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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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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成办发〔2020〕60号)精神,促进我区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保障3岁以下婴幼儿健康成长,更好地满足家庭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需求,结合温江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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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总体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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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幼有所育”的决策部署,坚持需求和问题导向,充分发挥政府的引导作用和社会力量的主体作用,逐步满足群众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需求,促进婴幼儿健康成长、广大家庭和谐幸福、经济社会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家庭为主,托育补充。将为家庭提供科学养育指导,提高家庭照护能力作为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重点;将发展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为有照护困难的家庭或婴幼儿提供必要的服务作为婴幼儿照护服务重要补充。

    —政策引导,普惠优先。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机构的政策支持和引导,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婴幼儿照护服务行业,发展多种形式婴幼儿照护机构;加大政府财政投入,优先发展普惠性照护机构。

    —安全健康,科学规范。将婴幼儿的安全与健康放在首要位置,把对家庭的科学育儿指导,促进婴幼儿在身体发育、动作、语言、认知、情感与社会性等方面全面发展作为工作重点。

    —属地管理,齐抓共管。按照“政府引导、区镇(街)联动、属地监管”的原则,建立卫健牵头、部门协同、镇(街)实施的联动管理机制,形成综合治理合力。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齐抓共管,强化服务,积极营造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良好环境。

(三)主要目标

    2020年—2021年,成立区婴幼儿照护服务指导中心和区婴幼儿照护服务管理中心;建成1家集婴幼儿照护和教育培训功能于一体的婴幼儿照护服务区级示范机构,建成2家托幼一体的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机构,建成20家社区婴幼儿照护专业机构。建立婴幼儿照护机构保健人员定期学习培训例会机制,婴幼儿家长科学育儿知识普及率达到75%以上,婴幼儿照护机构从业人员持证率达到80%以上,广大家庭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进一步满足。指导成立区级婴幼儿照护服务行业协会,探索性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行业自我监督和管理机制。

    2022年—2024年,充分发挥区内高校资源和社会力量,建成1家在全省具有示范引领、创新研究和教育培训功能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中心,全区婴幼儿照护服务水平和人才供给能力明显提升,家庭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得到进一步满足。柳城街道、涌泉街道、公平街道各建成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机构不少于2家,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覆盖面达70%,天府街道、金马街道、永宁街道各建成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机构不少于1家,社区(园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覆盖面达50%;万春镇、和盛镇、寿安镇各建成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机构不少于1家,每个镇(街)至少建成1家社区婴幼儿照护机构。全区“1+N”(1个示范机构+N个婴幼儿照护服务点)婴幼儿照护服务模式基本形成,婴幼儿健康管理率达到85%以上,婴幼儿家长科学育儿知识普及率达到80%以上,婴幼儿照护机构从业人员持证率达到85%以上。

    到2025年,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政策体系和规范化监管机制进一步完善,多元化、多样化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基本形成,多部门协作的综合监管机制基本完善,群众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得到多样化满足。各镇(街)“1+N”(1个示范机构+N个婴幼儿照护服务点)婴幼儿照护服务模式基本完善,城市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点覆盖率达100%,婴幼儿健康管理率达95%以上,婴幼儿家长科学育儿知识普及率达到90%以上,婴幼儿照护机构从业人员持证率达到90%以上。





二、

主要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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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立健全家庭婴幼儿照护支持指导体系

    1.保障婴幼儿家庭合法权益。贯彻国家和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强化劳动保障行政执法,落实女方生育假、男方护理假。鼓励用人单位采取灵活安排工作时间等措施,为婴幼儿照护提供便利条件。为脱产照护婴幼儿的父母提供就业信息服务、就业指导和职业技能培训,支持其重返工作岗位,严禁就业性别歧视。促进家政服务业发展,不断满足家庭对育婴师、月嫂、保姆等婴幼儿照护服务人员的需求。[责任单位:区卫健局、区人社局、区总工会、区妇联,各镇(街)]

