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车是指运送不少于5名幼儿园幼儿、小学、中学等教育机构的学生及其照管人员上下学的客车和乘用车,其中,幼儿校车是指运送3岁以上学龄前幼儿上下学的校车。为了节约成本,有些幼儿园往往会选用报废车、黑车,聘用不合格的司乘人员,致使发生一些严重的交通事故。
【案例一】红太阳幼儿园以低价购买了一辆报废的公共汽车,在对座位、车窗玻璃等进行了洗刷后。便在车厢外层上喷了“红太阳幼儿园专用校车”的字样。2011年8月11日16点55分,该校车在送幼儿回家途中油箱突然爆炸,引起车辆起火,造成4名幼儿死亡,2名幼儿受伤。
根据GB 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国家标准第2号修改单可知:专用校车不得核定站立人数。应喷涂有符合规定的外观标识,每一个儿童座位均应装置安全带;幼儿校车、小学生校车的侧窗下边缘距其下方座椅上表面的高度应不小于250mm,否则应加装防护装置:校车所有车窗玻璃的可见光透射比均应不小于50%,且不应张贴有不透明和带任何镜面反光材料之色纸或隔热纸,等等。
红太阳幼儿园的校车是简单改造的报废公共汽车,完全与该标准相悖,也违反了教育部关于“中小学、幼儿园要根据本校校车的实际用途、运送师生数量和经济承受能力选购或租用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租用车辆时必须与租用单位签订安全责任书,明确安全责任;严禁购买或租用故障车、拼装车、报废车等作为校车使用”的规定。因此,红太阳幼儿园作为该校车的所有人和使用人。因其违法违规行为而具有主观上的过错,必须承担因该起事故所引发的有关法律责任。
【案例二】2011年9月21日,蓝月亮幼儿园的校车在接幼儿入团途中与一辆大卡车相撞,致使6名幼儿死亡。11名幼儿受伤。经查,此次交通事故系该校车司机李某违规行驶所致,而李某曾因醉驾被吊销了驾驶证,其出示给幼儿圈的驾驶证系伪造的。
公安部、教育部联合发出通知要求,中小学校聘用的校车驾驶人必须作风文明、具有3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并且要先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验合格后方能聘请。建议幼儿园遵守这一要求,严格检查驾驶员资质,坚决不聘用不合格的驾驶员。
蓝月亮幼儿园没有对李某进行严格审查,聘用了不具备驾驶资格的司机,在管理上存在重大疏漏。因此,聘用李某的直接责任人以及幼儿园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案情三】2011年10月12日7点40分左右,北极星幼儿园的校车和教师王某将灿灿小朋友接上了车。灿灿小朋友在车上与同伴打闹,王某生气地说:“再打闹,就不许你下车。”下午5点20分左右。家长来接灿灿时。王某才想起灿灿可能在车上。等打开校车看时。灿灿小朋友已经窒息死亡很久了。
教师不得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王某虽然辩解自己并没真想把灿灿留在车上,但单纯的孩子向来对老师的话奉若神明。王某的做法实质上是变相体罚幼儿。况且他在幼儿下车时没有核查人数,致使灿灿被遗留在校车上窒息死亡,存在着严重的过失。构成了过失致人死亡罪。因幼儿园要对其教职员工的职务行为负责,所以北极星幼儿园在该起事故中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幼儿园要制定校车管理制度,如要求随车教师上下车时必须核对幼儿人数并记录,幼儿下车后司机必须立即整理车内卫生并消毒。不定时地抽查随车教师的记录情况,对责任心不强的随车教师提出警告甚至处罚,等等。
【案情四】2011年11月16日9时15分,小博士幼儿园校车与一辆大翻斗货车在高速路口相擅。这辆核载9人、实载64人的校车当即被撞毁。致使20多名幼儿死亡,40多名幼儿受伤。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规定:“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小博士幼儿同的校车超载了50多名幼儿,致使校车在与大货车相撞时失衡而翻到,酿成了车祸。显然,该园因其违法行为而应承担各项法律责任。
小博士幼儿园在承担了责任后,可根据大翻斗货车车主在交通事故中的责任大小,要求其承担与其责任大小相应的责任。
【建议】1.我国应立法强制执行专用校车的使用标准,为校车办“户口”,加强对校车的监管,只有经相关机构检验合格的校车方可投入使用。2.幼儿园应把幼儿的交通安全教育列入学期教育计划,向幼儿讲解交通安全法规以及逃生、求救等常识;同时制定校车管理制度,加强对随车司机和教师的管理。3.政府应主动出击,加大整治力度,从微观层面杜绝校车各种安全隐患的存在。
【“死亡校车”,切莫开进幼儿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