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随着幼儿教育事业的发展,幼儿园保育员工作日益引起人们的重视。但目前,我国幼儿园保育员工作存在岗位职责不明确、队伍整体素质偏低、队伍不稳定的问题。因此,有必要澄清保育员岗位的涵义,提高对保育员工作的认识。从历史的角度审视,保育的涵义随着社会的发展不断演进,保育员的学历要求不断提高、职责日益明确。参照发达国家对保育员岗位的涵义解读和职责定位,应将幼儿园保育员界定为:在托幼园所、社会福利机构及其他保育机构中辅助幼儿教师负责婴幼儿保、养育和协助教师对婴幼儿进行教育的专业技术人员。
【关键词】保育员;岗位职责;儿童保育
【中图分类号】G6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017(2012)12-0016-03
【作者简介】皮军功(1966-),男,湖南常德人,长沙师范专科学校副校长、副教授,教育学博士。
长期以来,我国幼儿园保育员的工作不受重视,在很多人眼中,保育员主要的工作就是注意幼儿安全、打扫卫生、负责幼儿的饮食以及管理班级的设备等。因此,不少人认为当好保育员关键是要有爱心,不需要专业的知识和技能,也不需要经过专门的培养和培训。随着《幼儿园工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和《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以下简称《纲要》)的颁布与实施,保育员的工作职责与聘任资格越来越明确,保育员工作逐步走上专业化的道路。但由于现实中保育员工作仍存在诸多问题,再加之历来对保育员岗位涵义的界定不清,因此需要进一步澄清保育员岗位的涵义,对保育员工作职责、角色定位与聘任资格进行调整。
一、保育员岗位职责不清:现实的问题
定位保育员岗位,首先应明确保育员的岗位职责与用工标准。《规程》中规定保育员的主要职责如下:负责本班房舍、设备、环境的清洁卫生工作;在教师指导下,管理幼儿生活,并配合本班教师组织教育活动;在医务人员和本班教师指导下,严格执行幼儿园安全、卫生保制度;保管幼儿衣物和本班的设备、用具。《规程》第三十八条规定,幼儿园保育员除必须符合幼儿园工作人员的一般要求外,还应具备初中毕业以上学历,并接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
虽然《规程》对保育员的岗位职责与用工标准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但由于长期以来对保育员队伍建设的不重视,现实中保育员的整体状况令人堪忧。这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岗位职责不明确
一方面,幼儿园没有明确保育员的岗位职责,认为保育员仅需做好卫生工作,照顾好幼儿的安全即可,并未对保育员参与幼儿教育提出明确要求;另一方面,大部分保育员也不认为自己是教育教学人员,对自己工作的理解就是卫生清洁,包括室内外的环境卫生、幼儿生活用品的清洁、教具的清洗等。因而,他们常常游离于教育教学活动之外,很少参与到教育教学活动过程中。[1]
(二)整体素质偏低
有关调查发现,在保育员中,拥有初中学历的人数居多,占53.4%;初中以上学历的占32.2%;仅具有小学文化的占14.4%。可见,仍有部分保育员未能达到国家规定的最低学历要求。调查还发现,保育员普遍缺乏系统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技术等级水平较低。[2]
(三)队伍不稳定
岗位待遇会直接影响保育员队伍的稳定性。一项针对保育员劳动合同与编制问题的调查发现,大部分保育员与幼儿园签有劳动合同,但仍有部分保育员没有劳动合同,且半数以上的保育员没有编制。[3]劳动合同与编制问题造成保育员流动性较大、保育员队伍不稳定,客观上不利于幼儿园的教育教学。
二、保育员岗位涵义的澄清:历史的审视
“保育”一词,我国古已有之,《后汉书?清河孝王庆传》中记载:“皇子肇保育皇后,承训怀衽,导达善性,将成其器。”明王?《寓圃杂记》中有:“母唐氏守节不嫁,艰难保育,底于成立。”这其中保育的主要含义都是养育。
