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少工委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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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增强少先队员光荣感,构建人人可行、天天可为、阶梯进步的“红领巾奖章”评价激励体系,根据《中国少年先锋队章程》、《少先队改革方案》和《中国少年先锋队组织工作条例(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中国少年先锋队队员和已入学准备加入中国少年先锋队的少年儿童。
第三条 各级少先队组织要在已开展的“雏鹰争章”及其它奖章活动基础上,聚焦少先队政治启蒙和价值观塑造主责主业,突出党团队的血脉关系和红色基因传承,不断加深少先队员对少先队组织和标志标识内涵的认识和理解,将“红领巾奖章”评价激励体系融入少年儿童在少先队组织成长的全过程,不断增强少先队员光荣感。
第二章 奖章设置
第四条 “红领巾奖章”是少先队组织日常开展教育活动和评价激励的重要载体,分为基础章、特色章、星级章。
第五条 “红领巾奖章”基础章的章目突出少先队组织的政治属性,以少年儿童政治启蒙、价值观塑造、组织意识培育为主要内容,评价激励过程贯通中小学1—9年级。基础章章目共设3个类别,由全国少工委制定颁布,学校少先队组织负责具体细化设置。
——红星章。聚焦热爱中国共产党教育;牢记习近平总书记对少年儿童的教导和希望;革命传统教育;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共产主义教育等。
——红旗章。聚焦爱国主义教育;中国梦教育;国家成就教育;热爱人民教育;集体主义教育;公民道德教育;民族团结教育;法治教育;国防教育等。
——火炬章。聚焦队前教育;少先队标志礼仪教育;仪式教育;初中少先队队建教育;党团队意识教育;组织生活教育;岗位服务教育等。
第六条 “红领巾奖章”特色章是省、市、县级少工委或学校少工委根据工作实际,围绕“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自行设定颁发的特色奖章,作为基础章的有益补充。
第七条 “红领巾奖章”星级章由全国、省、市、县、校级少工委评定颁发,分为个人和集体两个类别,共设五个星级。五星章是“红领巾奖章”的最高等级。
个人一星章由学校少工委根据少先队员获得基础章和特色章(包括学校原有奖章)的情况,进行考察、评定、颁发。个人二星至五星章由县级、市级、省级、全国少工委颁发,原则上须从下一级星级章获得个人中推选产生,具体评选方案由各级少工委自行研究制定。
集体星级章根据集体开展“红领巾奖章”争章活动的成效和影响力来进行考察评定,面向中队和大队组织颁发。一星章面向中队组织,由学校少工委颁发。二星至五星章由县级、市级、省级、全国少工委每年颁发一次,原则上须从下一级星级章获得集体中推选产生(优秀大队可直接参评二星集体章),具体评选方案由各级少工委自行研究制定。
第三章 奖章教育
第八条 “红领巾奖章”是少先队组织的重要工作载体,学校是实施“红领巾奖章”教育的主阵地,社会是开展“红领巾奖章”教育的大课堂。学校大、中队辅导员要在“红领巾奖章”教育中发挥辅导指导作用。
第九条 学校少先队组织要通过红领巾宣传阵地和少先队活动讲好奖章尤其是基础章的章目知识。规范上好每次争章启动课,解析每个章目的具体含义,明确每个章目的获章标准,引导少年儿童充分理解每一枚奖章的教育意义。
第十条 突出实践育人。各级少先队组织和中小学要积极拓展各种资源,充分依托中、小队组织,组织少年儿童开展丰富多彩的争章实践,引导少年儿童在实践中增长才干、不断进步。
第十一条 注重仪式激励。各级少先队组织要举行庄重热烈、形式多样的“红领巾奖章”颁章仪式,鼓励家长参与,加强集中宣传,增强少先队员光荣感,持续激发组织认同。
第十二条 强化过程指导。学校大、中队辅导员要指导准备加入少先队的少年儿童、少先队员和中队制定争章计划、开展争章活动、记录争章感受、布置争章园地。对于阶段性的争章成果,要采取多种形式定期进行展示。
第四章 奖章评定颁发
第十三条 基础章是“红领巾奖章”的必修章,面向全体少先队员和准备加入少先队的少年儿童。学校是基础章的教育管理和具体操作实施的主阵地。在1—9年级,每学年都要开展本年级三类章目下所设全部基础章的日常争章和评定颁发。
