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近70年来,学前教育进行了一系列复杂的改革。今年8月,教育研究院与各位幼教同仁分享了1978-2018年学前教育改革大事记,今天与大家分享1949—1965年学前教育改革与建设大事记。历史是一面镜子,相信我们都会从这组分享中领悟到很多。
这一时期,国民经济处于恢复和发展时期,我国学前教育开始进行建设。
01
确立学前教育在学制中的地位,同时“幼稚园”更名为“幼儿园”
1951年10月1日
中央人民政府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的第一个学制《政务院关于改革学制的规定》,明确规定实施幼儿教育的组织为幼儿园,幼儿园收三足岁到七足岁的幼儿,使他们的身心在入小学前获得健全的发育。该学制确立了学前教育在学制上的基础地位。学前教育开始了新的发展历程。另外,从这一文件中可知,“幼稚园”已更名为“幼儿园”,结束了自1922年壬戌学制定名、沿用了30年的“幼稚园”名称。
02
明确学前教育“福利性”和“教育性”的双重功能
1952年3月
教育部颁布的《幼儿园暂行规程(草案)》明确规定幼儿园的功能是:“教育幼儿,使他们的身心在入小学前获得健全的发育;减轻母亲对幼儿的负担,以便母亲有时间参加政治生活、生产劳动、文化教育活动等。”《规程(草案)》规定幼儿园招收对象为3-7岁儿童,幼儿园教师被称为教养员。《规程(草案)》对幼儿园的任务、目标、学制、设置、领导、教养原则、教养活动项目、组织会议制度、经费、设备等作出明确规范,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发展指明了方向。
1952年
教育部颁布《幼儿园暂行教学纲要(草案)》。《纲要(草案)》对不同年龄班幼儿的年龄特点和教育要点作了阐述和规定,并对六类教学(体育、语言、认识环境、图画手工、音乐、计算)的目标、教材大纲、教学要点和设备要点作了规定,使幼儿园教育有了更加明确的目的、计划和学科教学思想。但同时也为分科教学定下了实践模式。
03
确立学前教育管理体制
(1)设立专门机构领导学前教育事业
1949年11月
中央人民政府教育部成立,在初等教育司内设置幼儿教育处。由张逸园任处长。
1952年11月
幼儿教育处由原来的司属处调整为教育部的直属单位。
(2)确立教育部、卫生部分管机制
1956年2月
教育部、卫生部、内务部颁发《关于托儿所幼儿园几个问题的联合通知》,对托儿所、幼儿园的领导问题作了明确的规定: “托儿所和幼儿园应依儿童的年龄来划分,即收三周岁以下的儿童者为托儿所,收三至六周岁的儿童者为幼儿园”,“有关方针、政策、规章、制度、法令、教育计划、教育内容、教育方法、儿童保健等业务,在托儿所的方面,则统一由卫生行政部门领导;幼儿园内的托儿班由卫生行政部门进行业务指导;幼儿园统一由教育行政部门领导,托儿所内的幼儿班由教育行政部门进行业务指导,主办单位并应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工作。至于民政部门所办的救济性质的托儿所、幼儿园仍由民政部门主管,但其业务亦应分别由卫生、教育行政部门领导”。
04
私立幼儿园收归公办
1952年9月
教育部发出通知,要求将全国中小学和幼儿园全部由政府逐渐接办,限期在3年内完成。
1954年底
全国所有的私立幼儿园均已收归公办。
05
学习苏联学前教育理论和实践经验
(1)聘请苏联学前教育专家来华任教和讲学
1950年9月
苏联学前教育专家戈林娜受聘来北京师范大学任教,同时兼任教育部幼儿教育顾问。除授课、专题讲座、巡回讲学外,还参与了拟订《幼儿园暂行规程(草案)》和《幼儿园暂行教学纲要(草案)》的工作。
1954年
苏联的学前教育专家马努依连柯来华。戈林娜和马努依连柯定期参与教育部对全国幼儿教育情况分析工作,赴上海、天津、南京等地对幼儿师范学校和幼儿园工作进行考察指导,并在北京师范大学开设讲座。苏联幼教理论和经验在我国得到系统而广泛的传播。
(2)译介苏联学前教育书籍
1950年
翻译出版了苏联的《幼儿园教养工作指南》和《我的儿童教育经验》两书。后教育部指定将这两本书作为全国学前教育工作者学习参考书籍。之后,又翻译出版了苏联的《学前教育学》《幼儿心理学》以及有关幼儿园音乐、绘画、语言、游戏、体育等教学法或教材,成为当时中国幼儿园的主要教学参考书或教学用书。
(3)举办一批学习苏联的实验性幼儿园
1950年
教育部指定北京六一幼儿院、北海幼儿园、 分司厅幼儿园为实验幼儿园,引入苏联学前教育理论进行实验研究,以便总结后推广到全国。
1951年
又增加中央军委保育院和北师大二附小幼儿园为实验基地,同时要求全国各大城市也确定重点实验幼儿园,组织幼儿教学法研究会,为全面推广苏联幼儿教育经验作好准备。
