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教育厅关于2020年山西省中小学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续聘考核的通知
各市教育局、有关省直单位:
根据《关于培养选拔山西省中小学骨干教师和学科带头人的通知》(晋教师〔1998〕10号)有关精神,现就2021年2月到期的省级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续聘考核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内容
省学科带头人、省骨干教师考核仍执行晋教师继函〔2001〕6号文件规定,包括职业道德表现、教育思想观念、教育教学能力、示范观摩教学、带徒情况及接受培训、承担培训教学辅导任务等内容。其中,对于任期内师德考核不合格者、没有按规定接受培训者实行一票否决,取消省级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培养资格,不予续聘。
考核时,对任期内连续三年承担省级全员培训、“国培计划”远程辅导教师任务的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视为完成教学示范观摩教学任务。
二、考核要求
为加强省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考核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更好地发挥其示范辐射作用,各市、各有关单位要注重其过程性考核,关注其承担任务完成情况、接受培训和作用发挥等情况。省教育厅将对各市的考核工作进行巡视、检查和指导。具体要求如下:
1.各市教育局负责对本辖区内的省级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进行教学能力考核。各市要成立由特级教师和相关专家组成的考核组(每组不少于3人,其中特级教师不少于1人)承担考核任务。考核工作可与各类支教活动同步进行,由各市组织考核对象到乡镇一级学校(幼儿园)进行示范观摩教学,考核组根据其现场表现、学生满意度及教育教学能力(含教育思想观念的表述和体现)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定。对学生满意度低于80%的骨干教师和学生满意度低于90%的学科带头人视为考核不合格。
2.各县(市、区)教育局和考核对象所在单位负责对本县域、本单位的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进行师德、带徒、区域内示范辐射作用发挥等方面的考核,市直学校(幼儿园)的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由其所在市教育局和其所在学校共同考核。
3.省中学教师培训中心、省小学教师培训中心、省幼儿教育中心与省直有关学校(幼儿园)负责对省直单位的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进行示范观摩教学、任职期间接受培训、师德、带徒、区域内示范辐射作用发挥等方面的考核。
4.各市、各有关单位要安排相关经费对省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考核工作给予支持,不得向教师收取任何费用。
三、组织领导
1.省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的续聘考核工作是我省中小学(幼儿园)骨干教师队伍建设的重要举措,各市、县(市、区)教育局和省有关培训机构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安排,严格按照要求开展续聘考核工作。
2.考核结果报经省教育厅确认后,由各市、各单位组织开展考核合格人员的续聘工作,落实兑现相关待遇。各市、县(市、区)和省直有关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搭建平台,通过组织续聘骨干教师和学科带头人到农村学校开展支教、送教下乡、示范课等方式或通过承担教师全员培训、“国培计划”远程培训辅导等任务,切实发挥其示范辐射作用,进一步带动和促进本区域内中小学教师队伍特别是农村中小学教师队伍素质的整体提高。
3.各市及省有关培训机构务于2020年12月20日前将省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任届期满续聘考核结果(书面和电子文稿两种格式)报省教育厅教师工作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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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教育厅
2020年11月6日
文章转载自微信公众号:幼师微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