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幼儿园幼儿圆圆上楼时拿板凳的方式存在不安全因素,教师张某对他进行教育。圆圆态度不好,且翻白眼“抗争”。张某一时冲动忍不住伸手拍了圆圆两下。孰料,张某这一拍竟然拍出了自己和母亲被逼相继下跪道歉,这还没能取得家长谅解,圆圆奶奶突然以超神速之动作对张某实施了拳头袭击,真是“人老拳未老”。更严重的是,张某还被幼儿园炒了鱿鱼,丢了饭碗。
张某或许在教育圆圆时的方式不对,但我不禁在想:面对不服从教育的孩子,老师该怎么办?无论你磨破了嘴皮,孩子仍然“态度不好”,甚至翻白眼“抗争”,你将如何处理?在家里,或许有的父母早就“动之以武”了。作为老师,当然不能“动之以武”,因为我们的法律法规都明确规定,教师严禁体罚或变相体罚儿童。如此没有细化的规定,使公众无法掌握体罚或变相体罚的标准。凡是老师对儿童动了手的,无论是“拍”“触”,还是呵斥,都会被冠以“体罚或变相体罚”的标准,以致我们的老师无所适从、不知所措,只能是对犯错的孩子“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即使是孩子犯了大错,也不敢轻易予以惩戒,怕触了法律的红线。如此以来,孩子就会肆无忌惮,就会变本加厉,反正老师不敢管我,我随心所欲、我任意妄为,谁能奈我何?
是的,老师不敢“奈孩子何”,但是孩子走向社会呢?社会的丛林法则,孩子能适应吗?比如,在幼儿园不遵守拿板凳的规则,孩子砸伤了别人,没事,孩子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需担责,最多家长赔钱了事。但是孩子成年后在社会上拿板凳砸伤了别人,那是要负法律责任的,万一砸死了,更惨,一生也就毁掉了。人要生存就必须遵守规则:遵守规则是一个人在社会上生存必需的品质:不遵守规则的人将毫无立锥之地。因此,从小就必须教育孩子遵守规则。
苏联教育学家马卡连柯说过:“凡是需要惩罚的地方,教师就没有权利不惩罚。在必须惩罚的情况下,惩罚不仅是一种权利,而且是一种义务。”从这个角度来讲,张某教育圆圆遵守规则,是履行教师的义务,无可厚非。纵使“教育行为不对,处理事情方式不得当”,也不至于被逼下跪,甚至脸部被施以拳击(打人不打脸)。
张某并非不可宽恕的“虐童”恶魔,家长又何以如此盛气凌人、气焰嚣张,有恃无恐地对老师径直动武?是谁惯坏了家长的脾气?!是老师的一再忍让和懦弱,是幼儿园的一再息事宁人与迁就,还是社会缺乏对老师的保护?!
在我国当前的法律法规中,对教师惩戒权的表述流于形式,更别提保护教师的惩戒权了。比如,《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赋予班主任“有采取适当方式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的权利”,但何谓“适当方式”,怎样“批评教育”等并未讲明,导致很多教师在具体的教育教学中无所适从。
是时候了,通过立法、立规等来赋予教师必要的惩戒权,并对教师依法实施惩戒权的行为予以保护。否则,面对越来越多的“问题儿童”:教师只能是越来越不敢“管”。试想,一群被放任不管的小马驹,如何在今后马到成功?更有可能是:马失前蹄,坠入深渊。
张某被逼下跪且被辞退,看起来是家长大获全胜,果真如此吗?任何一位接班的老师也不敢对孩子进行管教了,不被管教的孩子会怎样,大家心知肚明。因此,最大的受害者终究还是孩子。
幼儿园对张某予以辞退,显然是违背《劳动法》《合同法》的。张某行为并没有明显的违法违规之处,又怎能为了一熄家长之怒,而对老师施以“断饭碗”之惩罚!如此以来,老师们都会为了自保,而对孩子违规犯错之行为听之任之。长此以往,幼儿园又怎能培养出适格的“人”来!
在这场没有硝烟的战争中,教师、幼儿园、家长没有一个赢家,而在教育战场上我们却输掉了孩子。
尊师重道是我们中华民族伟大的传统,“古之圣王,未有不尊师者也。”即使是皇帝之子被老师施以体罚,老师尚无罪!
如今很多自以为是有钱、有权的人不把老师当作一回事,其实,你不把老师当作一回事,就等于把你的孩子不当作一回事。不是不报,只是时候未到。诚所谓:“人冀子孙贤,而不敬其师,犹欲养身而反损其衣食也。”
另据媒体报道:
湖南衡阳某中学,一位家长因为孩子在全班轮换位置中被轮换到后排,就认为班主任针对她家小孩,打了怀孕不到3个月的女班主任两个耳光;
上海某中学一英语老师因上课时推了一下睡觉的学生,家长次日就当着全班学生的面打了女老师三个耳光……
如果听任这样的家长胡作非为,如果我们的老师仍然处于如此境地,那将是我们整个社会的悲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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