    2.强化科学育儿指导。遵循婴幼儿成长特点和规律,普及科学育儿知识,加强社会宣传,倡导家庭养育为主。依托妇幼保健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镇卫生院)、婴幼儿照护机构、儿童早期发展示范基地等机构,通过发放照护服务包、亲子活动、家长课堂等方式及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为家长及婴幼儿照护者提供婴幼儿早期发展指导,增强家庭的科学育儿能力。[责任单位:区卫健局、区总工会、团区委、区妇联、区计生协,各镇(街)]

    3.强化婴幼儿健康服务。拓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内涵,推进“医育结合”,做实做细婴幼儿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做好新生儿访视、膳食营养指导、生长发育监测、预防接种、疾病预防、口腔保健、心理健康等婴幼儿健康检查指导和婴幼儿发育监测、筛查评估等,为家长及婴幼儿照护者提供婴幼儿早期健康发展指导服务。加强公共场所母婴设施建设,为婴幼儿出行、哺乳等提供便利条件。[责任单位:区卫健局,各镇(街)]

(二)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供给体系

    1.加强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统筹建设和改造。新建居住区按照每千人口不少于10个托位,规划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与住宅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无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应在5年内通过购置、置换、租赁以及旧城改造等方式,按照每千人口不少于8个托位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农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应统筹考虑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建设,城镇婴幼儿照护机构和设施建设应充分考虑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推进公共场所无障碍设施、母婴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在新建社区建设中,实现婴幼儿照护机构全覆盖。[责任单位:区发改局、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区住建局、区委社治委、区民政局、区卫健局、区总工会,各镇(街)]

    2.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优质资源下沉到社区。加强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与社区服务中心(站)、公园以及社区卫生、文化、体育、日间照料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功能衔接,挖掘闲置资源,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场所、设施建,允许婴幼儿照护机构利用社区资源设置室外活动场地。鼓励通过免费提供或低于市场价格出租场地,引入社会组织或专业机构,开展“1(示范性照护机构)+N(社区照护点)”服务模式,推动优质婴幼儿照护服务资源、管理、服务下沉到社区。[责任单位:区委社治委、区发改局、区国资局、区民政局、区卫健局,各镇(街)]

    3.大力发展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充分调动妇幼保健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镇卫生院)、儿童福利机构、企业、事业单位、产业园区积极性,发挥社区社区综合服务体的功能,引进优质专业服务机构,开展普惠婴幼儿照护服务,形成质量有保障、价格可承受、方便可及的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供给格局。[责任单位:区委社治委、区发改局、区国资局、区民政局、区卫健局、区总工会,各镇(街)]

    4.支持发展多种形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鼓励支持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依法举办各种婴幼儿照护机构,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多样化婴幼儿照护服务。鼓励社会力量举办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机构。支持开展邻里式婴幼儿照护服务。支持个人或社会组织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利用小区独立建筑或物业公共用房等开展嵌入式小区婴幼儿照护服务。支持用人单位、产业园区、商务楼宇单独或联合方式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有条件的可以向附近居民开放。支持各类市场主体举办符合标准、规范化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大力扶持规模化、品牌化、连锁化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发展,鼓励引进国内外高端婴幼儿照护服务品牌,满足不同家庭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责任单位:区卫健局、区发改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民政局、区经信局、区总工会,各镇(街)]

    5.积极推进托幼一体化发展。加大托育资源统筹力度,鼓励有条件幼儿园开设托班,招收2至3岁的婴幼儿,加强托幼衔接。对公办幼儿园推进托幼一体化的在办园经费、办园补贴、教师待遇、人均费用等方面按幼儿园同等标准给予支持。支持有托育服务资质的幼儿园到社区开设托班服务点。[责任单位:区教育局、区财政局,各镇(街)]

(三)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政策支持体系

    1.规划土地政策。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城乡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等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将婴幼儿照护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优先予以保障,年度用地计划指标分配适当向婴幼儿照护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倾斜。鼓励利用低效土地或闲置土地建设婴幼儿照护机构和设施,对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和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机构建设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划拨供地。鼓励利用老旧建筑改造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改造方案经属地政府批准和产业主管部门备案后,可实行5年内其土地权证上的用途和使用权不作变更,不收取土地用途价差的过渡期政策。[责任部门: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区发改局、区住建局,各镇(街)]

