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教师免费课件,幼师得力助手!
教案、课件、资料,一应俱全!

【政策快递三】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突出保障受教育权

【幼师宝】2000多G内容,终身免费更新    |    快来体验【智能幼师】,感受智能魅力!

来源: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12月24日电(记者杨维汉、郑玮娜)24日,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第三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目前的草案在二审稿基础上增加了一款:“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 
 
  有些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提出,未成年人保护法应当突出对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的保护。因此在第三次提请审议草案中增加了以上条款。

  草案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使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的调查认为,失学、辍学的未成年人年龄小,无一技之长,过早进入社会后无法就业,极易走上违法犯罪之路。

  同时,草案还增加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并采取措施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的和流动人口中的未成年人等接受义务教育。”

  目前中国有1亿多农民工在城市打工,涉及农民工子女数百万。2006年公布的《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提出要保障农民工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输入地政府要承担起农民工同住子女义务教育的责任。

  为了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权,2006年起,国家对西部地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全部免除学杂费,为贫困家庭学生免费提供课本和补助寄宿生生活费。到2007年,这一政策将惠及中国农村地区约1.6亿中小学生,占全国近2亿中小学生的80%。

  对羁押、服刑的未成年人受教育权,草案也给予了充分保障。草案明确规定,对羁押、服刑的未成年人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应当对其进行义务教育。解除羁押、服刑期满的未成年人的复学、升学、就业不受歧视。

  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近年来备受社会关注。草案在总则中规定“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草案还提出,“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var cpro_id = “u2085020”;

-=||=-收藏赞 (0)
幼儿园研学培训,找优师教研18610206462
南通、常州、成都、广州、杭州多处培训基地,优质的专家师资资源、幼儿园资源,让你深入幼儿园,近距离感受先进的幼儿园生活。专题研修:课程叙事专题研修、课程游戏化专题研修、民族特色民族文化的专题研修以及各类您需要的定制化专题学习。
幼师课件网 » 【政策快递三】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突出保障受教育权
分享到

登录

找回密码

注册