06
培养学前教育师资力量
1952年7月
教育部颁布的《师范学校暂行规程(草案)》指出“培养幼儿教育的师资”是师范学校的任务之一,并明确规定:培养幼儿园师资的称为幼儿师范学校,可独立设置;师范学校附设幼儿师范科,培养大量的幼儿园教师以适应幼儿园发展的需要。中级师范学校招收30岁以下的初中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历者,修业年限为3年。初级师范学校招收25岁以下的小学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历者,修业年限为3-4年。自此,学前教育师资培养工作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之初便有了法规保证。
1952年7月
教育部颁布的《关于高等师范学校的规定草案》中指出:教育系得分设学前教育组,培养中等幼儿师范学校的教师。根据同年教育部有关高等学校院系调整计划的精神,将分散于一些高校的有关专业,适当合并,以利集中力量,形成幼儿师范学校师资培养基地。当时合并成立的有:南京师范学院幼儿教育系、北京师范大学教育系学前教育专业。
1952年
全国有幼儿师范学校2所,分别是天津幼儿师范学校和上海幼儿师范学校。至1956年,全国幼儿师范学校数量增加至21所,在校生人数增加至1.5万人。
1956年5月
教育部颁发《幼儿师范学校教学计划》,明确规定了幼儿师范学校的课程及教学计划。
1956年6月
教育部颁发了《初级幼儿师范学校的教学计划》,明确规定了初级幼儿师范学校的课程及教学计划。
1956年6月
教育部又发出《关于大力培养小学和幼儿园教养员的指示》,提出“幼儿教育紧跟着社会主义工业化和农业合作化事业的迅速前进,也将有很大的发展,因此,今后有关幼儿园师资的培养供应,也必须采取更为切实有效的步骤”,并对大量培养幼儿园教养员所应采取的具体措施作了提示。例如,除通过正规的幼儿师范学校培养幼儿园教养员外,还可建立“短期幼儿师范班,招收高级小学毕业生,予以一至二年的业务训练,使担任教养员的工作”,要求“短期训练培养出来的师资至少应具有初中一年以上的文化程度”。
1956年6月1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关于中、小学、幼儿园教职员工退休、退职、病假期间待遇所需经费开支问题回复福建省教育厅的公函》明确指出,幼儿园教职员工退休、退职、病假期间待遇,参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关规定执行。所需经费按内务部、财政部、国务院人事局联合通知中各项规定执行。幼儿园教职员工有了与机关干部同等的生活待遇和保障。
1956年
全国幼儿园教师数量从1950年的0.17万人增长至4.83万人。
07
重视玩教具制作生产和设计
1951年8月
第一次全国初等教育会议期间,展出幼儿园工作人员自制的玩具和教具。
1952年
北京市召开玩具座谈会,全国妇联、教育部、儿童玩具厂均有代表参加。
1956年
我国出版了《幼儿园自制玩具、教具介绍》一书,对幼儿园配备、制作玩教具起了实践指导作用。
08
总结我国学前教育工作经验
1954年10月
“北京、天津两市幼儿园教养员工作经验交流会” 揭开了总结我国幼教工作经验的序幕。在这次会议上,共有13位教养员和北京师范大学学前教育专修班的毕业生作了经验交流报告,内容集中于讨论创造性游戏、文明卫生习惯、幼儿园语言教育等主题。
1956年6月18日
教育部又向河北、吉林、广东、内蒙古等15个省(自治区)教育厅下达了《关于组织幼教工作者收集和总结经验的通知》,建议全国各地根据当地条件,组织幼教工作者收集和总结经验,并对如何收集和总结经验提出了指导性的建议。与此同时,中央教育部幼儿教育处专门设立了研究室,承担起“收集、总结并推广幼儿园经验”和“加强宣传教育工作”的任务。北京、天津等市也相继成立幼儿教育研究室。
1956年
教育部幼儿教育处编写的《幼儿园教养员工作经验》正式出版,旨在指导幼儿园教育实践工作。
这一时期,学前教育逐渐挣脱了苏联模式的束缚,在“自力更生”的旗帜下获得了诸多宝贵经验。但同时,学前教育发展也如“坐过山车一般”跌宕起伏。
01
两条腿走路——公办、民办并举
1956年2月
《关于托儿所、幼儿园几个问题的联合通知》指出:“托儿所、幼儿园的发展,必须更好地依靠群众,配合群众团体——妇联、工会,动员多方面的人力、物力来进行……托儿所、幼儿园应贯彻整顿、巩固、稳步发展并以工厂、机关、团体、群众自办为主的方针……发展重点应放在工业地区和大、中城市。至于农村,应根据需要与自愿的原则,提倡农业生产合作社或互助组办理季节性的托儿所和幼儿园”。
1956年3月20日
