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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关于做好婴幼儿照护服务和普惠托育服务试点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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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设区市卫健委、发改委、财政局:
  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服务发展。国家发改委、卫健委印发了《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试行)》(发改社会〔2019〕1606号),同时经省政府研究决定,我省婴幼儿照护服务试点已列入省委省政府2020年为民办实事项目。为加大力度组织实施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要求,现将做好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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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试点范围及要求

(一)试点要求:1.2020年新建、改建、扩建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且达到国家卫生健康委制定的托育机构设置标准和管理规范;2.面向社会大众招生;3.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接受政府指导价的要求,按照公建公营、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形式进行;4.根据《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试行)》,发挥中央预算内投资示范带动作用和地方政府引导作用,开展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试点,激发社会力量参与积极性。通过试点,培育一批面向社会的普惠性托育示范机构,提升我省婴幼儿照护服务整体水平。


(二)试点单位性质:1.公办婴幼儿照护托育园;2.集体或单位举办的公办性质托育园;3.提供普惠性服务民办托育园。


(三)为民办实事项目试点单位数量:全省20所。其中福州、厦门市各3所,其余设区市各2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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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资金安排

1.纳入为民办实事项目的每个试点单位托位在80—120之间,每个新增托位省级财政补助1万元(厦门市由本级财政承担),各设区市可根据本地实际提供配套资金。2020年试点结束后,各试点托育园按普惠性收费运行,省级财政不再安排补助资金。



2.申报实施国家“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的试点单位,可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每个新增托位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1万元(厦门市计划单列),补助金额不超过总投资的50%。各地方政府需与试点单位签订协议,由地方政府提供支持政策清单,试点单位提供普惠托育服务清单。


3.省级财政补助和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均为一次性补助,同一项目可叠加享受省级财政和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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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时间安排

(一)2020年2月29日前。各设区市确定为民办实事项目试点单位,完成试点方案并报省卫健委、发改委、财政厅。分批推进2020年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在第一批申报基础上,编报完成第二批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并报省发改委、卫健委。


(二)2020年3月1日至9月30日。组织试点单位规划和建设,培训师资队伍,完成试点各项准备工作,具备入托条件。


(三)2020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完成登记备案,招收婴幼儿入园,各试点单位按照国家的有关标准落实运营管理,并主动接受卫健部门和相关责任单位监督指导,完成全面试点工作。参加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试点的县(市、区)需完成城市托育服务体系建设规划的编制工作。


(四)项目进展情况实行月报制度,每月1日各设区市上报一次省卫健委;半年、9个月、全年完成情况由各设区于7月5日、10月8日、12月25日前报省卫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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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我省将婴幼儿照护服务试点列入省委省政府2020年为民办实事项目,充分体现了省委省政府执政为民的理念。各级要认真落实政府工作报告任务要求,提高对婴幼儿照护服务试点工作的认识,加大对试点工作领导的力度,特别是卫健部门作为主办单位要主动作为,积极协调各相关部门,定期召开会议,加强监督督导,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确保试点工作落实。


(二)强化部门协同。在各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卫健部门牵头,发改、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自然资源、住建、市场监督、应急管理、税务等部门要紧密配合,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试点工作的支持、指导、监督和管理,确保试点各项工作顺利进行。加大组织实施力度,广泛动员各方资源扩大普惠托育服务项目储备,充分调动托育服务企业积极性,推进城乡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供给。


(三)认真总结试点成果。试点任务结束后,由各级卫健部门牵头,认真总结梳理试点成果,形成试点经验报告。各相关部门加大督查指导力度,落实普惠性质,确保试点成果落到实处。2020年各地普惠托育试点工作结果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健康委抄报省级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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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福建省卫生健康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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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转载自微信公众号:国家婴幼儿托育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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