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为意见的主要内容——
(一)建立省市统筹、以县为主、县乡共建的管理体制。
加强党对学前教育事业的领导,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推动幼儿园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全覆盖。省和设区市人民政府统筹学前教育资源规划建设,指导解决资源不足与公共服务不均等问题;统筹学前教育师资队伍建设,建立人员配备综合改革机制;统筹提升学前教育经费保障水平,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县级人民政府是学前教育管理的责任主体,要系统构建学前教育公共管理制度,为城乡居民提供充足、均衡、普惠、健康的学前教育基本公共服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协助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管理辖区内幼儿园,在幼儿园建设、运行保障、规范管理、安全防护等方面落实相应责任。幼儿园审批严格执行“先证后照”制度,参照省优质幼儿园标准修订幼儿园登记注册办法,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前置审批。
(二)完善职能部门分工协同的工作机制。
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和综合管理,制定完善学前教育各类标准,健全学前教育管理机构,建设一支与学前教育事业发展规模和监管任务相适应的专业化管理队伍。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落实住宅区配套幼儿园的规划建设和土地供应,会同教育行政部门督促举办成公办幼儿园或非营利性民办普惠园(登记为非营利性并被认定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机构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创新公办幼儿园人员编制管理思路,探索建立需求导向的师资配置和管理机制。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要研究建立学前教育经费合理分担机制,加大财政投入。政法委、公安机关要强化幼儿园安全保卫,落儿园及周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依法严厉打击侵害幼儿人身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民政、司法行政、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要结合自身职责,协同做好工作。金融监管部门要对民办幼儿园并购、融资上市等行为进行规范监管。
(三)强化对政府履行学前教育发展职责的考评。
在对设区市高质量发展监测评价考核、对设区市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督查检查中,将每万名常住人口配建公办幼儿园或非营利性民办普惠园数量、师资队伍建设情况、生均经费标准等内容作为学前教育领域评价重点,对履行职责不力、没有如期完成发展目标地区的责任人予以问责。深化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区建设与评估,建立区域学前教育年度专项督导制度,并将督导结果向社会公示。将学前教育纳入市县党委、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和教育行政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专业化培训范畴,对其他相关行政管理人员开展轮训。
(四)合理配置公办幼儿园。
坚持政府主导、公益普惠原则,大力发展公办幼儿园(含教育行政部门举办的幼儿园、集体所有制幼儿园、其他政府部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举办的面向本单位职工的幼儿园,下同),形成公办为主、非营利民办为辅的学前教育体系,确保实现广覆盖、保基本、有质量。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统筹布局公办幼儿园,按照国家要求使公办幼儿园覆盖率(公办幼儿园在园幼儿占比)在现有基础上持续巩固提高。各地要将公办幼儿园优先安排在经济薄弱地区、人口密集区域,优先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家庭教育能力较弱的群体。以县为主统筹学前教育公共财力与人力资源,督促举办者落实办园责任,推动各类公办幼儿园办园条件、保教质量、师资队伍、经费投入等总体均衡。积极推动办园困难的集体所有制幼儿园、国有企事业单位举办的幼儿园理顺办园体制,通过政府接收或托管举办、与其他优质公办幼儿园合并、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实行属地化管理。重视发展学前特殊教育,加强医(康)教结合,依托乡镇、街道公办幼儿园建设特殊需要儿童融合教育资源中心,支持特殊教育学校举办每班都有残疾幼儿的普通幼儿班。
(五)积极扶持非营利性民办普惠园。
加快推进民办幼儿园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分类登记。非营利性民办普惠园的办园结余原则上应低于办园成本的5%,超过5%的非营利性民办普惠园要降低收费标准,所有办园结余均须用于继续办园。非营利性民办普惠园在师资培训、质量管理、评优评先、生均公用经费拨款、土地使用、服务区设置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一视同仁,在政府奖补、购买服务、税收减免、提供免息或低息贷款、委托管理公共教育资源、派驻公办幼儿园教师等方面按规定享受优惠支持。鼓励国有企事业单位举办非营利性民办普惠幼儿园。在新建公办幼儿园和非营利性民办普惠园中实行服务区制度,在现有公办幼儿园和非营利性民办普惠园中加快推行服务区制度。
(六)规范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发展。
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在专业化要求、质量评价等方面接受同等管理,当地政府可在优先保障供地、提供免息或低息贷款、委托管理公共教育资源等方面给予支持,其教师在职称评聘、评优评先、继续教育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教师享有同等待遇。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取得的合法收入应当主要用于保教活动、保障教职工待遇、改善办园条件,收益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办园成本的15%,坚决遏制以高收费获取高盈利的行为。依法监管民办幼儿园,督促民办幼儿园建立利益关联方交易信息公开制度。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不得参与举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已参与举办的须在2020年年底前完成清算并退出。