2004年出版的《幼儿教育辞典》对“保育”的解释是:成人(家长或保育人员)向0岁~6岁的儿童提供生存与发展必要的环境与物质条件,并给予精心的照顾和培养,以帮助儿童获得良好发育,逐渐提高独立生活能力。”[4]一般来讲,保育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保育是指对儿童身体的照顾和各种心理发展过程的培养,狭义的保育则是指对儿童身体的保护和养育。
我国幼儿园对于保育概念的引入可以追溯到清朝末年。当时由于对外国教育的认识逐渐加深,加之教会幼儿教育的影响,因而有不少有识之士开始重视并思考新式幼儿教育问题。姚锡光在《上张之洞查看日本学校大概情形手折》中就对日本幼儿教育的情形做了介绍。1902年,罗振玉在《学制私议》中说:“将来必立幼稚园,以三岁至五岁为保育年限。”[5] 1904年由清政府颁布的《奏定蒙养章程及家庭教育法章程》真正对保育概念进行了详细论述,其中明确了保教结合的原则,称之为“保育教导”,并指出“外国所谓保育,即系教导之义,非仅长养爱护之谓也,兹故并加‘教导’二字以明之。”[6]并规定了保育教导的目的:在发育其身体,渐启其心知;体察幼儿身体气力之所为,心力知觉之所能及;务留意儿童之性情及行止仪容,使趋端正;务专意示以善良之事物,使则效之。[7]
民国时期教育部公布的《国民学校令施行细则》不仅对保育的目的、方式、项目以及时数做了规定,还明确了蒙养园保育幼儿者为保姆且规定“保姆须女子有国民学校正教员或助教员之资格,或经检定合格者充之”。[8]
建国初期,为了加快社会主义建设步伐,中央提出了向苏联学习的方针。在教育上,也积极学习苏联的经验,进行教育改革。1950年9月苏联学前儿童教育专家戈林娜在北京师范大学教育系任教,在她的指导下,拟定了《幼儿园暂行规程》(以下简称《暂行规程》)和《幼儿园暂行教学纲要》(以下简称《暂行纲要》)。这两个文件的制定和试行,明确了幼儿园教养并重的方针,强调了幼儿园教育的目的性和计划性以及各学科教学的思想性、系统性和科学性。[9]《暂行规程》明确规定幼儿园每班设教养员两人,生活助理员一人。然而,《暂行规程》中虽然明确规定幼儿园每班须设保育员,但并没有明确保育员的教育职责,所以在20世纪80年代以前,许多托儿所和幼儿园里的保育员大多由未接受过任何专业训练的家庭妇女担任,她们在托幼机构里被孩子们称作“阿姨”,教育程度和专业素养都不高。直到1990年颁布《幼儿园管理条例》,才明确了保育员的用工标准:保育员应当具有初中毕业程度,并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规程》则进一步明确了保育员的岗位职责与用工标准。随着《纲要》的颁布,保育员的角色和工作内容发生了很大变化:由侧重“卫生消毒”变为侧重“配班参教”;由对幼儿的表面安抚到关注幼儿的内在需要;由侧重“保”到注重“育”。[10] 综上可见,随着时代的发展,保育的概念以及保育员的职责与用工标准都在进一步明确、细化和提高。进入21世纪以来,随着脑科学对早期大脑发育规律和意义的揭示,婴幼儿的教育问题引起了全世界各国的普遍关注,确立婴幼儿保教工作者的专业性、开发新的婴幼儿保教工作者培养课程已成为重大课题。[11]
三、保育员工作的重新定位:时代发展的要求
(一)保育员职责的重新审视
美国劳工部对保育员的职责进行了明确规定:为儿童准备餐饮、安排餐饮时间以及准备点心;帮助幼儿保持良好卫生;换婴幼儿尿布;组织活动帮助幼儿了解和探索世界;排好时间表确保幼儿有充足的活动、休息及游戏时间;发现幼儿在情感或发展上的问题并及时与父母沟通;记录幼儿的成长以及兴趣。[12]可见,在美国保育员除了保育方面的职责以外,还承担帮助幼儿了解和探索世界、安排幼儿的活动时间等教育方面的职责。而我国《规程》虽明确了保教结合的原则,但对于保育员的要求仍然偏于保育,所谓“配合本班教师组织教育活动”说明其教育职责是次要的、可以不深入参与的,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保育员在幼儿教育方面的缺位。此外,美国还规定了保育员要关注幼儿的情感或发展上的问题,而《规程》则忽视了保育员在幼儿心理康教育方面的职责。
(二)保育员角色的重新定位
