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对在园就读幼儿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之责,家长是未成年孩子的监护人,也是未成年孩子的法定代理人。幼儿园和家长都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履行义务和行使权利。在事关幼儿教育与安全等方面,家园双方应通力合作、携手一致做好对幼儿的教育、管理与保护。家长即使与幼儿园出现了矛盾,也应本着协商、调解以及依法维权等的原则,而不是采取非法的方式大闹特闹,危害幼儿园的正常教学秩序,损害幼儿园的后续管理和教育,甚至进一步伤害幼儿等。现结合以下几个案例,来谈一谈家园矛盾激化的后果以及如何巧妙处理家园矛盾。
案例一:东方红幼儿园是A市名园,家长往往是“一票难求”。丁某在为孩子多次申请无果后恼羞成怒,肆意打砸幼儿园的设施设备。副园长张某在阻拦过程中,被丁某一拳打在鼻子上,致使鼻梁骨粉碎性骨折。
问1:丁某打砸幼儿园的设施设备,该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解析:丁某的行为属于故意毁坏公私财物,如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的价值数额较大的,则有可能涉嫌触犯故意毁坏财物罪。根据《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的,造成公私财物损失5000元以上的,就要追诉刑事责任。
就本案而言,丁某如果损坏幼儿园的设施设备金额达到5000元以上的,则已涉嫌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安机关将予以立案追诉。一旦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丁某就可能被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若丁某损坏的幼儿园设施设备数额巨大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则可能被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反之,若丁某未达到刑事立案追诉标准的,则有可能被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进行治安管理的处罚,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或并处罚款。
问2:丁某打伤副园长张某,该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解析:丁某打伤副园长张某究竟该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要看张某所受伤程度。若鉴定结果不构成轻伤,则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对田某进行处罚。若鉴定结果达到轻伤以上(包括轻伤),则丁某可构成故意伤害罪。
因此,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4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对丁某进行处罚。
案例二:红红小朋友患有先天性脆骨症,家长为了能让她顺利进入B市天地城幼儿园就读,就对幼儿园进行了隐瞒。一天下午,教师田某组织孩子们在户外自主活动。红红在正常行走时突然打了个趔趄摔倒,然后便痛得大哭起来。幼儿园急忙将红红送往医院救治,发现她腿胫骨竟然发生了骨折。医院出具的诊断结论是:红红患有先天性脆骨症。
问1:经查,天地城幼儿园的户外活动场地符合安全标准。红红因患有脆骨症而摔伤,天地城幼儿园是否要担责?
解析:《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此规定表明幼儿园如果能够证明自己在幼儿伤害事故中没有过错,则不担责。
本案中,天地城幼儿园的户外活动场地符合安排标准,不存在活动场地管理不善等的过错。根据医院诊断结果可知,红红之所以在正常行走时突然摔成骨折,是因为她患有先天性脆骨症。由于家长没有将红红这一特异体质告诉幼儿园,幼儿园也就难以针对红红这一特异体质进行积极预防和谨慎注意,显然家长对红红受伤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在红红受伤后,天地城幼儿园采取了及时有效的救助措施,已经履行了对红红的保护之责。因此,天地城幼儿园在红红受伤事故中,不存在过错,应不担责。
问2:红红家长以孩子病发于幼儿园为由,向天地城幼儿园索取巨额的脆骨症治疗手术费。在遭到拒绝之后,红红家长纠集数十人到幼儿园门口拉条幅讨说法,甚至对幼儿园进行堵门堵路,天地城幼儿园该如何应对?
解析: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与受伤害学生或者学生家长可以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双方自愿,可以书面请求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成年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也可以依法直接提起诉讼。”可知,在发生幼儿伤害事故后,幼儿园可以与家长通过协商、调解、诉讼等方式解决。
⒈协商。天地城幼儿园可以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政策等的规定,通过与红红家长摆事实、讲道理,以达成双方的和解。在协商时天地城幼儿园必须坚持原则,与家长分清责任是非。就本案而言,天地城幼儿园对红红受伤事故没有过错,不承担任何责任,幼儿园切不可因为家长的胡搅蛮缠而予以退让和迁就。家长之所以大闹特闹无非是想引起社会关注,以此给幼儿园施压,迫使幼儿园“拿钱消灾”。如果幼儿园果真就此屈服,则必将助长歪风邪气,使得“校闹”愈演愈烈。
2.调解。天地城幼儿园可以书面请求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将根据自愿、合法、平等、优先、便捷等的原则对双方进行调解,若天地城幼儿园与红红家长达成调解协议,则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将根据调解协议作为解决纠纷的依据。若红红家长不同意行政调解,天地城幼儿园也可以寻求红红家长认可的调解人来对双方纠纷进行调解,当然该调解人不能“和稀泥”,不能偏袒任何一方,在合法合理的情况下通过劝导与说服使得双方达成和解。
3.诉讼。在协商与调解未果的情况下,天地城幼儿园可以起诉红红家长。红红家长聚众闹事、堵门堵路等违法行为对幼儿园的正常教学秩序造成了重大影响,天地城幼儿园完全可以此为由起诉红红家长,要求红红家长赔礼道歉,甚至赔偿损失等。
问3:针对有特异体质的幼儿, 幼儿园应如何避免风险?