(七)分类治理幼儿临时照护点。
县级人民政府要按照“整改一批、转变一批、取缔一批”的原则,负责无证幼儿园清理整顿工作。对于无办学许可证或者办学许可证失效的办学机构,教育行政部门应联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职能部门进行查处;根据教育行政部门的提请,登记机关依法撤销登记或吊销其法人登记证(营业执照)。在学前教育资源暂时短缺的地区,可在保证安全卫生的前提下设置幼儿临时照护点,2020年年底前全面稳妥取消。临时照护点设置要求和管理办法由县级教育、公安、卫生健康等部门联合制定,日常监管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收费政策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收费标准不得高于当地合格幼儿园收费标准。
(八)实行政府主导规划建设。
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自然资源部门,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化发展、适龄人口变化、学前教育发展实际等因素,编制本地区学前教育设施布局专项规划,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学前教育设施布局专项规划也可结合教育设施布局专项规划一并编制。城镇地区平均每1万常住人口至少配套设置1所9-12个班级规模的幼儿园,农村地区根据人口分布情况优化幼儿园布局,方便适龄幼儿就近入园。自然资源部门在组织编制和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村庄规划时,要落实学前教育设施布局专项规划,明确幼儿园建设的规划要求。规划幼儿园用地一经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擅自变更规划用途;确需调整的,调整后的规划用地不得少于原有面积,并经教育、自然资源等部门审查同意后,按规定程序和权限报批。
(九)落儿园建设标准。
各地要依据学前教育设施布局专项规划制定幼儿园建设年度计划,并纳入城乡建设年度计划严格实施。各设区市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办法,鼓励利用符合办园条件的闲置场所和资源举办幼儿园。原则上,新建、改扩建幼儿园不得低于省优质幼儿园建设标准,新建幼儿园占地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生,建筑面积不少于9平方米/生,户外活动面积不少于8平方米/生。
(十)推行联审联批或相对集中审批制度。
幼儿园建设实行发展改革、教育、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等部门联审联批或行政审批局相对集中审批制度,其用地要与其他用地界限明确,直接接入市政公用设施,单独提供安全畅通的出入通道。城镇新建小区、农村集中搬迁社区,确保幼儿园配建到位。由住宅区建设单位代建、配建的公办幼儿园和非营利性民办普惠园,要与住宅区首期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凡未能同步建成幼儿园的住宅区,自然资源部门不予竣工规划核实,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不予竣工验收备案,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办理产权登记,同时依法责令补建。幼儿园园舍的规划设计、施工建设、竣工验收等,由相关主管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和监管落实。
(十一)明晰公办幼儿园和非营利性民办普惠园土地供应与权属办理办法。
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公办幼儿园和非营利性民办普惠园建设用地用途为教育用地,实行单独设宗、单独划拨供地。划拨土地时,要明确用地面积、建设要求、建设期限、监管要求和建成后的产权归属、管理使用单位、移交办法等内容,并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中专门予以记注要求。政府委托其他单位代为建设的,要在相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补充合同和投资发展监管协议中明确上述事宜,并按规划条件建设。幼儿园建成后,要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补充合同和投资发展监管协议的约定,交付给教育行政部门使用管理。移交手续办理后,教育行政部门要及时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应予及时办理。城镇和新农村居民区配套幼儿园,应当举办为公办幼儿园或非营利性民办普惠园。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被收取租金的,当地政府要采取多种方式免除租金。市县人民政府要对住宅区配套幼儿园的规划建设、土地权属、移交办园等情况开展专项治理,2019年年底前整改到位。营利性民办幼儿园的土地供应与权属办理按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执行。
(十二)创新幼儿园教师用人机制。
全面落实公办幼儿园独立法人制度,对纳入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范围的各类公办幼儿园,在地方事业编制总量范围内,按照公办幼儿园机构编制标准,科学测算、合理核定教职工编制,主要用于配备管理人员和骨干教师,并向农村幼儿园倾斜。统筹公办幼儿园教师工资收入政策、经费支出渠道,确保教师工资及时足额发放、同工同酬。按照“标准核定、备案管理”的原则,开展公办幼儿园人员编制备案制管理试点,备案制人员由各设区市或县(市、区)统一招聘,与事业编制人员同岗同酬,并按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参照事业单位职业年金水平建立年金制度,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当教师编制有空缺时,同等条件下优先从备案制教师中招聘补充,具体办法由各设区市制定。按照政府购买服务范围的规定,可将公办幼儿园中卫生保健人员、保育员、安保、厨师等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所需资金从财政预算中统筹安排。非营利性民办普惠园教师中新纳入事业编制的,可继续派驻在原幼儿园。各地要督促民办幼儿园依法保障教师工资福利待遇,参照当地公办幼儿园教师工资收入水平,合理确定相应教师的工资收入。民办幼儿园除日常运行和发展必要成本开支外,其收入应主要用于保障教师工资福利待遇,保证幼儿园教师工资收入不低于当地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收入水平,并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各地在落实省乡镇工作人员补贴政策的基础上,要按照不低于20%的比例提高村办幼儿园教师补贴发放标准,使村办幼儿园教师实际工资收入水平不低于同职级乡镇公办幼儿园教师工资收入水平。