20世纪80代以前,多数人眼中保育员的角色就是保姆,主要负责幼儿园的卫生,照管幼儿的安全。进入20世纪80年代以来,“保育员就是保姆”的观点开始遭到批判。有学者提出,保育员既是幼儿生活的管理者,也是幼儿生长发育的保护者,还应是教育幼儿的好参谋。[13]此后,有研究者提出,保育员就是老师,是课程的实施者、审议者。[14]更有研究者提出应该撤销“保育员”这一称谓,对负责班级教育和保育的人员统称“教师”。 [15]
笔者认为,保育员具有自己的专业性,既不是保姆,也不是教师,将其视同保姆,是否认了其专业性;将其混同于教师,则又混淆了幼儿教师和保育员的职业性。保育员拥有本职业的工作领域和工作特点,属于职业技术人才,其专业性是其他职业不可替代的。我们可以把保育员界定为:在托幼园所、社会福利机构及其他保育机构中,辅助幼儿教师负责婴幼儿保、养育和协助教师对婴幼儿进行教育的专业技术人员。有专门知识系统、有较长时期的专业训练、有专门的职业道德、有自主权、有职业组织、要终身学习,是国际上认可的职业专业化的标准。[16]目前,我们要解决的问题并不是取消保育员这一岗位,而是要通过明确其职责而构建有关保育的知识体系和保育员的培养培训体系。
(三)保育员聘任条件的重新拟定
据调查,国外其他国家和地区关于保育员或教师助理的聘任条件不仅包括学历和专业背景,还包括保育员培训和资格认证的要求。
美国要求保育员必须接受教育和培训,各州对此的规定不同。在学历方面,一些州规定保育员必须有高中以上学历,尽管大多数州对此没有明确规定,但雇佣者一般会雇佣拥有高中以上学历的保育员。开端计划要求从2013年起,保育员要获得早期儿童教育副学士学位(associate’s degree)或者儿童发展认证(child development credential)。在保育员培训方面,大多数州要求保育员在上岗前接受相关培训。如果保育员拥有大学的学分或者早期教育的学位,则可以免于培训。在资格认证方面,一些州和雇佣者要求保育员拥有国家承认的认证。州政府在大多数情况下会要求保育员拥有职业认证委员会颁发的儿童发展助理认证(CDA)。CDA要求保育员接受课程学习、拥有实践经验以及高中文凭。还有一些州要求拥有由国家保育协会颁发的儿童保育专业人员认证(CCP),这一证书同样要求申请者具有高中以上学历,拥有实践经验以及有继续学习的机会。[17]
英国的公立保育学校教师分为主任教师、正式教师和保育员三种。保育员必须在保育学校经过两年的实际培训,接受儿童身体保育、社会教育、智力开发训练,参加教育实践活动的时间约占总学时的40%,毕业后在学前教育机构中工作。[18]德国的保育员由培训学院来培训,其培训层次要低于幼儿园教师的培养。[19]日本非常重视对保育员的培养,其《儿童福利法实施规则》对保育员的培养机构、招生对象、应修科目、学分数及应试资格等都作了明确规定。规定要求保育员必须具有保育员资格证,其资格类型和任职资格与幼儿教师基本相同,包括养护教谕和养护助理教谕两种,并设有专门的培训机构,即各都道府县开办的保育员养成所、短期大学、大学,实施不同于幼儿教师培养的专门保育课程,其生源起点是高中毕业生。[20]
综上所述,从世界儿童保育的发展趋势以及各国保育员聘任资格的规定来看,《规程》中规定的保育员必须“具备初中毕业以上学历,并接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的要求明显已经不能满足幼儿园保育发展的需要。笔者认为,保育员的聘任资格必须达到中专或以上学历;上岗前须接受关于保育和教育的相关培训;必须达到国家劳动部规定的保育员、家庭服务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并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为此,应出台相关的政策法规,成立专门的培养、培训机构,制定相应的培养、培训规划,将保育员培训与幼儿教师培训从真正意义上纳入到当地中小学教师的继续教育中,从而提高保育员的学历层次和专业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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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保育员岗位涵义探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