的数据。
而关于工资,幼儿老师并没有过多高的期望:
但这一次,幼儿老师涨工资这事,真的有谱了。因为大家期盼已久的《学前教育法》终于要出来了!
2020年9月7日,教育部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草案(征求意见稿)》。这可谓所有幼教人的福音,也是今年最好的教师节礼物了!!
具体来看看草案中的具体条款:
第四十八条(工资福利)
幼儿园及其举办者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保障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社会保险待遇,改善工作和生活条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办幼儿园教师工资纳入财政保障范畴。民办幼儿园应当参照当地公办幼儿园同类教师工资收入水平合理确定教师薪酬标准,依法保障教师工资待遇,依法缴纳社会保险。
在幼教圈有这么一个说法:民办幼儿园教师羡慕公办幼儿园教师,非编制幼儿园教师羡慕在编幼儿园教师,在编幼儿园教师羡慕小学教师。同是教育孩子,收入差距还是很大的,特别是部分民办幼儿园教师,收入得不到保障,有些老师不得不离开自己的岗位,另谋他业,甚是可惜,小编也经常看到老师们这样的心声:
千呼万唤始出来,幼儿园教师的工资待遇以法律的形式体现出来,并且本草案明确提出:“民办幼儿园应当参照当地公办幼儿园同类教师工资收入水平合理确定教师薪酬标准,依法保障教师工资待遇,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这算是给民办幼教工作者吃了一颗定心丸,而在职称评定、岗位聘任(用)等方面在第四十九条(其他待遇)也明确规定“与中小学教师同等的待遇。”其他该享受的补贴、津贴一样都不少!
第四十九条(其他待遇)
幼儿园教师在职称评定、岗位聘任(用)等方面享有与中小学教师同等的待遇。符合条件的幼儿园教师可以按规定享受艰苦边远地区津贴、乡镇工作补贴等津贴、补贴。承担特殊教育任务的幼儿园教师按规定享受特殊教育津贴。
草案中除了有关于幼儿教师的工资福利及待遇方面的规定之外,在家庭责任,保教原则、保教方式、师资培养、在职培训方面也有具体明确的规定:
第八条(家庭责任)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抚养与教育儿童的责任,尊重学前儿童身心发展规律和特点,创设良好家庭环境,科学开展家庭教育。
第二十八条(保教原则)
幼儿园应当坚持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面向全体儿童,尊重个体差异,注重习惯养成,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创设良好的生活和活动环境,使学前儿童获得有益于身心发展的经验。
第三十二条(保教方式)
幼儿园应当以儿童的生活为基础,最大限度地支持和满足儿童通过亲近自然、实际操作、亲身体验等方式获取经验的需要,促进儿童在健康、语言、社会、科学、艺术各方面协调发展。
幼儿园应当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进行保育教育活动。
第五十一条(师资培养)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普及学前教育的需要,制定学前教育师资培养规划,支持高等学校设立学前教育专业,提高培养层次,扩大培养规模。各级人民政府制定公费师范生培养计划,应当专项安排学前教育专业培养计划,并根据需要调整。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制定高等学校学前教育专业设置标准、质量保证标准和课程教学标准体系,组织实施学前教育专业质量认证,建立培养质量保障机制。
第五十二条(在职培训)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制订幼儿园园长和教师的培训规划,建立培训支持服务体系,开展多种形式的专业培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并实施保育员和卫生保健人员的培训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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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草案(征求意见稿)》
word版本
二维码来源:超级早教专家
创作 | 马丽 蒋琴
编辑 | 橙子
文章转载自微信公众号:读懂儿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