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友好政策属于国家基础性的民生制度,支持家庭婴幼儿照护,缓解家庭-工作平衡,已成为典型福利类型国家的共同战略选择。近年,我国也高度重视支持家庭婴幼儿照护。习近平总书记在 2017 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强调要 “解决好婴幼儿照护和早期教育服务”,在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在 “幼有所育” 上不断取得新进展,并强调 “促进生育政策和相关经济社会政策配套衔接,加强人口发展战略研究”。为实现幼有所育,应以习近平总书记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切实完善家庭婴幼儿照护的友好政策。
纵观三种典型福利类型国家家庭友好政策发现,政府、家庭、市场三方主体在支持家庭婴幼儿照护中均可发挥积极作用。然而,单纯依靠政府,需以高比例的财政投入为前提,在保障福利的可持续性上富有挑战; 单纯诉诸家庭功能或依靠市场机制,则较难满足家庭照护的多样化需求,难以惠及所有家庭。在当前现实条件下,需协同政府、家庭、市场三方力量,形成符合中国国情的家庭友好政策,逐步满足家庭婴幼儿照护需求。
一、强化政府引导,发挥政府保基本、兜底线的作用
婴幼儿是社会发展的人力资本,支持家庭婴幼儿照护是实现国家繁荣、民族兴旺的必然选择。社会民主主义福利类型国家家庭友好政策的最佳实施效果彰显了发挥政府作用的优越性,保守主义福利类型和自由主义福利类型国家也强调政府应发挥辅助或补缺性的责任。典型福利国家经验表明,政府在支持家庭婴幼儿照护中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也是不可替代的责任主体。我国当前家庭友好政策尚缺乏对普通家庭婴幼儿照护问题的系统性政策回应。现阶段,家庭婴幼儿照护面临经济压力大、无人照护等难题。据原国家卫生计生委调查发现,育儿成本近占我国家庭平均收入的 50%,80%的婴幼儿由祖辈参与看护,但各类托幼机构 3 岁以下婴幼儿入托率仅为 4%,家庭照护负担重。借鉴典型福利国家经验,应进一步强化政府引导,发挥政府保基本、兜底线的作用,满足普通家庭婴幼儿照护的基本需求。
首先,增强政策引导和统筹引领。各级政府应坚持人民至上,以需求和问题为导向,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建立完善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政策法规体系、标准规范体系和服务供给体系,多种形式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逐步满足人民群众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需求。其次,增进家庭婴幼儿照护服务获得感的配套福利供给,通过建立健全并落实生育休假、家庭育儿津贴、托育服务发展等政策保证婴幼儿家庭均可获得基本的、可接受的福利与服务,减少家庭生养子女所增加的负担和压力。再次,创新经费投入机制,实现适度普惠的家庭友好政策。鉴于我国仍为发展中国家的客观事实,在经济实力上难以比拟坚持普遍主义的社会民主主义福利类型国家,为避免因高比例财政投入而增加财政负担,可逐步建立财政支持、家庭合理分担、社会补充的成本分担机制,优先满足弱势家庭的照护需求,并鼓励社会力量对家庭婴幼儿照护给予捐赠。
二、坚持家庭为主,多措并举缓解家庭尤其是女性抚育压力
婴幼儿监护抚养是父母的法定责任和义务,家庭应对婴幼儿照护负主体责任。我国单位制解体后,家庭服务日益市场化,同时女性的就业率相对较高。在女性进入职场、家庭结构小型化等社会背景下,过度或单独依靠家庭难以有效满足婴幼儿发展的需求,也可能会限制家庭成员尤其是女性的个体发展,造成女性面临工作和家庭的 “双重压力”。尽管典型福利类型国家福利体制和家庭友好政策实践的侧重点有所不同,但对女性的政策倾斜仍然是各国家庭友好政策重要的共同特征。其中,明确休假福利,保障工作权益,实施家庭育儿福利制度,借助社会成本缓解婴幼儿照护压力已经成为发达国家支持家庭和女性育儿的共同战略选择。因此,应通过多种政策手段支持家庭尤其是女性育儿,缓解家庭抚育压力,强化家庭自身育儿能力。
