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规定:“幼儿园必须把保护幼儿的生命和促进幼儿的健康放在工作首位”。其一原因是安全是人的发展之本,其二是近年来安全事故的频发。针对安全问题,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学前教育专业委员会理事、河南省学前教育研究会常务理事、郑州市人民监督学唐豫翔教授在跨世纪年会现场为近500位园长发表了题为《幼儿园安全防护及法律援助》的主题演讲。
入园儿童在幼儿园期间和幼儿离园集体活动而处于幼儿园管理范围内所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
1.设施伤害:是指由幼儿园设施、设备引起的伤害,包括设施和设备不安全、建筑物倒塌、火灾等原因造成的幼儿人身伤害。
2.保育教育伤害:是指由教职工在保育教育的过程中引起的伤害,包括教职工责任心差,擅离岗位期间(出去办事、聊天等)发生的伤害,或是幼儿在户外活动时,教职工安全措施保障不力以及教职工语言、行为不当,造成幼儿身心伤害等等。
4.园外活动伤害:是指幼儿园组织园外活动引起的伤害,包括参观、游览、庆祝活动中管理组织不当。
5.家长伤害:是指家长在参与幼儿园活动或是在接送孩子时引发的伤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0条具体解释了儿童损伤时间的责任问题:“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伤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可见,依据法律,处理责任事故的前提是分清在事故中的过错,并根据过错大小承担相应的责任。
幸福是棵树,安全是沃土。孩子是家庭的希望,祖国的未来,每个家长都希望孩子能够在幼儿园健康快乐的成长。“安全责任大于天”,保证幼儿安全无疑是园长管理工作的头等大事,希望通过唐教授的分享,大家能够在对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更加重视。
文章转载自微信公众号:跨世纪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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