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学前教育“是学校教育制度的起始阶段,是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
基于这一总体定位,《草案》明确提出“保障适龄儿童接受学前教育的权利,促进学前教育事业普及普惠安全优质发展,规范学前教育实施,提高全民素质”,
这既是对立法目的的概括,也是对立法宗旨的集中表述。
要实现这一点,《学前教育法》立法和实施中必须坚持一些重要原则。
必须坚持公益普惠基本方向
政府必须肩负发展学前教育主要责任
坚持政府主导,落实政府责任,是学前教育健康发展的基本保障,也是由我国的基本制度、基本国情决定的。
一是举办的责任。
坚持以政府举办为主,让公办园在履行学前教育公平责任中扮演主要角色。
从本质上讲,这不是公办多一点、还是民办多一点的问题,而是“小切口,大民生”,体现的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精神,是人民政府履职尽责的本分。
二是规划及实施的责任。
以县级行政区划为单位制定幼儿园布局规划,将普惠性幼儿园建设纳入城乡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设施统一规划,构建覆盖城乡、布局合理、公益普惠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公平配置教育资源,努力保障所有适龄幼儿受教育的权利。
三是保障困难群体的责任。
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为经济困难家庭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提供资助,保证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特困人员中的儿童、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儿童接受免费学前教育,为特殊需要幼儿提供特别支持。
四是监管的责任。
完善监管政策,充实监管力量,强化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管的执行,保障程序公正、办园规范、安全合规、质量合格。
公共财政必须分担学前教育成本
学前教育实行成本分担、公共财政承担主要责任,是世界主要国家的基本共识和主要做法,也是将普及普惠落到实处的基本要求。
从整体上看,需要建立政府投入为主、家庭合理负担,其他多渠道筹措经费的机制,明确政府的主要投入责任。
从运作机制上看,各地应当以提供普惠性学前教育服务为标准,科学核定本行政区域内幼儿园的生均教育成本,合理确定家庭分担比例,其余部分全额纳入财政预算保障。
从财政保障上看,应建立起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职责共同承担学前教育成本的机制。
我国义务教育所创造的依据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分项目、按比例”落实基本经费的经验,值得学前教育根据实际借鉴和完善。
必须建立一支高素质幼师队伍
一是在全社会营造尊重幼儿园教师的氛围。
幼儿园教师是教师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学前教育应该有自己特色的“师道尊严”,全社会应当有符合学前教育特点的尊师重教。
二是建立一支专业化的幼儿园教师队伍。
国家实行幼儿园教师资格制度,建立专门的资质标准、准入许可、培养培训规范、表彰奖励制度、职称职务序列和标准。
三是成就一个有吸引力的职业。
合理规划幼儿园教师编制、工资收入和福利待遇。幼儿园教师要有令人羡慕的收入和待遇,要能吸引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年轻一代优先选择这个职业,终身从教。
期待通过学前教育的立法和实施,使我国学前教育公共财政投入有更大更有力的保障、幼儿园教师地位待遇有更全面更好的体现、普惠性资源有更好更快的发展,过度逐利有更严格更有效的“紧箍咒”,进一步促进学前教育事业普及普惠安全优质发展。
(作者系中国教育学会副会长)
来源:中国教育报学前周刊
文章转载自微信公众号:幼教文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