教育部、教育工会全国委员会又联合发出《关于中小学、师范学校的托儿所工作的指示》,指出“ 在教育工会组织的积极协助下,依靠群众,举办各种类型的托儿所”的必要性,并要求“积极改进其工作,使之巩固、发展”。
1956年
贯彻“两条腿走路”方针(公办、民办并举)后,民办幼儿园开始大量涌现。需要说明的是,这里的民办园并不是传统的真正意义上的私立幼儿园,而是“集体所有制”下的运用集体经济办学的幼儿园。
02
幼儿园数量增长迅速
1953-1957年
在“两条腿走路”方针下,幼儿园数量增长迅速,从1953年的0.55万所,1957年增加至1.64万所。其中教育部门主办的幼儿园,1953年为0.39万所,1957年增加到0.44万所;其他部门办园(如工矿、企业、机关等部门主办的幼儿园),1953年为0.05万所,1957年增加到0.34万所;民办园(集体),1953年为0.11万所,1957年增加到0.86万所。
03
重视学前教育质量
1956年11月
教育部颁发了《关于组织幼儿教育义务视导员进行视导工作的办法》,提出要“广泛就地组织有经验的幼儿园园长和教师担任义务视导员,在教育行政部门幼教科(或组) 的领导下,进行视导工作”,义务视导员“有责任传播优良的工作经验,帮助各园提高工作质量”。
1956年11月6日
教育部颁发《关于幼儿园幼儿的作息制度和各项活动的规定》,规定了幼儿园一日生活,如睡眠、户外活动、早操及作业的时间和每周作业次数等。《规定》的某些具体要求,如睡眠、户外活动、早操时间至今仍应是幼儿园努力遵守的。但是,由于当时将“作业” 阐释为“在同一时间内对全班幼儿进行教学或复习”,较少注意因儿童个体差异施以不同的教育组织形式,以致幼儿园较长时间存在“偏重课堂教学” 和“千园一面”的现象。
1957年9月1日
教育部幼儿教育处主办的季刊《学前教育》正式公开发行,为幼教工作者搭建了经验交流的平台。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个幼儿教育刊物。
04
学前教育事业发展出现冒进现象
1958年9月
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关于教育工作的指示》中提出“全国应在3-5年的时间内基本完成使学龄前儿童大多数都能入托儿所、幼儿园的任务”。
1958年12月
《中国共产党八届六中全会关于人民公社若干问题的决议》中提到,“要办好托儿所和幼儿园,使每一个孩子比在家里生活得好、教育得好,使孩子们愿意留在那里,父母也愿意把孩子放在那里。父母可以决定孩子是否需要寄宿,并且可以随时把孩子领回。为了办好托儿所和幼儿园,公社必须大量培养托儿所和幼儿园的合格的保育员和教师。”
1958-1960年
1958年,全国幼儿园数量从1957年的1.64万所,增加至69.53万所,其中教育部门办园0.45万所,其他部门办园0.48万所,民办园(集体)68.6万所。全国幼儿园教师数从1957年的4.98万人,1958年增加至133.96万人。
1960年,全国幼儿园数量又增加至78.5万所,其中教育部门办园1.1万所,其他部门办园28.2万所,民办园(集体)49.2万所。全国幼儿园教师数也增加至134.04万人。
1960年,全国幼儿师范学校数量从1957年的20所,增加至89所;在校学生数由1.5万人增加至6.9万人。
05
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缓慢,甚至停滞
1958年8月
教育部主办的《学前教育》杂志停刊。
1961年
高等师范学校学前教育专业全部停止招生。教育部幼教处和幼儿教育研究室均被撤销。
1961-1965年
1961年,幼儿园数量从1960年的78.5万所减少至6.03万所 ,其中教育部门办园数量减少至0.76万所,其他部门办园数量减少至1.92万所,民办园(集体)数量减少至3.35万所。
1962年,幼儿园数量又骤减至1.76万所,其中,教育部门办园数量减少至0.44万所、其他部门办园数量减少至0.48万所、民办园(集体)数量减少至0.84万所。
1963—1964年两年间,幼儿园数量基本在1.66—1.76万所之间。1965年,全国幼儿园数量1.92万所。教育部门办园数量0.44万所,其他部门办园数量0.63万所,民办园(集体)数量0.85万所。
1961年,幼儿师范学校数量从1960年的89所减少至35所,在校人数由1960年的6.9万人,减少至2.6万人。
1962年,幼儿师范学校数量减至22所,在校人数减少至1.1万人;1963—1965年3年间,幼儿师范学校数量都是19所,在校人数基本在0.46—0.56万人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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