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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7日小编撰写了某幼师喂药错把5毫升看成50毫升致使幼儿死亡的案例(点击链接:错把5看成50酿惨祸,是幼师必看),意在提醒家园切莫疏忽大意。但是,11月16日绵阳幼儿园发生了类似悲剧,原本该给幼儿服药3.5ml,却给幼儿服药35ml。
据媒体报道:绵阳市安州区实验幼儿园老师根据家长委托给孩子喂了35ml的药,致使幼儿病危。
喂药的蒋老师说,“孩子奶奶来送的孩子,拿药给我们时说喂35毫升,当时我就说是不是太多了,她回答说‘孩子妈妈写了的’,并从药瓶中拿出了一张白纸写的纸条,明确写了35毫升。随后,她自己在服药登记表上也写的35毫升。
幼儿园是否担责,关键看是否有过错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此规定表明幼儿园如果能够证明自己在幼儿伤害事故中没有过错,则不担责。
本案基于报道属实的情况下进行分析:家长纸条以及委托表上都登记了给孩子喂药35ml,喂药的蒋老师还对此提出了质疑,但孩子奶奶没有引起重视,确认是”孩子妈妈写了的”。也就是说,家长存在严重的疏忽大意,对孩子服药之事没有足够的上心和尽心,尤其是在老师提醒的情况下也没有仔细核对服药量,家长对此案负有主要责任。
综合来看,小编认为家长应负主要法律责任,幼儿园责任相当小,因为幼儿园是严格按照家长的委托喂药的。在繁重的幼儿园工作中,要求幼师对家长的委托还要仔细分辨有些过于“严苛”。
法律依据:幼儿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 若幼儿园能证明自己无过错,则不承担责任。
因幼儿园、幼儿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幼儿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
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担相应的责任。
给我们的警示
无论是家长还是幼儿园都要时时刻刻牢把安全关,对事关幼儿安全的事情必须慎之又慎。既然质疑可能对孩子造成安全隐患,就应该引起家园双方的足够重视,而不是“轻信能够避免”。
幼儿园必须制定严格的药品管理制度:
1.晨间幼儿带药须有医院病历,中药一律不予以喂药,一般药店销售的非处方药或保健品等不得代喂。所带药品必须交专门人员如保健医生接收管理(为减轻班级教师工作量,建议由保健医生统一管理幼儿药品);
2.服药的幼儿必须由家长带一次性药量入园(不可超过幼儿一次服药的剂量,如果家长给幼儿园的药只是一次的量则不可能发生此事故);
3.家长在写喂药委托书时必须认真填写,可请第三人对委托书内容仔细核对一下,确认无误后交给幼儿园。在这张委托书上,必须写明孩子的所在班级、名字、药名、剂量、喂药时间、用药原因、出示处方情况和家长签名。
4.每天晨检结束,保健医生负责一一清点核对所收药物.并按时喂药。为了确保喂药无误,建议保健医生务必在喂药时核对药品服药说明。
当然,幼儿园如果想规避喂药风险,则可以这样做:
由于法律无明文规定幼儿园有义务给幼儿喂药,幼儿园因此可以不给幼儿园喂药。对需要喂药的幼儿可以请家长自己在喂药时间段内亲自给孩子喂药。
对于幼儿园喂药或家长喂药后的孩子,要注意观察是否有异常情况。如果有异常状况必须充分重视,可要求家长将孩子带到医院诊断。若情况相当严重,则幼儿园必须立即送医院救治。若幼儿园因为延误了孩子的及时救治时间,则须承担与此过失相适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