1. 细化章目。学校少先队大队组织应根据全国少工委制定的基础章目类别和教育要点,根据各年级少年儿童的认知特点和身心发展规律,结合学校现有的“雏鹰争章”活动和其它原有奖章体系,在3个类别下分年级逐层递进分解争章目标和争章内容,设定具体奖章名称、可获奖章数量、积累统计方式。本年级基础章设定的数量要占本年级全部奖章数量的三分之二及以上。
2. 量化评价。学校少先队大队组织应结合各年级争章目标制定量化的评价标准,构建以中、小队为主体的争评机制和辅导员、队员、家长、社会等多方参与的评价方式。
3. 结果运用。要充分运用奖章评价结果。学校少先队大、中队组织要把获章情况作为岗位激励、实践激励、荣誉激励的重要参考,根据各年级不同的争章内容设计奖章贴纸、印章或实体奖章,指导少年儿童记录争章过程、获章集章,为星级章评定提供有形依据。
第十四条 特色章是“红领巾奖章”的选修章,由省、市、县级少工委或学校少工委根据工作实际,可融入原有奖章设置,自行制定章目和获章标准,自行设定颁发周期进行评定。少年儿童根据兴趣爱好选择参加。
第十五条 星级章是“红领巾奖章”的荣誉进阶章,分为五级。星级章获奖标准由对应层级少先队组织制定,突出政治启蒙和价值观塑造,以教育引导更多少先队员和少先队集体积极追求进步为主要评选目标。
1. “红领巾奖章”一星章由学校少工委颁发。个人一星章获得者要从获得本年级全部基础章的少先队员中产生。个人一星章获章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具有参评资格人数的30%。集体一星章的评选主要依据中队开展“红领巾奖章”活动成效、思想引领成果,获章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具有参评资格中队的30%。个人和集体一星章均每年颁发一次。
2. “红领巾奖章”二星章由县级少工委颁发。县级少工委研究制定评选方案,原则上须在本地区一年内“红领巾奖章”一星章获奖个人(集体)中产生(优秀大队可直接参评二星集体章),获章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具有参评资格人数(集体数)的30%。个人和集体二星章均每年颁发一次。
3. “红领巾奖章”三星章由市级少工委颁发。市级少工委研究制定评选方案,原则上须在本地区一年内“红领巾奖章”二星章获得个人(集体)中产生,获章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具有参评资格人数(集体数)的20%。个人和集体三星章均每年颁发一次。
4. “红领巾奖章”四星章由省级少工委颁发。省级少工委研究制定评选方案,原则上须在本地区一年内“红领巾奖章”三星章获得个人(集体)中产生,获章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具有参评资格人数(集体数)的10%。个人和集体四星章均每年颁发一次。
各直辖市少工委应单独制定本地区“红领巾奖章”二星、三星、四星章评选办法,按照本办法所规定比例逐级开展评定。
5. “红领巾奖章”五星章由全国少工委颁发。全国少工委研究制定评选方案,原则上须在一年内“红领巾奖章”四星章获得个人(集体)中产生,每年评选3000名优秀个人和1000个优秀集体。个人和集体五星章均每年颁发一次。
第十六条 “红领巾奖章”基础章目式样由全国少工委设计,学校可根据自定奖章名称添加文字、图案。特色章式样由省、市、县级少工委或学校少工委设计。星级章式样由全国少工委统一设计,各级少工委制作颁发,二星至五星章应为实体奖章。
第十七条 “红领巾奖章”名称及其图案、标志等不得用于商标、商业广告及商业活动。
第五章 工作要求
第十八条 学校少先队组织要高度重视“红领巾奖章”实施工作,积极争取学校党政支持,做好中队辅导员培训,协调校内外力量支持工作开展。要制定实施细则,创新学校奖章教育的工作机制。有条件的学校可印制“红领巾奖章”集章卡,指导队员争章集章,让奖章激励贯穿队员成长始终。
第十九条 各级少工委应制定本级“红领巾奖章”星级章评选方案,并做好配套推进。要重视“红领巾奖章”仪式教育开展和榜样典型选树。要将少先队员和少先队集体的争章活动开展情况作为各级优秀少先队员、少先队集体、少先队辅导员评优的重要参考指标。
第二十条 各级团委、教育部门要主动支持,提供“红领巾奖章”必需的阵地、设施、器材等硬件设施。要将“红领巾奖章”争章活动纳入中小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体系。要将“红领巾奖章”工作经费纳入各级教育部门、团委年度经费预算。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全国少工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