首先,完善生育休假制度,倡导父母双方共享共担育儿责任。相比较典型福利类型国家,我国带薪产假时长处于中等水平,但带薪陪产假、带薪育儿假、共享休假制度尚不完善,现有规定多散见于地方文件。为此,应在全面落实带薪产假制度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和推行带薪陪产假、带薪育儿假制度,允许父母双方共享假期,鼓励父亲承担育儿责任。其次,多途径支持育儿女性就业与再就业,减少生育养育对女性个体发展的限制。2019 年,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等九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招聘行为促进妇女就业的通知》印发,明确指出禁止就业性别歧视、支持妇女就业。为此,各地应加强组织领导与宣传引导,依法禁止歧视怀孕女性就业,营造性别平等的就业环境,并加强为育儿女性提供就业指导、返岗就业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服务。再次,实施家庭育儿福利制度,缓解家庭婴幼儿照护的经济压力。2016 年,国务院印发 《国家人口发展规划 ( 2016—2030 年) 》,明确提出建立完善包括生育支持、婴幼儿养育等在内的家庭发展政策,完善税收、抚育、教育等政策,减轻生养子女家庭负担; 天津、辽宁等省市也积极探索为家庭提供生育或养育津贴。为切实缓解婴幼儿家庭养育负担,应加快制定生育奖励政策,明确生育奖励支付办法和标准; 将 3 岁以下婴幼儿托育费用纳入子女教育支出专项扣除范围; 针对不同类型和需要的特殊家庭和贫困家庭,适当增加津贴与补助。
三、激活市场活力,规范和支持普惠托育服务的有效供给
当前,3 岁以下托育服务属于非基本公共服务范围,市场是托育服务供给的重要力量,充分激活社会力量的积极性,有利于调动各方资源,满足家庭多样化的托育服务需求。李克强总理在 2019 年和2020 年 《政府工作报告》 中指出,要 “针对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后的新情况,加快发展多种形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支持社会力量兴办托育服务机构”,在谈到 “实施扩大内需战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突出民生导向”时再次强调指出 “发展托幼服务”。因此,在目前国情背景下,应充分激活市场活力,鼓励并支持市场扩大托育服务供给。同时,汲取自由主义福利类型国家的经验,为避免可能出现的市场失灵风险,应该完善监管体系,规范社会力量的办托行为和服务质量。
首先,规范市场发展多种形式的托育服务,加强托育服务质量监管。细化托育机构设置标准和管理规范,完善行业准入标准、从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认证,健全托育机构注册、备案登记、信息公示、质量评估等制度,引导市场依法依规运营托育机构,为家庭提供多种形式且有质量的托育服务。其次,加强扶持,扩大普惠托育服务的有效供给。为了吸引社会资本进入,让更多的家庭享受托育服务,2019 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卫生健康委联合印发 《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 试行) 》,明确采用补助形式支持面向社会大众的普惠托育服务项目,鼓励地方政府加快研究出台土地利用、报批建设、人才支持、财税补贴、金融支持、监督管理等全方位支持政策,逐步形成布局合理、设施完善、服务便捷、保障有力的普惠托育服务体系,为婴幼儿家庭提供质量有保障、价格可承受、方便可及的托育服务。再次,助力托育机构渡过疫情难关。一方面,通过财政补助、租金减免、税费减免、金融支持等一系列政策措施积极扶持托育机构,助力托育机构战疫情、渡难关,减轻机构运营压力; 另一方面,在开托复学时要统筹考虑托育机构在防疫物资供应、防疫工作安排等方面的需求,加大相关支持和补助。
本文节选自:
三种典型福利国家婴幼儿照护家庭友好政策的国际经验与启示
来源:中国教育学刊 2021. 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