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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贴士】安全每周一提示:《未成年人保护法》之“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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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每周一提示】

《未成年人保护法》之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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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爱的各位家长:

我们生活在法治国家,人人都应该学法、守法、用法。今天,我们为各位家长遴选了与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责任”内容,希望各位家长认真阅读,提升自己的法律意识,给自己的生活和教育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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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八条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律责任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其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劝诫、制止;情节严重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公安机关接到报告或者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存在上述情形的,应当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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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条

未给予免费或者优惠待遇的法律责任

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规定,未给予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待遇的,由市场监督管理、文化和旅游、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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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三条

营业性娱乐场所等经营者的法律责任

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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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共场所吸烟、饮酒的法律责任

违反本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吸烟、饮酒的,由卫生健康、教育、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场所管理者未及时制止的。由卫生健康、教育、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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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九条

民事责任、治安管理处罚和刑事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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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田瑞萍

图片|田瑞萍

编辑|任丽萍

审核|郭   华    蔡   青

文章转载自微信公众号:晋中市第二幼儿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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