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9〕4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按照“家庭为主、托育补充,安全健康、科学规范”的总体思路,建立主体多元、管理规范、质量保证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积极创造条件,满足广大家庭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一)工作目标。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加快发展多种形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以问题和需求为导向,促进婴幼儿健康成长,促进家庭和谐幸福。到2020年底,建立5—7家具有示范效应的托育机构,我市婴幼儿照护服务政策法规和标准规范体系初步建立,服务体系初步形成,服务水平明显提高。到2025年底,符合我市实际的多元化、梯度化婴幼儿照护服务模式基本建立。
(二)基本原则。
1. 坚持政府主导,协调发展。坚持政府主导作用,将婴幼儿照护服务与经济发展政策衔接,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积极性,大力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优先支持普惠性托育机构。
2. 坚持家庭为主,托育结合。坚持以家庭养育婴幼儿为主,强化家庭对婴幼儿养育的主体责任,为家庭养育婴幼儿提供科学养育指导,为确有需求的家庭提供婴幼儿托育服务,减轻养育负担。
3. 坚持安全健康,规范发展。树立儿童优先发展理念,保障婴幼儿的安全与健康。遵循婴幼儿成长的特点和规律,坚持科学育儿,促进婴幼儿在身体发育、动作、语言、认知、情感与社会性等方面全面发展。
4. 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统筹考虑区域、城乡发展特点,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工作基础和群众需求,有针对性地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
二、主要任务
(一)广泛开展婴幼儿托育服务。
1. 根据城乡规划、常住人口规模和人口结构变化,科学规划建设托育机构。新建居住区和老旧居住区要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同步规划、建设与人口相适应的托育机构。新建、扩建、改建一批婴幼儿托育机构,通过采取提供场地、减免租金等政策措施,加大支持力度,满足群众的基本托育服务需求。
2. 支持社会力量举办托育机构。鼓励用人单位以单独或联合相关单位共同举办方式,在居住社区、工作场所为职工提供公益性、福利性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有条件的可向附近居民适当开放。
3. 因地制宜、因需施策,重点推进女职工人数较多、条件较成熟的大型企业、工业园区、商务楼宇和公共场所母婴室建设,加大投入力度,扩大覆盖面,做到应建尽建。
(二)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规范发展。
1. 举办事业单位性质托育机构的,向所在地县级以上机构编制部门申请审批和登记;举办社会服务机构性质托育机构的,向所在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申请注册登记;举办营利性托育机构的,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经核准登记后,应当及时向当地卫生健康部门备案。
2. 为社区提供托育服务的机构享受以下优惠政策:免征增值税,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承受房屋、土地免征契税。房产、土地免征不动产登记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确因地质条件等原因无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免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3. 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班。各类托育机构可根据实际需求,提供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多样化、多层次的托育服务。支持各类托育机构提供多样化、多层次的婴幼儿照护服务。
(三)保障婴幼儿的安全与健康。
1. 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专业化、规范化建设,托育机构实行备案登记制度、信息公示制度和质量评估制度,各类托育机构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和规范,并对婴幼儿的安全和健康负主体责任。
2. 对托育机构实施动态管理。依法逐步实行工作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制度,对虐童等行为零容忍,对相关个人和直接管理人员实行终身禁入。
3. 加强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认真贯彻预防为主、保教结合的工作方针,为婴幼儿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预防控制传染病,降低常见病的发病率,保障婴幼儿的身心健康。各级妇幼保健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健康监督机构要依职责加强对托育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四)加强婴幼儿照护配套服务。
1. 全面落实产假、护理假政策,鼓励用人单位采取灵活安排工作时间等积极措施,为婴幼儿照护创造便利条件。脱产照护婴幼儿的父母重返工作岗位时,为其提供信息服务、就业指导和职业技能培训。
2. 各级行政部门要加强婴幼儿早期发展指导,面向婴幼儿家庭、机构保教人员广泛开展科学育儿理念及知识的宣传倡导,通过入户指导、亲子活动、家长课堂等方式,开展卫生健康、安全防护等相关知识培训,丰富家长科学育儿知识,提高家长科学育儿能力。
3. 支持相关企事业单位围绕照护服务建立合作工作机制。鼓励社会团体组织开展合作,建立家庭服务和托育服务互为补充的服务机制,衔接孕育、育婴、营养支持、产后康复、早教和幼教等各个环节服务流程,探索开展工作日上门照护服务。
三、职责分工
市卫健委负责组织制定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政策规范,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对托育机构的监督管理、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婴幼儿照护卫生保健和婴幼儿早期发展的业务指导。
市发改委负责将婴幼儿照护服务专项发展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
市教育局负责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人才培养。
市公安局负责监督指导各类托育机构开展安全防范。
市民政局负责社会服务机构性质的托育机构法人的注册登记,推动有条件的地方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城乡社区服务范围。
市财政局负责贯彻落实财政扶持政策,对婴幼儿照护服务行业发展予以支持。
市人社局负责对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开展职业技能培训,依法保障从业人员各项劳动保障权益。
市规自局负责优先保障托育机构和设施建设的土地供应,完善相关规划规范和标准。
市建委负责按照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相关工程建设规范和标准,对相关建设工程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实施监督指导,确保规范建设。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托育机构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
市税务局负责贯彻落实有关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营利性托育机构法人的注册登记,对各类托育机构的饮食用药安全进行监管。
市总工会负责推动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
团市委负责针对青年开展婴幼儿照护相关的宣传教育。
市妇联负责参与为家庭提供科学育儿指导服务。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积极承担发展婴幼儿照护公共服务的主体责任和监管职责,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目标责任制考核,加快推进照护服务体系建设,着力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完善相关政策,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健康发展。
(二)加强部门协作。
卫生健康部门是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的主管部门。各相关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指导和管理。各部门要加强协同配合,落实相关职责,完善政策措施。
(三)加强考核检查。
按照属地管理和分工负责的原则,各相关部门要强化对托育机构的监督检查。对履行职责不到位、发生安全事故的,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规章制度落实到位。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5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来源:长春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