    2.财政支持政策。区财政将婴幼儿照护服务必要的工作经费和发展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对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推进工作的机构给予适当扶持奖补;对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机构的建设和营运参照普惠性幼儿园的学位补贴标准进行奖励扶持补贴,具体扶持奖补标准和扶持补贴政策由区财政局、区卫健局另行制定。积极支持托育机构申请国家“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资金及政府采取的以建设补贴、营运补贴或以奖代补等形式支持普惠托育服务发展的财政支持政策。落实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用电、用水、用气价格政策。[责任部门:区财政局、区发改局、区卫健局,各镇(街)]

    3.税收优惠政策。贯彻落实执行《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6号)要求,对托育企业减免相关税费。落实国家社区家庭服务税费优惠政策。提供社区托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承受房屋、土地用于社区托育服务的,免征契税;用于提供社区托育服务的房屋、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责任单位:区税务局、区发改局、区委社治委,各镇(街)]

    4.金融保险政策。鼓励政府出资或参股的融资担保机构为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提供融资征信服务。鼓励保险资金投资婴幼儿照护服务领域和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责任保险。[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金融局),各镇(街)]

(四)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人才保障体系

    1.加强人才队伍建设。鼓励育婴员、保育员自主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考取职业资格证书。鼓励持有婴幼儿照护服务资质的幼教人员到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执业。鼓励返聘有经验的退休人员充实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队伍;支持儿童保健人员为婴幼儿照护机构提供指导服务。探索建立保育、幼教、儿童保健人员融合发展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队伍,最大限度满足婴幼儿照护机构对人才队伍的需求。[责任单位:区人社局、区教育局、区卫健局,各镇(街)]

    2.制定人才培养政策。完善从业人员社会保障,提高从业人员待遇。将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技能培训纳入城乡就业培训,将婴幼儿照护纳入相关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职业技能培训和等级认定范围,按规定落实培训补贴。在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机构开发公益性岗位,按规定落实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鼓励将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列入急需紧缺职业(工种)目录,按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对在婴幼儿照护机构就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执行与医疗卫生机构、教育机构相同的职称评审政策。[责任单位:区人社局、区教育局、区卫健局,各镇(街)]

    3.加强队伍素能提升。利用医疗卫生机构、高校、学会、协会等资源,强化婴幼儿照护服务技术指导和卫生保健、疾病预防、安全防护知识培训,加强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心理健康、职业技能培训,增强从业人员职业荣誉感,培养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队伍。[责任单位:区人社局、区教育局、区卫健局,各镇(街)]

(五)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质量保障体系

    1.实施婴幼儿照护机构规范化建设。严格落实国家、省、市婴幼儿照护机构设置标准和管理规范,大力推进婴幼儿照护机构规范化建设,推动实现婴幼儿照护机构管理专业化、营运规范化、服务优质化。[责任单位:区发改局、区卫健局、区行政审批局、区市场监管局,各镇(街)]

    2.提升婴幼儿照护服务质量。充分利用区妇幼保健院、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区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大队等自身医疗卫生资源和成都师范学院、成都中医药大学等优质资源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专家库,规范婴幼儿照护服务内容,制定婴幼儿照护服务评价标准,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技术指导、卫生保健、疾病预防、安全防护、质量评价等制度。区妇幼保健院、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区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大队要按照职责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机构的卫生保健、疾病预防、传染病监控等业务指导和质量控制。各类婴幼儿照护机构对婴幼儿的安全和健康负主体责任,必须严格落实国家、省、市婴幼儿照护机构设置标准和管理规范,积极主动做好卫生保健、疾病防控、安全管理等工作,确保无虐童事件和安全事故发生。[责任单位:区卫健局,各镇(街)]