解析:幼儿园在幼儿入园时,应要求家长填写幼儿体质状况登记表,对特异体质幼儿必须特别注意,可以建立特异体质幼儿档案,跟踪管理,定期组织体检,幼儿园可以要求家长提供幼儿的医疗证明及医嘱,以便更好地照顾幼儿。
为了明确家园双方对特异幼儿的责任与义务,建议幼儿园与家长签订《特异体质幼儿协议书》。
案例三:娟娟就读于C市金凤凰幼儿园中三班,这天娟娟入园前咳嗽得厉害,母亲就将药带到幼儿园委托幼儿园喂药。娟娟母亲在喂药委托书上错把5毫升写成了50毫升。中三班保育员钱某根据娟娟母亲的委托给娟娟喂药50毫升,致使娟娟最终因服药过多而中毒死亡。娟娟家长在得知孩子死亡后,向幼儿园提出了巨额赔偿。幼儿园认为教师钱某是根据家长的委托给娟娟喂药,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责任,拒绝赔偿。娟娟家长遂到处张贴金凤凰幼儿园“杀人不偿命”等的宣传单,并通过网站、微信朋友圈捏造事实、肆意诽谤金凤凰幼儿园,致使金凤凰幼儿园处于被声讨的风口浪尖之上。
问1:幼儿园教师钱某根据娟娟家长委托给娟娟喂药,致使娟娟服药过量而中毒死亡,家园双方责任应如何判定?
解析:幼儿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 若幼儿园能证明自己无过错,则不承担责任。因幼儿园、幼儿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幼儿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娟娟母亲在喂药委托书上错把5毫升写成50毫升,存在严重的疏忽大意,她对娟娟服药之事没有足够的上心和尽心,娟娟母亲对此案负有主要责任。
那么,幼儿园是否要承担法律责任呢?《幼儿园工作规程》第二十条的规定:“幼儿园应当建立患病幼儿用药的委托交接制度,未经监护人委托或者同意,幼儿园不得给幼儿用药。幼儿园应当妥善管理药品,保证幼儿用药安全。”第四十三条规定:幼儿园卫生保健人员的主要职责之一是妥善管理医疗器械、消毒用具和药品。从上述规定来看,幼儿园应保证幼儿用药安全,应由卫生保健人员妥善管理药品,但本案中给娟娟喂药的是保育员钱某,她不具有给娟娟喂药的资质。从这个角度上来讲,幼儿园在喂药管理上存在过错,应承担与该过错相适应的法律责任。
综合来看,笔者认为娟娟家长应负主要法律责任,幼儿园责任相当小,因为幼儿园是严格按照家长的委托喂药的。在繁重的幼儿园工作中,要求幼儿园教师对家长的委托还要仔细分辨有些过于“严苛”。
逝者已矣,幼儿生命重于泰山,为避免悲剧重演,幼儿园必须制定严格的药品管理制度:
1.晨间幼儿带药须有医院病历,中药一律不予以喂药,一般药店销售的非处方药或保健品等不得代喂。所带药品必须交专门人员如保健医生接收管理;
2.服药的幼儿必须由家长带一次性药量入园;
3.家长在写喂药委托书时必须认真填写,可请第三人对委托书内容仔细核对一下,确认无误后交给幼儿园。在这张委托书上,必须写明孩子的所在班级、名字、药名、剂量、喂药时间、用药原因、出示处方情况和家长签名。
4.每天晨检结束,保健医生负责一一清点核对所收药物,并按时喂药。为了确保喂药无误,建议保健医生务必在喂药时核对药品服药说明。
问3:娟娟家长到处张贴宣传单,并通过网站和微信朋友圈捏造事实诽谤金凤凰幼儿园的行为,应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严格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由此可知,娟娟家长的做法已经严重侵犯了的金凤凰幼儿园的名誉权,对金凤凰幼儿园的社会信用、行业声望等带来了恶劣影响。金凤凰幼儿园可以通过诉讼请求娟娟家长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若金凤凰幼儿园的诉讼请求得到法院支持,而娟娟家长拒不执行法院的生效判决,不为金凤凰幼儿园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则法院可以采取公告、登报等方式,将判决的主要内容和有关情况公布于众,费用由被执行人娟娟家长负担;经济赔偿部分则可通过强制执行的方式予以执行。并可依法对娟娟家长采取妨害民事诉讼的其他强制措施,如罚款、拘留,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总而言之,从上述几则案例及其解析来看,家园双方在事关幼儿教育与安全方面都必须保持谨慎、理智与克制,切不可将矛盾升级,因小失大,最终受伤害的不仅是幼儿园、家长更是幼儿。
为了更好地处理好家园之间的矛盾与纠纷,笔者建议:
一方面教育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要尽快完善相关法规和制度,厘清幼儿园、教师、家长三方在幼儿教育与安全中的职责边界,加快引入独立于幼儿园、教师、家长的家园矛盾纠纷第三方处置机制,如成立由教育、公安、司法等部门联合组成的“家园纠纷调处中心”,构筑多方治理体系,统筹协调处置“校闹”问题。
另一方面,教育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对家长采用的不合法方式的维权必须坚决抵制并依法维护幼儿园和教师的合法权益。比如有关部门可以坚持“三个坚决不赔”的原则:
一是不查明原因、不分清责任坚决不赔;
二是对“以闹取利”的坚决不赔;
三是未经合法机构和组织调解、裁决的坚决不赔。
这必将使得家长不敢再闹,从而促使家园双方依法依规解决矛盾与纠纷。
特别说明
本文刊登于2017年《幼教园地》第四期“以案释法”栏目,更多小编写的法律文章,请关注本公众号和《幼教园地》“以案释法”专栏。
文章转载自微信公众号:中外幼教博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