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街道,县级相关单位:
根据《衢州市卫生健康委等十部门关于做好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衢卫发〔2020〕27号)文件要求,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由卫生健康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各司其职。为进一步做好我县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管理工作,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规范健康发展,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
管理工作机构
县卫健局负责牵头做好本区域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行业管理、政策咨询和业务培训等相关工作,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管理工作办公室,明确相应的机构和人员,各乡镇(街道)负责照护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县计划生育协会负责参与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宣传教育和社会监督,协助对区域内已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机构进行摸底排查,组织开展婴幼儿家庭科学育儿知识进社区活动,支持和推动各方力量开展社区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
(一)科学统筹规划
发改、资源规划、住建等相关部门要依据城乡规划、常住人口规模和人口结构变化,科学规划建设婴幼儿照护机构,新建居住区要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结合我县具体情况,同步规划、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并纳入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建设。新建、扩建、改建一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满足群众的基本照护需求。城镇婴幼儿照护机构建设要充分考虑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婴幼儿的照护需求。在农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中,要统筹考虑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建设。
(二)完善综合管理
婴幼儿照护服务管理领导小组由县卫健局、发改、教育、人力社保、民政、财政、资源规划、住建、市场监管、公安、消防救援、工会、共青团、妇联、计生协以及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成,形成共同参与、密切协作的管理体系,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商议解决我县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管理中的重要事项和重大问题,形成政府统筹领导、部门协同推进、社会积极参与的工作格局。在日常监管中,积极协调相关职能部门落实具体监管职能,如公安部门的安保监管职能、消防部门的消防监督检查职能,市场监管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管职能等,并加大信息公示力度。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各职能部门依据相关法规予以查处。
(三)加强日常监管
县卫生健康部门要指导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日常保育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使机构在安全保障、卫生条件、人员资质以及服务内容等方面符合设置标准和管理规范。掌握区域内机构数量、服务质量、定价收费等情况,探索建立网格化风险排查和数字化监管机制。
(四)强化安全工作
各托育服务机构参照国家《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规定,落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各项卫生保健和食品安全制度,对儿童膳食、体格锻炼、健康检查、卫生消毒、疾病预防等实行监督管理,保障婴幼儿的身心健康。县妇保院、疾控中心、卫生监督所和各乡镇(中心)卫生院等要按照国家和省出台的《托育机构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指南(试行)》的要求,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卫生健康工作的业务指导、咨询服务和监督检查,预防控制传染病,降低常见病的发病率,为婴幼儿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
二、明确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
机构登记备案操作办法
(一)登记和备案机关
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应向县卫健局申请备案。托育机构分为营利性和非营利性两类。非营利性事业单位性质的,在县委编办进行审批和登记;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机构性质的,在县民政局申请注册登记。营利性托育机构在县市场监管局注册登记。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经核准登记后,及时向县卫健局备案。
(二)命名原则和经营范围
申请注册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机构名称应当符合登记管理机关名称管理规定,登记名称中可包含“托育”字样。其业务范围(或经营范围)中应明确托育服务内容。登记机关应当及时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登记信息通过共享、交换等方式推送至县卫健局。
(三)备案申请资料
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备案需提供评价为“合格”的《托幼机构卫生评价报告》、消防验收及备案证明、《食品经营许可证》(提供餐饮服务的)、场地证明、工作人员专业资格证明及健康合格证等材料。
(四)备案工作流程
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在注册登记后,应向县妇保院申请卫生评价。提供餐饮服务的,应向县市场监管局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且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应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向县住建局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或备案。当所有备案材料办结后,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应向县卫健局提交备案申请。
(五)备案申请的审核
县卫健局接收机构备案申请全部材料后,按照国家和浙江省有关托育机构设置标准、管理办法及从业人员管理相关规定,对其提交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核。在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备案要求的,发放《托育机构备案回执》和《托育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对不符合备案要求的,将需完善信息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可根据审核意见修改并重新提交申请。
(六)备案信息公示与抄送
县卫健局将已核准备案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名称、地址、园长(负责人)、服务范围等内容,每月通过政务网站向社会公示,每月将核准备案的信息抄送至有关部门。
(七)一证一点备案
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实行一证一点管理。迁址易地举办,或设立分支、连锁机构的,应当符合登记管理机关有关规定,并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八)备案变更及宣告无效
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因故发生已备案事项变更的,应当在15日内向原备案部门办理变更备案手续。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弄虚作假、骗取备案资质的,原备案部门应当公告其备案无效,并抄告相关部门进行相应处理。
三、明确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