(六)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规范化管理体系

    1.规范登记和备案流程。婴幼儿照护机构实行注册登记和备案管理。举办非营利性机构的,向区行政审批局或区委编办申请注册登记;举办营利性机构的,向区市场监管局申请注册登记。符合一照多址条件的,应在登记部门实行经营场所备案,不再单独报批。登记机关应及时将登记信息推送到成都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区卫健局通过该平台及时获取共享登记信息数据。婴幼儿照护机构核准登记后,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区卫健局申请备案。幼儿园开设托班的,应在原登记机关增加托育服务项目,同时将相关信息推送至区教育局、区卫健局备案。区卫健局依法向社会公众公示托育机构有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责任单位:区委编办、区行政审批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卫健局,各镇(街)]

    2.强化综合监督管理。按照属地管理和分工负责的原则,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婴幼儿照护服务规范发展和安全监管负主要责任,相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履行监管责任。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区、镇(街)、村(社区)“三级联动”和相关部门综合监管机制,建立健全督促检查、信息公示等制度,运用信息化手段,聚焦婴幼儿照护机构的安全、消防、卫生服务等方面动态、全程、综合监管。建立婴幼儿服务管理中心,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依法查处婴幼儿照护服务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整治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建立婴幼儿照护机构和从业人员诚信档案,并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对虐童等行为零容忍,对相关责任人和直接管理人员实行终身禁入。对履职不到位、发生安全事故的,依法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责任单位:区卫健局、区发改局、区公安分局、区教育局、区民政局、区委编办、区市场监管局、区委社治委、区人社局、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区住建局、区应急局、区综合执法局、区总工会、区经信局、区行政审批局,各镇(街)]

(七)探索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行业诚信评价体系

    指导辖区托育机构组建托育服务行业协会,探索建立托育服务行业星级评价制度,定期开展服务质量星级评定,评价结果由托育行业协会报区卫健局向社会公示,主动接受群众监督。优先推送五星级机构及其机构负责人,在符合政策要求(条件)下依法纳入各类托育服务财政专项支持资金申请、领办社区托育服务点竞聘、参加各级示范机构评选和个人评优评先等。逐步形成政府主导,行业协会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诚信服务格局。[责任单位:区卫健局、区发改局、区行政审批局,各镇(街)]





三、

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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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落实责任,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区婴幼儿照护服务管理中心,负责全区幼儿照护服务日常管理服务工作;成立区婴幼儿照护服务指导中心,负责全区婴幼儿照护机构卫生保健、科学育儿知识宣传培训和指导工作。区级各部门要从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高度认识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重要性,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及时解决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将其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和目标责任考核,确保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任务、责任、政策措施落实。各镇(街)要加快推进本区域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建设,合理布局婴幼儿照护服务,引导婴幼儿照护机构规范发展。   

(二)各司其职,强化协作配合

    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由区卫健局牵头,各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负指导、监管等责任,各镇(街)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规范发展和安全监管负主要责任。各类婴幼儿照护机构对婴幼儿安全和健康负主体责任。区卫健局定期召开联席会,研究解决涉及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重要事项和重大问题,形成政府统筹领导、部门协同推进、社会积极参与的工作格局。

(三)示范引领,强化督导检查

    开展创建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活动,建设一批管理规范、服务优质,模式可复制的示范机构,充分发挥示范引领、带动辐射作用,不断提高全区婴幼儿照护服务整体水平。按照“属地管理和分工负责,谁主办、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加强婴幼儿照护机构的监督,建立健全业务指导、督促检查、安全保障和责任追究制度,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规章制度落实。对履行职责不到位、发生安全事故的,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宣传引导,强化基层治理

    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宣传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政策措施和科学育儿知识,宣传先进典型,营造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深挖社区资源,发挥社区工作者、网格员、人民调解员作用,及时受理和处理婴幼儿照护服务投诉,组织开展矛盾纠纷调解工作。

    本实施方案如遇上级相关政策调整,按照上级最新政策执行。本方案政策解释由温江区卫生健康局负责解释,施行时间自2021年3 月 3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详见原文):成都市温江区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部门职责分工


来源: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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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转载自微信公众号:国家婴幼儿托育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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