(十三)提高幼儿园教师综合素质。
实行高校学前教育专业提前批次录取并增加面试考核环节,鼓励高校通过入校后二次选拔提高学前教育专业生源质量,适度扩大乡村幼儿园教师定向培养规模。开展高校学前教育专业认证,改进高校学前教育专业人才培养,通过初中起点“5+2”、高中起点“3+2”等模式开展专科和本科院校联合培养,建立以本专科为主体的幼儿园教师培养体系。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学前教育专业重点培养保育员,不得培养教师。力争到2020年,学前教育专业毕业教师占比达到80%。对作出突出贡献的幼儿园举办者、园长、教师,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严格幼儿园教师资格准入与定期注册制度,注重师德考评,建立幼儿园举办者、管理者与教师个人信用记录档案,将违反职业行为规范、影响恶劣的人员纳入黑名单,终身不得办学或从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完善新上岗教师、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领军教师分层分级培训机制。修订幼儿园教师职称评审条件和办法,对申报初级、中级职称的教师不作论文要求。在基础教育教学成果奖评选、特级教师评选、教育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评选中,学前教育应占合理比例。
(十四)注重幼儿园保教管理。
幼儿园要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树立科学保教理念,尊重个体差异,促进幼儿快乐健康成长。建立幼儿园环境建设与课程实施审议制度,加强幼儿园玩教具与图书配备,把全面实施课程游戏化纳入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区和省优质幼儿园建设评估,坚决克服和纠正幼儿园“小学化”倾向。实行教研指导和培训责任区制度,原则上按专任教师总数的5‰组建专职教研员团队。实行幼儿园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制度。探索家长志愿者驻园值守制度,发挥家长委员会作用,促进家长有效参与幼儿园重大事项决策和日常管理。强化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督促幼儿园把保护幼儿生命安全和健康放在首位,加强消防、视频监控、门禁系统等技防建设,加大对幼儿园及周边的巡逻防护力度,规范配备具有资质的专业保安。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配齐配强学前教育管理力量,每年年初由教育行政部门扎口统筹涉及幼儿园的检查、评比、考核等工作,并形成年度任务清单提前公布,切实减少行政管理对幼儿园保教秩序的干扰。广泛宣传学前教育改革发展政策,传播科学育儿理念和知识,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学前教育的良好氛围。
(十五)建立生均经费制度。
鼓励各地研究开展幼儿园生均成本测算,探索依据成本项目、配置标准、市场价格等核定办园成本。按照生均经费标准与生均成本大体相符的原则,以提供普惠性服务为衡量标准,结合当地生源情况、经济发展实际和物价水平,研究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生均经费标准。各类幼儿园举办者都应按照不低于属地生均经费标准筹措落实办园经费。
(十六)完善成本分担机制。
县级人民政府要落实学前教育投入主体责任,健全政府投入、社会举办者投入、家庭合理分担的投入机制,建立以公共财政投入为主的农村学前教育成本分担机制,合理确定并动态调整幼儿园保育教育收费标准,逐步形成与管理体制相适应的生均拨款、收费、资助一体化的学前教育经费投入机制。各地要进一步加大财政投入,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占同级财政性教育经费的比例不得低于法定要求。对非营利性民办普惠园,要按照公办幼儿园同等标准安排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健全幼儿资助制度,适时调整资助标准,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应助尽助。省财政对经济薄弱地区学前教育加大转移支付力度。通过2-3年的努力,让全省每个家庭孩子都有园上、就近上、上得起,决不能让上幼儿园成为群众负担。
(十七)严格经费使用监管。
各地要指导幼儿园按规定健全内部财务会计制度、配备会计人员,加强对幼儿园经费使用和收费行为的监管。全面落实公办幼儿园以园为单位进行会计核算。督促民办幼儿园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按规定设置会计账簿,每年依规向当地教育、民政或市场监管部门提交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民办幼儿园应当在银行开设或指定所有收费及财政补助资金专用存款账户,所有收费及财政补助资金收入应及时足额存入专用存款账户,并接受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的资金监管。杜绝各类幼儿园乱收费行为,坚决制止民办幼儿园在保教费外以开办特色教育等名义收费或收取与入园挂钩的各项费用。研究制定学前教育经费绩效评价办法,将评价结果作为财政拨款、评优评先、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
(十八)遏制过度逐利行为。
社会资本不得通过兼并收购、受托经营、加盟连锁、利用可变利益实体、协议控制等方式控制国有资产或集体资产举办的幼儿园、非营利性幼儿园;已违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清理整治,清理整治完成前不得增资扩股。参与并购、加盟、连锁经营的营利性幼儿园,应将与相关利益企业签订的协议报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对相关利益企业和幼儿园的资质、办园方向、课程资源、数量规模、管理能力等严格审核,实施加盟、连锁行为的营利性幼儿园原则上应取得省优质幼儿园资质。幼儿园控制主体或品牌加盟主体变更,须经所在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举办者变更须按规定办理核准登记手续,按法定程序履行资产交割。所属幼儿园出现安全、经营、管理、质量、财务、资产等方面问题时,举办者、实际控制人、负责幼儿园经营的管理机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民办幼儿园一律不准单独或作为一部分资产打包上市。上市公司不得通过股票市场融资投资营利性幼儿园,不得通过发行股份或支付现金等方式购买营利性幼儿园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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