保障措施
(一)加强政策支持
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梳理社会力量进入的堵点和难点,采取多种方式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开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按照省政府文件对提供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对提供房产、土地用于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按规定免征契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动产登记费等项目收费。
县财政局要将婴幼儿照护服务必要的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推进工作给予适当奖补。全面落实财政部等六部委联合印发《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6号),对符合条件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给予享受税费减免政策,支持托育服务业发展。公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收费标准参照公办幼儿园收费管理政策,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制定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在规定幅度内自主确定;民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收费标准,由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合理确定,实行市场调节。
统筹安排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用地需求,将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对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和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要求的,可采取划拨方式予以保障;对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用地,以租赁、出让等有偿方式予以保障。企事业单位设立的员工子女照护服务所发生的费用,作为单位职工福利费支出,在税前扣除。鼓励县政府采取政府补贴、行业引导和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等方式,在加快推进老旧居住小区设施改造过程中,通过做好公共活动区域设施和部位改造,为婴幼儿照护创造安全、适宜的环境和条件。
(二)加强队伍建设
加强人才支撑,做好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人才培养工作,鼓励各类院校特别是职业院校根据社会需求开设婴幼儿照护相关专业或开设相关课程,支持各类院校与妇幼保健机构共建婴幼儿照护服务实训基地。鼓励幼教人员到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执业,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作为幼教人员基层服务定点单位,打通职称晋升通道;通过返聘有经验的退休人员等措施,充实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队伍;支持儿童保健人员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提供指导服务,探索建立保育、幼教、儿童保健人员融合发展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队伍。
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我县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将婴幼儿照护相关职业纳入职业技能培训和等级认定范围,探索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评定工作。鼓励将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列入急需紧缺职业(工种)目录和政府补贴性培训目录,按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等政策。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诚信档案,纳入政府统一信用体系,对虐童等行为零容忍,对相关个人和直接管理人员实行终身禁入。
(三)加强社会支持
加快推进全县公共场所母婴设施建设,为婴幼儿出行、哺乳等提供便利条件。拓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内涵,推进孕产保健、新生儿访视和婴幼儿定期健康检查和疾病预防控制,做实做细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将婴幼儿列入家庭医生签约重点人群,加强优孕、优生、优育指导。
(四)加强监督管理
完成登记和备案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各相关部门应当做好事中事后监管,引导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加强自律、规范运营。对于从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却未进行注册登记的机构,或因场地设施、人员资质以及消防、食品、卫生不达标而无法备案的机构,由属地政府牵头,落实清退及停业整顿,对停业整顿后,符合备案要求的,予以备案。对已备案的机构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发现其管理混乱,存在安全隐患的,由卫健、市场监管、消防等职能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应实行明码标价,自觉规范收费行为,并使用规范的专用票据。收费时段与照护服务安排应协调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一学期的费用。对于未完成的照护服务,有关退费事宜严格按双方合同约定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办理。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管理
婴幼儿照护服务管理领导小组,根据我县未来社区、美丽城镇建设进度,将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管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通过联席会议商议解决我县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管理中的重要事项和重大问题;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规范活动的指导、调度和督促检查,引导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规范健康发展。
(二)积极稳妥推进
在县政府的领导下,县卫健局、各有关部门及乡镇(街道)加强工作协调与联动,稳妥推进辖区内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管理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建立以家庭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到2021年底,至少建成1家具有示范效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单位;到2025年,全县多元化、多样化、覆盖城乡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基本形成,照护服务水平明显提升,城乡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覆盖率、幼儿园托班设置率、婴幼儿入托率明显提高。
(三)注重示范引领
县卫生健康部门将加强照护行业日常监管积累经验,积极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创建活动,培育并创成一批管理规范、服务模式可复制的省、市级示范单位,充分发挥示范引领和辐射作用,不断创新家庭照护、社区统筹、幼儿园托班、单位自建、社会兴办等婴幼儿照护服务模式,及时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做法,不断提高婴幼儿照护服务整体水平。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国家和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来源:常山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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