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教师免费课件,幼师得力助手!
教案、课件、资料,一应俱全!

“幼儿园虐童案”之刑法学分析

【幼师宝】2000多G内容,终身免费更新    |    快来体验【智能幼师】,感受智能魅力!

摘要:最近在国内各个省市发生多起的幼儿园虐童事件,此类事件的发生引起了多方关注,包括家长、学校以及社会媒体等均对此进行了特别的关系与调查报道。对于幼儿园教师的虐童行为,诸多专家亦提出了各种不同的意见。笔者在此基础上,结合各种认识以及自己所学知识,通过分析、论证,提出些许个人的建议与意见,希望对于幼儿园虐童事件的解决有所帮助。

  关键词:幼儿园虐童案;刑法分析;建议

  一、案情介绍

  在2012年10月24日浙江温岭发生一起民办幼儿园老师双手拎男童双耳、致其双脚离地的网络照片上传事件。在不久后,又随之上传了多张幼儿园教师对其所教幼儿的虐待图片,为此当地公安局对涉案当事教师进行了拘捕。① 不仅如此,在山西太原某幼儿园内,5岁女童被幼师狂扇70次耳光,在山东东营,一所知名幼儿园里也发现一起幼师用针扎孩子的事件。②诸多的幼儿园虐童事件的发生,不得不引起家长与社会的关注。对于此类事件的发生,笔者在下文将从刑法学的角度对其进行分析。

  二、刑法学分析

  1.是否构成虐待罪

  虐待罪,(刑法第260条),是指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以打骂、捆绑、冻饿、限制自由、凌辱人格、不给治病或者强迫作过度劳动等方法,从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迫害,情节恶劣的行为。③ 而幼儿园教师的虐童行为并非是对其家庭成员之间的打骂、捆绑、冻饿、限制自由、凌辱人格、不给治病或者强迫作过度劳动等不良行为,其与虐待罪的犯罪构成中的犯罪客观方面是不相符的。

  2.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

  我国刑法规定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为故意伤害罪。④ 而幼儿园教师的虐童行为是否属于故意伤害罪中所指的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需要做进一步的认定。笔者认为,故意伤害中的伤害他人行为虽需要达到轻伤,但是对于儿童与成人的伤势认定情况不应当一概而论,虽然简简单单的打耳光、或者是用针扎的伤害行为没有构成一般的轻伤标准,但是对于儿童来讲,其所收伤害程度完全不亚于成人收到的轻伤害程度。因此,笔者认为幼儿园教师的伤害行为构成放任性质的故意伤害。

  3.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

  寻衅滋事罪(此罪系修改后的97刑法将其从原流氓罪中分离出来的罪名),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毁坏财物、破坏公共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⑤ 对于寻衅滋事罪的犯罪客观方面的要求,是要在公共场合,而且是殴打伤害无辜,对于幼儿园教师的虐童行为,很显然不属于此种行为,不过在学界将寻衅滋事罪中的“公共场合”做出了不同的界定,认为范围不仅仅是一般意义上的公共场合,仅针对此案中的幼儿园认定为公共场合,笔者不敢苟同。

  三、个人见解

  1.虐童行为该如何定罪

  通过以上几种罪名的分析,笔者认为,幼儿园教师的虐童行为,如果情节比较轻微,在稍微超出了教师所尽职责的范围外,则应当通过民事或者行政手段进行解决,如果其行为情节比较严重,很明显超出了一般教师职责范围外的行为,则应当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其具体的情节依照我国刑法中的故意伤害罪对其定罪量刑。具体理由笔者在上文中的几种可能罪名中的分析中已经论证。

  2.是否设置“虐童罪”

  对于浙江以及山西、山东出现的幼儿园教师虐童案件,网络媒体以及相关的专家提出不同的避免建议,有的提出了在我国刑法中设立“虐童罪”。笔者认为,在当前的立法环境中,是否设立“虐童罪”不仅仅要考虑幼儿园出现的虐童行为的危害性,还有考虑此罪设立是否包含其他的危害行为,以及设立此罪后的司法实践情况。要充分的明确增设此罪的必要性,不可简单的因为此种虐童行为的出现而盲目的设立某种罪名。

  3.如何避免幼儿园的虐童行为

  对于如何避免出现大量的幼儿园教师虐童行为,坚决杜绝此类行为的出现,首先应当从幼儿园本身入手,在对幼儿园的相应资质以及软、硬件设施监管与考察入手,其不仅是一个盈利性的机构,还是一个承担者培养祖国花朵社会责任的场所;其次,对于民办幼儿园的教师选拨与管理问题,要实行严格的选拔机制,在录取后要进行严格的岗前培训;最后,对于幼儿园教师的诸多不恰当行为,应当以教育为主,民事、行政以及刑事措施为辅助,因为幼儿园教师大部分为年龄较小的群体,对其进行教育有利于幼儿园的教学以及其个人的成长。

  结语:毋庸置疑,最近出现的幼儿园教师虐童事件不断得到多方面的关注,舆论的监督,社会的关系以及担心,都对幼儿园教育行业提出了一定的质疑,对于做出不恰当行为的教师,大家都是嗤之以鼻,但是我们应当理性的对其行为进行分析,不可一刀切式的做出定论。此类行为的避免,需要家长、学校以及社会多管齐下,加强人文素质,共同为此类行为的杜绝尽自身应尽的责任。

  参考文献:

  [1]《法制日报》,2012年10月29日。

  [2]郑代兵:“刑评温岭虐童案”,《青春岁月》,2013年第2期。

  [3]王静:“浅谈幼儿为本的师德建设――由幼儿园虐童引发的思考”,《教育观察》,2012年第8期。

  [4]《东方早报》,2012年11月7日。

  [5]徐晓兵:“如何能够杜绝虐童案发生”,《兰州日报》,2012年11月12日。

  注解

  ①案件来源:http://learning.sohu.com/20121117/n35786 7404.shtml 。

  ②案件来源:http://www.wenming.cn/wcnr_pd/czzx/wskt_czzx/201210/t20121031_912264.shtml

  ③百度百科:http://baike.baidu.com/view/83261.htm 。

  ④《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之规定。

  ⑤百度百科:http://baike.baidu.com/view/548998.htm 。

【“幼儿园虐童案”之刑法学分析】

-=||=-收藏赞 (0)
幼儿园研学培训,找优师教研18610206462
南通、常州、成都、广州、杭州多处培训基地,优质的专家师资资源、幼儿园资源,让你深入幼儿园,近距离感受先进的幼儿园生活。专题研修:课程叙事专题研修、课程游戏化专题研修、民族特色民族文化的专题研修以及各类您需要的定制化专题学习。
幼师课件网 » “幼儿园虐童案”之刑法学分析
分享到

登录

找回密码

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